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精要详解实练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页数:451  

内容概要

本套书融合了以下最优元素:作者认真研究考试的命题规律,写出精良的、针对性强的、适合考生需要的内容;编辑认真核对原文、法条,保证知识点正确;吸收了许多像山西的李同学等的热情建议,对知识点进一步优化,增加了新法内容并设计了测试题。    精要知识点 选择考生必须背诵的知识点进行解析,是对教材的高度浓缩,建议考生在复习教材的基础上,熟记本部分内容,并结合司法实践和理论热点进行思考。    关联法条 司考大纲涉及的法条相当宽泛,本书仅选择与知识点对应的、与命题关联密切的法条,考虑到图书版面容量有限,并用小号字排版。    经典题及解析 选择司考真题进行解析,一方面方便考生了解命题规律、感受试题难度;另一方面,将真题与知识点对应,方便考生把握命题重点,有针对性地复习。司考有针对一个知识点多年连续命题的现象,也有针对一个知识点一年命制多道试题的现象。建议考生认真研读经典题,并能够结合知识点举一反三,看到试题就能够准确判断命题人针对哪个知识点命题、经典题是哪个、新题的命题角度等等,保证快速、准确答题。    扩展题及解析 方便考生在复习完知识点和做完经典题后,进一步训练拓展,以巩固复习成果。

书籍目录

经济法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消费者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第三章 银行业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章 财税法     第一节 税法     第二节 审计法   第五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     第四节 劳动争议   第六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 商法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的股东     第四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六节 公司债券     第七节 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第八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九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制度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第三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四节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五节 普通合伙与    第三人的关系     第六节 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第七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八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九节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 债权申报     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     第七节 重整程序     第八节 和解程序     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     第十节 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特殊规定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第四节 汇票     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   第七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三节 证券交易     第四节 证券上市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六节 证券机构     第七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第八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第三节 保险合同分论     第四节 保险业法律制度   第九章 海商法     第一节 海商法概述     第二节 船舶与船员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五节 船舶租用合同     第六节 船舶碰撞     第七节 海难救助     第八节 共同海损     第九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节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章节摘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2)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具有下列条件: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1)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2)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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