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公考快线公务员考试图书编写组 编 页数:356 字数:516000
内容概要
本套教材适用于:中央及地方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考,军转干考试,选调生考试,大学生“三支一扶”等考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律常识 第一节 宪法 第二节 民法 第三节 刑法 第四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五节 诉讼法 第六节 法理和其他部门法第二章 政治常识第三章 经济常识第四章 管理常识第五章 人文常识第六章 自然科技常识
章节摘录
5.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关,但与基层政权有密切关系:基层政权对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协助基层政权开展工作。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我国法律效力顺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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