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吴辛愚,宋粉鲜 主编 页数:279
内容概要
税法课程是财经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其他经管类专业的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也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近年来国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税制改革,税法的变化和企业对税务工作的重视都对税法课程提出了新的要求。税法课程本身讲的是法律制度,而教材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关于应纳税额计算的,如何将知识点众多、内容烦琐的税法条文应用到千变万化的经济活动中去,绝对是对智慧的一种挑战。税法课程艰涩难讲、内容繁多、课时紧张,对教材本身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能有一本内容完整,详略得当,体系流畅,例题精准,便于教与学的税法教材,对提高税法课程教学质量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出于这样的目的,笔者结合多年税法课程的教学经验,在汲取最新税法制度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编著了本教材。与同类教材相比,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新颖,知识点全面。本教材吸收了最新的理论知识和税收法规内容,体现了我国税制改革的最新动态,教材内容新颖。全书在一般税法教材的基本框架——税收基本理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三部分的基础上增加了税务代理的内容,体现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考试的最新内容,,内容全面。同时,在各章节内容的编写上,以财经类专业的培养目标为基础,对内容进行了合理的调整,相对于其他教材而言,本书知识点全面,对主要税种的考点几乎没有遗漏。 2.结构合理,体系流畅,便于教与学。本书立足于便于教与学的角度,借鉴众多其他教材的优点,结合笔者多年的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对各主要税种知识结构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如把影响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因素归纳于一节,按照影响力的主次安排顺序,在消费税一章中提前引入纳税环节的内容,等等,使教学内容一气呵成,体系流畅,让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会再为了讲授前面的内容而要参照后面未讲的知识,或是在讲授一个前置知识点的过程中需要引导学生参照多个章节的内容,避免了教学内容散乱,便于教师教授和学生学习,从而提高教师的授课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效率。 3.进行原理揭示,化繁杂为简单。税法中为了体现某一规定,往往进行多条目的列举,如针对增值税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税法中列举了若干条内容,这些内容本身是重点知识,但因过于分散,教师讲授和学生学习都很难达到一个很好的效果。本书对这些内容从原理的角度进行揭示,只需要理解原理即可掌握众多的条文,处理不同的涉税情况,化繁杂为简单,提高对税法知识的吸收能力。 4.编写体例有所创新。为了寓教于乐,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本书每章章前都设有引导案例或阅读资料;为了方便学生学习,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在正文中还设置了若干小思考、小提示、小知识和小资料等栏目,有利于学生理解知识背后的原理,了解关联知识,进而将相关知识融会贯通,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习的趣味性;在每章章后都设有本章小结和课后练习题,对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加强练习,从而让学生系统掌握重点知识和巩固学习成果。 5.例题循序渐进,注重能力培养。因为税法课程的主要内容是应纳税额的计算,所以对例题要求甚高。本书针对税法知识的特点,对书中例题进行了调整和设置。首先,每个重要知识点都设有例题,例题全面,故改进了目前很多教材例题不足的情况;其次,例题设置循序渐进,由表及里、由浅入深,避免了例题过于简单或复杂的情况,同时也可以适用于不同层次的教学需要;最后,本书按照最新税法规定来设置例题,修正了目前一些教材中例题含糊不清甚至错误的情况,例题精准,便于学习。 6.与资格考试内容接轨。税法是会计职称考试的必考内容,也是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必考科目。本书依据上述考试大纲,在教材的内容、例题、案例和课后练习题中结合了上述考试的重点内容,通过对本书的使用,可以为学生通过上述资格考试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书可作为本科院校各专业的税法教材,也可作为各类成人院校及企业职工的培训教材,同时本书也是一本税务工作人员掌握税法知识的自学用书。 本书由吴辛愚、宋粉鲜任主编,负责教材的整体结构设计;倪萌、阎娟娟、李娟任副主编。具体编写分工为:吴辛愚编写第一、二、三、四、六、七、八章;宋粉鲜编写第五章;阎娟娟编写第九章;倪萌编写第十、十一章;李娟编写第十二章。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税法概论 第一节 税收概述 第二节 税法概述 第三节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及税收管理体制第二章 增值税法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及税率 第三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第五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第三章 消费税法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及纳税环节 第三节 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消费税的税收优惠 第六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第四章 营业税法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第二节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 营业税的税目与税率 第四节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第六节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第六章 关税法 第一节 关税概述 第二节 关税的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 关税的税则和税率 第四节 关税完税价格 第五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关税的税收优惠 第七节 关税的征收管理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及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第七节 关联企业特别纳税调整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第九章 其他税法 第一节 资源税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四节 房产税 第五节 车船税 第六节 印花税 第七节 契税第十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六节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七节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一章 税务行政法制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第十二章 税务代理 第一节 税务代理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企业涉税基础工作的代理 第三节 主要税种申报的代理 第四节 其他税务代理业务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2.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私有制的存在。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是私有制的存在。在私有制条件下,社会产品的分配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依据的,即以财产权利进行分配。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可以依据两种权力,即财产所有权和政治权力。国家凭借其自身的财产所有权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收入,是国家的公产收人,而不是税收。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利进行的分配。这种分配只有对那些不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不能直接支配使用的社会产品才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当社会存在着私有制,国家将一部分属于私人所有的社会产品转变为国家所有的时候。国家便动用了政治权力,而税收这种分配形式就产生了。可以说,税收是私有财产制度和国家政权相结合的产物。(二)税收产生的过程关于税收产生的实际历史过程,由于各个国家具体历史条件不同,因而也不完全相同。1.西方国家税收产生概述欧洲古希腊和古罗马等奴隶制国家,确定奴隶占有制度初期,就出现了土地和奴隶的私有。制,形成了城邦经济、奴隶主大庄园经济、寺院地产经济以及家庭奴隶制等私有经济,所以欧洲奴隶制国家形成以后,随即出现了对私有土地征收的税收。2.我国税收的产生和发展我国自夏代开始进入奴隶制社会以后,在夏、商、周三代土地均归王室所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当时的国王不仅是全国的最高统治者,‘也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国王对其所拥有的土地,除了一小部分由王室直接管理外,大部分分封给诸侯和臣属,也有一小部分授给平民耕种,在这样的土地所有制度之下,中国税收的产生,同西方奴隶制国家有所不同,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1)夏、商、周时期的“贡助彻”——雏形阶段早在夏代,我国就已经出现了国家凭借其政权力量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一般认为,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到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法。助法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到周代,助法又演变为彻法。所谓彻法,就是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量交纳给王室,即“民耗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都是对土地收获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下,具有地租和赋税的某些特征,从税收起源的角度看,它们是税收的原始形式,是税收发展的雏形阶段。(2)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成熟阶段春秋时期,鲁国适应土地私有制发展实行的“初税亩”,标志着我国税收从雏形阶段进入成熟时期。春秋之前,没有土地私有制。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到春秋时期,在公田以外开垦私田增加收入,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即“履亩十取一也,史称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这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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