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利明 编 页数: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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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最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对于不同的入所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因此,从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中,同样可以看到人类自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历史轨迹。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国家文明发展历史已经无可争辩地证明,法律制度乃是维系社会、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体现。
内容概要
《民法》一书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之一,它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审定的《民法教学基本要求》编写的。我们编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遵循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尤其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和发展的实际,努力反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反映民事立法和运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生活的成果,借鉴和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思想和观点,注重阐明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使之符合本科民法学教学的需要。 本书共六编三十三章,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论,第四编债权分论,第五编人身权,第六编民事责任。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平等原则 第三节 私法自治原则 第四节 公平原则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第六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七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章 合伙 第六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第七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八章 物 第一节 物 ……第二编 物权第三编 债权总论第四编 债权分论第五编 人身权第六编 继承权第七编 民事责任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事实上该失踪人的生命不一定终结。某自然人在甲地被宣告死亡,但他仍在乙地生存时,就应承认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仍然可以是有效的。(四)死亡宣告的撤销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已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其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第七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为成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个体工商户的民事主体资格个体工商户并非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包含在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中。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各种民事活动,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日常生活的需要;自然人一旦以个体工商户的资格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就成为商事主体。这并没有改变自然人的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法律,个体工商户享有合法财产权,包括对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依据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种债权。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工商经营权,在法律规定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充分享有自主经营权利,并经批准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户,以便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当其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他们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三)个体工商户责任的承担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而不是以全部家庭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他的债权人只能就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提出债权请求。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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