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司玉琢 页数: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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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4年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约我撰写国际法学系列教材之一——《海商法专论》。当时我有些踌躇,原因是:在深度上,本书的读者定位是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这里有如何使其区别于一般本科生教材的问题;在形式上,有如何跳出现有海商法教材的写作模式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困扰着我,因而我迟迟没有动笔。这些年来,我一直在从事海商法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教学、研究工作,同年轻教师们一起做了不少科研课题,挤时间还参与了一些海事司法实践,也很想把这些收获和体会总结一下,提供给大家,或许会对学生、海商法界的同仁有所帮助和启示,起码可以引起大家对某些问题的思考和争论。基于这种想法,我最终欣然接受了人大出版社的约请。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我理出一个思路,经与出版社商量,决定动笔了。这本书的结构是这样的:全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为主线,每一章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该章中英文对照的法律条文;第二部分——简要介绍该章的“基础知识”;第三部分——“专题研讨”;第四部分——“案例分析”。四个部分中重点是第三部分——“专题研讨”,全书共论述84个专题,这些专题系本人近年来教学、科研和海事司法实践的研究成果,它既涉及海商法的基础理论问题,也涉及海商法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加深对《海商法》重点条款的理解颇有裨益,对掌握海商法的研究方法也是一个借鉴。
内容概要
本书是司玉琢教授的诚意之作,突破了现有海商法教材的写作模式。全书以我国《海商法》为主线,共设16章,每一章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系统介绍基础知识;第二部分为专题研讨,全书共论述了101个专题,这些专题是作者近年来教学、科研和海事司法实践的研究成果,既涉及海商法的基础理论问题,也涉及海商法的热点、难点问题。 本书可作为国际法学、民商法学科,特别是海商法方向的研究生教材,同时也适合于有一定海商法理论基础的教学、科研人员,从事海事司法实践的法官、律师以及其他航运界、海上保险界业内人士阅读、参考。
作者简介
司玉琢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海商法博士生导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顾问、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主席。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四节 船舶留置权第三章 船员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 船舶碰撞第九章 海难救助第十章 共同海损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四节 保险人的义务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四章 时效第十五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六章 附则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如前所述,国际贸易中,提单常被用来代替货物进行交付,持有提单的买方可以凭提单对货物行使不同的权利,如指令承运人转运,对货物进行转卖等,就如同他已经拿到了货物本身。另外提单还有助于消除买卖双方的信任危机,买方在得到提单后就应该支付货款,而不应等到货物实际到港后再支付,以使跟单支付方式得以顺利进行。基于上述,理论界普遍认为在贸易领域中,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功能。但是,对于提单的物权功能,究竟属于所有权还是占有权,理论界尚存争议。(1)所有权说提单的所有权功能是指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给托运人之后,提单上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即依附在提单上,对提单的拥有等于无条件地拥有货物。即使货物已不在承运人或船长占有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以向实际占有人无条件地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转移和转让,绝对地产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提单所表彰的权利,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依相当的意思表示所特别创设的权利,与货物的现实占有无关,是民法上占有取得原因以外的商法上特殊占有取得原因。提单的交付与货物的交付具有相同的效力。即使承运人或船长丧失其对货物的占有,提单持有人仍可以追及货物的现实占有人,请求其返还货物。①此说被称为“绝对所有权说”。绝对所有权理论的核心是持有提单可以向任何实际占有人主张货物。另一种观点认为:提单不具有绝对的所有权效力。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除提单的转移或转让外,还需满足民法中所有权转移的条件。②此种观点称为“相对所有权说”。笔者认为,从国际贸易惯例及各国立法可以看出,货物所有权转移通常要依买卖双方的约定,在没有此种约定的情况下,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提单的转让并不当然导致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认为提单的物权效力是指货物所有权显然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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