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93-1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耿建新,戴德明 主编 页数: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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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列教材(以下简称系列教材)自1993年推出第一版至今,已经有16个年头了。这期间我国经济实现了高速发展,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大学会计教育无论从规模还是质量来看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回顾十几年的发展历史,从系列教材的第一版到现在呈现在读者面前的第五版,我们都在努力适应环境的变化,尽可能满足老师和同学的需要。系列教材第一版是由我国当时的重大会计改革催生的。那次会计改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国家会计管理部门改变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沿用的通过制定和审定分部门、分所有者的统一会计制度来规范各基层单位会计工作的模式,而代之以制定所有企业均适用的会计准则来指导会计核算工作的模式”(阎达五,系列教材第一版总序)。在编写系列教材第一版时我们关注两个重点:一是适应我国会计制度从苏联模式向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模式的转变,教材的编写遵循1992年颁布的“两则两制”(“两则”是指《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财务通则》,“两制”是指行业会计制度与行业财务制度)的要求;二是教材之间尽可能避免重复。1993年7月起开始陆续出版的系列教材第一版,共有9本,即《初级会计学》、《财务会计学》、《成本会计学》、《经营决策会计学》、《责任会计学》、《高级会计学》、《财务管理学》、《审计学》、《计算机会计学》。系列教材第二版从1997年10月起陆续出版。第二版的主要变化是根据各兄弟院校的课程设置情况,将《经营决策会计学》与《责任会计学》合并为《管理会计学》。系列教材第三版从2001年11月起陆续出版。“第三版修订工作除了因国家修订《会计法》、国务院颁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修订和颁布《企业具体会计准则》以及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协调原教材与现行规章制度不够衔接之处外,还尽可能吸收了一些国内外财会理论界近年来所取得的新的理论研究成果”(阎达五,系列教材第三版总序)。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列教材·第五版中《高级会计学》相配套的学习指导书,各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学习目标、学习指导(分学习重点和学习难点)、练习题(包括名词解释、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与核算题、简答题)、参考答案、教材练习题解答。编写本书的意图,是以我们对一些内容的提示和演练,促使本书的使用者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教材所述的内容。 本书由耿建新、戴德明教授共同编写。各章的编写分工为:第1、2、5、6、9、10、11章由戴德明执笔;第3、4、7、8、12、13章由耿建新执笔。 由于高级会计学的内容处于较大的变动状态,本次修订幅度较大,有一些问题仍需要做深入的探讨;加上时间有限,作者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本书难免存在较多的缺点和错误,也会存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我们希望听到读者对本书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对本书的不足之处批评指正,以便日后修订。
书籍目录
第1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2章 债务重组第3章 外币折算第4章 租赁第5章 所得税第6章 资产减值第7章 衍生工具会计(上)第8章 衍生工具会计(下)第9章 企业合并第10章 合并财务报表(上)第ll章 合并财务报表(下)第12章 分部报告与中期财务报告第13章 每股收益
章节摘录
插图:(2)租金的支付和融资费用的分摊。租赁期内租金的逐期支付相当于债务的分期偿付,它将减少承租人的负债。租金既包括租赁资产的价值,也包括因融资租赁而承担的利息费用,这些利息费用应当伴随租金的支付在租赁期内的各个会计期间予以确认。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租赁开始日确定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将在租赁期内分摊确认,分摊时应采用实际利率法。(3)租赁资产计提折旧。承租人融资租入一项固定资产后,应当对其计提折旧,折旧政策应与承租人自有资产的折旧政策相一致。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没有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关于折旧年限,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和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4)租赁相关费用和支出。在租赁业务中,除租金的支付外,承租人还可能发生一些相关的费用,主要是租赁期内应当计入租人资产价值的初始直接费用;再就是按照销售百分比、资产使用量等具体因素支付的或有租金。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或有租金等一般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有关资产的其他支出也应当计入相关费用。(5)租赁期满。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返还、续租和留购。承租人需根据实际情况,记录可能发生的资产转移和清结债权、债务。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进行会计处理;如果租赁期满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应将其计人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承租人享有并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应当在行权支付价款时结清债务,同时将固定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其由“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至其他有关明细科目。
编辑推荐
《学习指导书》: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部推荐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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