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丁有,陈长民 主编 页数:391
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完善,我国企业要参与国际竞争,当务之急是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就对经济管理人才产生了巨大的需求。国际竞争的加剧,对经济管理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其具备一定的理论修养,而且更强调人才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以及与世界对话的能力。在这样的背景和现实需求下,经济管理类教材作为培养经济管理人才的重要资源和条件,必须从形式到内容进行全面改革。作为长期从事高校经济管理教学的教育工作者,我们一直密切关注着这项改革的进程,同时也感到有责任和义务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基于上述考虑,经过充分论证,我们组织力量编写了一套选题角度新、实用性强、。融理论与案例为一体而又为教学所急需的经济管理类系列教材。在作者队伍的选择上,我们坚持以第一线从事本专业、本学科教学工作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中青年教师为主。在教材的内容选择和体例安排上,确定了三个基本原则:(1)内容上求新。尽量吸收本学科新的较成熟的研究成果,介绍实践中成功的新理论、新方法。(2)强调开放性。在充分吸收我国市场经济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取得的新成果、新经验的同时,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有价值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力求从全球化的高度把握现代化经济管理学科的最新成就和特点。(3)突出案例教学。适应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和互动式教学的需要,加大教材中案例分析的力量。同时编写了几份专门的案例教材。
内容概要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教学的需要,我们根据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和惯例,结合我国对外贸易实践,编写了这本《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Theory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教材。 本书以国际贸易的运行机制为对象,对国际贸易的理论、政策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发展特点进行了较全面的阐述,对国际贸易实务各环节主要流程和操作进行了系统阐述,全书分为国际贸易原理篇、国际贸易政策篇、国际贸易实务篇。
书籍目录
第1篇 国际贸易原理篇 第1章 导论 1.1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学科的研究对象 1.2 国际贸易基本概念 1.3 国际贸易的分类 1.4 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 1.5 国际贸易的地位和作用 第2章 西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 2.1 亚当·斯密之前的国际贸易思想 2.2 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 2.3 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 2.4 两国多产品贸易模型 2.5 赫克歇尔一俄林的要素禀赋理论 2.6 里昂惕夫之谜 第3章 当代国际贸易理论 3.1 规模经济与国际贸易 3.2 需求偏好与国际贸易 3.3 产品生命周期与国际贸易模式的变动 3.4 人力资本说 3.5 熟练劳动说 ……第2篇 国际贸易政策篇第3篇 国际贸易实务篇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1.违约责任 不同性质的违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并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但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各国法律均有相似的规定。如美国法律把违约程度按其造成的后果分成严重违约和轻微违约。对于严重违约,受损害方不但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而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对于轻微违约,则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英国则按合同中的不同条款,分成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这和一般按违约的客观后果进行区分有所不同,但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英国的判例已向公约的规定靠拢。 我国《合同法》在第9章买卖合同第148条中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这里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可视为根本违约。 2.索赔和理赔 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属于卖方责任而引起买方索赔的主要有: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和合同不符;卖方未按期交货;卖方其他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的行为。属于买方责任而引起卖方索赔的有:买方未按期付款;未及时办理运输手续;未及时开立信用证;买方其他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的行为。 索赔和理赔中,索赔依据和索赔时间是两个最基本的条件。 索赔的法律依据是合同和适用的法律、惯例。索赔的事实依据是违约事实的书面文件,指有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旁证。 索赔期限通常在合同中加以约定。超过约定的索赔期限,受损害的一方即丧失索赔权。如果在合同中未约定索赔期限,则依照法律规定的索赔期限。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收到货物后,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失去索赔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法定的最长索赔期限是两年。营业地处于公约缔约国的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无约定索赔期限时,应按上述公约的规定,在“合理时间”内索赔,最长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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