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郑旭 页数: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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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刑事诉讼法,解决的是国家确定公民有罪所要遵循的程序问题。刑事诉讼法涉及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关系问题,因此一直是宪政、人权保护、法治领域的研究重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修正的,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法律。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仍然出现了很多关于如何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建议,并且存在非常激烈的讨论。 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法学课程,是法学主干课之一。目前已经存在很多版本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各有特色。经过十几年的本科教学实践,我认为仍然有必要独立写一本刑事诉讼教材,以便于达到下面几个目的:第一,能够区分现行法律规定和理论观点,避免读者在学习过程中对二者的混淆,特别是应当准确、全面地掌握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第二,能够介绍国外主流研究的论题和研究方法,使刑事诉讼的研究者能够更方便地与国外对话;第三,能够扩大学生的视野,提供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指针;第四,能够介绍学者们关于修改立法的主张及其理由,为读者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方向提供参考。相应地,本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专门提供了“本书引用法规列表”和“本书缩略语列表”。“本书引用法规列表”列出了本书写作时所根据的全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便于读者亲自去查阅法规原文。“本书缩略语列表”列明了经常引用的法规的简称和全称,通过该表读者可以理解本书中各个简称的含义,例如“《高检规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每一章都分为三个部分:“案例导引”,通过案例提出问题,使读者尝试运用该章的规定和理论来解决,从而明确该章的重点并引起读者的兴趣;“基本理论”,是对当前通说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阐述;“观点探讨”,精选该章中存在的理论争议和立法修改意见,以便于读者了解学术界的热点问题及各方观点和理由。 第三,在全书的结构上,与其他刑事诉讼法学教材相比,增加了“刑事诉讼的模式”、“真实查明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宪法与刑事诉讼”四章。
内容概要
本书强调外国法与中国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我国现行法为基本内容,反映截至2010年6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变化;每章前设”案例导引”部分,突出该章的重点和难点,可以作为预习或案例研习的材料;每章后设”观点探讨”部分,讨论理论上争议的热点问题,思考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发展、完善的方向,可作为理论研讨的材料;设有“刑事诉讼的模式”、“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真实查明与刑事诉讼”等理论章节,帮助学生对刑事诉讼制度有更深的理解;体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如“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不起诉质量标准”、“主诉检察官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等。
作者简介
郑旭,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讲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课程。2000年取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取得英国华威大学(University of Warwick)法学硕士(优秀,distinction)学位。自2007年起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已出版《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革命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概述第二章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模式第五章 真实查明与刑事诉讼第六章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第七章 宪法与刑事诉讼第八章 刑事诉讼原则第九章 管辖第十章 回避第十一章 辩护与代理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第十三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十四章 期间、送达第十五章 证据第十六章 立案第十七章 侦查第十八章 提起公诉第十九章 第一审程序第二十章 第二审程序第二十一章 自诉案件的提起和审判第二十二章 复核和核准程序第二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四章 执行第二十五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六章 涉外刑事诉讼与司法协助
章节摘录
二、我国刑事诉讼是犯罪控制模式还是正当程序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是两个理念上的极端,任何一个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都不可能只取一个极端,实际上任何刑事诉讼制度都是两个价值的平衡。利用帕克的理论分析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可以说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是偏重于“犯罪控制模式”。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现: 1.审理不像“正当程序模式”中那么重要,偏重于审前对事实的查明。侦查期限比审判期限还长,而且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非常高,和审理后定罪一样,都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审判中对证据调查的时间短暂,而且证人很少出庭接受全面的主询问和反询问。 2.对警察权力并没有太多的限制。我国宪法中并没有要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等侵犯公民人身、财产、住宅、隐私的措施必须经过法院的令状许可。宪法仅仅规定了逮捕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对于警察的其他强制性方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拘留、搜查、扣押等措施只需要警察自己作出决定,而不需要事先的司法权的许可。换句话说,在我国,警察权不受司法权的控制。这样的做法显然有利于查明事实,表明了立法者认为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甚至是唯一目的就是犯罪控制。 3.没有规定沉默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样规定背后的理论显然是“无罪者主张说话的权利,有罪者主张沉默的权利”。在我国,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前不会被告知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也不允许讯问时律师在场。这样的做法也是有利于事实查明的。 4.没有规定禁止双重危险。正当程序模式中注重的是“法律上有罪”,因此双重危险可以成为法律上无罪的理由。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禁止双重危险,理论上主张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在我国,对于有罪者被错误判定为无罪的,控方如果日后重新起诉,并没有法律上的阻碍。这样做也是为了查明事实,并且强调的是事实上的有罪而不是法律上的有罪。 5.对实物证据一般采取不排除的态度。我国刑事诉讼中目前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主要是《高法解释》第61条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即着重排除刑讯逼供等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对于警察权滥用,通常不是采用排除证据的方法对控方的行为进行制裁,而是通过纪律制裁、要求赔偿等方式解决。也就是说,在我国,控方的不当行为并不能影响对事实上有罪的人的刑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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