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3-4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田平安 编 页数:372
内容概要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是·套基础性的以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为目的的法学本科教材,适用于声大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亦可适用于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自修者。该套教材有以下特色: 基础性:立足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现实需求,在内容编写上,注重阐释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筒明扼要、中心突出、概念准确、条理清晰。 实用性:注重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侧重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 创新性:内容和体例开拓创新,义内设计了形式新颖的各种栏目,拓展学生学习视野,引导学生深入思考。
作者简介
田平安,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三届全国高等院校教学名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重点学科诉讼法学术带头人。著有《民事证据初论》、《中国民事诉讼》、《程序正义初论》等;主编各种法学教材四十余种,其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 第一节 民事纠纷 第二节 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 第三节 民事纠纷的诉讼救济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 第五节 民事诉讼法学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民事审判权- 第一节 民事审判权能 第二节审判组织 第四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 诉 第二节诉权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第二编 总论 第六章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和效力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任务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目的 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原则 第四节辩论原则 第五节 处分原则 第六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公开审判制度 第二节合议制度 第三节 回避制度 第四节 两审终审制度 第九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主管 第二节管辖概述 第三节级别管辖 第四节地域管辖 第五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十章 民事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诉讼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诉讼代表人 第四节 诉讼中的第三人 第五节 民事诉讼代理人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证明对象 第三节 无须证明的事实 第四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立法种类 第五节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第六节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 第七节质证与认证 第十二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十三章 法院调解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第二节 法院调解程序 ……第三编 诉讼程序论第四编 特殊程序论第五编 执行程序论第六编 涉港、澳、台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章节摘录
插图:就主体个性原因而言,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56个民族的大国。民族习俗的差异,文化涵养的差别,法律知识的多寡,品格秉性的不同,加之利益的诱惑刺激和视角的多重性,不同的人们对同一过程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看法,不同的看法有时又会激起矛盾与冲突。就人的主观而言,认识是有限的而世界是无限的,人的主观要符合千变万化的客观是相当不容易的,不符合便会产生矛盾。二、民事纠纷的特点民事纠纷就本质而论是利益的暂时冲撞,上升至法律层面分析就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纠纷大体上有下列特点:1.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民事纠纷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和公民与法人之间产生的纠纷,无论其主体身份地位存在多大的差别,也无论是中、外公民或是中、外法人之间出现的矛盾,纠纷主体始终置身于市场经济之中,是在经济生活平等交往中或者是文化交往或者是社会交往中基于各种原因出现的矛盾和冲突,纠纷主体之间不存在命令、服从或上下、隶属关系,也不存在尊、卑、贵、贱之分。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纠纷内容的特定性。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从程度上说尚未激化为刑事犯罪,从质上说并非是无益之争而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民法理论将这些权利义务高度概括为财产权利义务和人身权利义务。质言之,任何民事纠纷要么是财产权利义务之争要么是人身权利义务之争。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民事纠纷主体的平等性和内容的特定性,决定了主体对其内容具有处分权能。基于不同的理由和动机,主体可以主张权利,也可以让渡权利,甚至可以放弃权利。4.民事纠纷的可平息性。既然是民事财产权利义务或人身权利义务之争,主体又享有处分的权能,因此,无论民事纠纷的内容多么复杂,纠纷情节多么曲折,多数或大多数民事纠纷是可以采用和平的方法平息和解决的。如何看待民事纠纷?是好?是坏?或者不好不坏?在理论界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归纳言之,有三种说法:第一,认为民事纠纷是一种破坏力量。一个社会必然需要一种秩序,所谓秩序是:“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出于人的本能和社会统治者的权欲需求,总是希冀有序和规范。纠纷则意味着失范和道德规范的失衡,而失范与失衡如同一种病症,“由于社会是以有机体的形式存在的,它的整个器官和组织相互协调地发生联系,可以为各种需要提供必备的功能,社会机体在相互匹配的结构模式中,始终处于正常周转的状态。失范却意味着对这种社会整合模式的分解和破坏。在集体意识转变和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经济生活的非道德取向使普遍的公共生活产生了危机,造成了结构失调和功能紊乱”。听任纠纷的延伸与恶化,整个社会迟早将寿终正寝。所以,纠纷是恶,是失范,是消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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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3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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