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张新宝 页数: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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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最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对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因此,从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中,同样可以看到人类自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历史轨迹。
内容概要
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 侵权: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与利益 第二节 侵权行为:自己加害行为与准侵权行为 第三节 侵权责任:概念、特征与意义 第四节 侵权责任法:概念、特征、体系、渊源和立法目的 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节 关于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第二节 加害行为 第三节 损害 第四节 因果关系 第五节 过错 第四章 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 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 第五章 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 第一节 民事责任竞合 第二节 侵权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聚合 第六章 责任抗辩 第一节 责任抗辩概述 第二节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第三节 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第四节 被侵权人过错与第三人原因 第七章 侵权损害后果的分担机制 第一节 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制度与侵权损害后果分担 第二节 作为损害分担机制的补偿第二编 侵权责任方式 第八章 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概述 第一节 侵权责任方式概述 第二节 赔偿损失的基本问题 第三节 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 第九章 财产损失赔偿 第一节 财产损失赔偿的一般规则 第二节 附带财产损失的赔偿 第十章 人身损害赔偿 第一节 人身损害赔偿一般问题 第二节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相关财产损失赔偿 第十一章 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节 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第二节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第十二章 其他侵权责任方式 第一节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第二节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第三节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第三编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第十三章 监护人责任 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概述 第二节 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第十四章 用人者责任 第一节 用人者责任概述 第二节 用人者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用人者责任的承担 第十五章 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 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自己责任 第三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害他人权益的责任:通知规则 第四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害他人权益的责任:知道规则 第十六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第一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概述 第二节 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自己过失的责任 第三节 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致害的责任 第十七章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教育机构对自己不作为过错的责任 第三节 教育机构对第三人致害的责任第四编 一般过错侵权责任举要 第十八章 侵害法律保护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责任 第一节 侵害法律保护的人身利益 第二节 侵害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 第十九章 商业侵权责任 第二十章 专家责任 第二十一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五编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第二十二章 产品责任 第二十三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十四章 环境无人致人损害责任 第二十五章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第二十六章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二十七章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及相关行为责任与补偿
章节摘录
第一节用人者责任概述一、用人者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用人者责任的概念用人者责任,又称使用人责任、雇用人责任,即传统上所说的雇主责任①,是指用人者(用人单位、个人劳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工作人员、个人劳务提供人)在从事职务活动时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用两个条文建构了我国的用人者责任制度。该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_T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区分用人者是用人单位还是个人劳务使用人分别规定用人者责任,同时对劳务派遣中的用人者责任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在用人者责任中,用人者与被使用人是一对核心的概念。用人者,是指任用被使用人,通过对其活动进行委派、指示以实现自己特定目的的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用人者可分为用人单位与个人劳务使用人两类,其中的用人单位涵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②个人劳务使用人则仅限于个人劳务关系中使用人一方。被使用人与用人者相对应,是指接受用人者的指示,根据用人者的意思提供劳动或劳务的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使用人包括工作人员和个人劳务提供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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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2版)》是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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