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综合案例教学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谭和平,陈文曲 主编  页数:373  

前言

2009年,我们迎来了新中国60华诞。回望60年艰苦卓绝的奋斗历程,我们无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和伟大祖国的日益强大而倍感自豪和骄傲。新中国教育60年的深刻变革和历史性跨越同样值得我们感佩和讴歌。然而,当我们放眼全球时,不难发现,在全球化的洪流中与发达国家百舸争流,不进则退;当我们立争中国现代化宏伟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时,我们没有任何理由盲目乐观、安于现状;当我们的学校教育面对“钱学森之问”无力回应而成为教育战线难以释怀的“硬伤”时,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去冷静地对我们现行的教育理念、教育体制机制、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途径和方法等进行全面检视和深刻剖析。“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创新型人才”,已成为中国新一轮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最强音。面对存在的问题、困难和挑战,我们没有退路。唯有以百倍之信心、无畏之勇气锐意改革、大胆创新,才是明智之举。然而,知易行难。对于我国整个高等教育而言,难就难在我们高校内部的各项改革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要求,没能够与社会需求主动对接;难就难在我们当中有一些高校管理者明知教育教学改革“剑”指何方,却没有真刀真枪地干;难就难在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缺乏一颗宁静之心和一种脚踏实地、不懈探求破解难题之法的精神品性。如果这一切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观,那么我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习以为常的“课堂教学气氛沉闷憋屈,缺乏论争、质疑、批判、探究、创生和活力”的教育景象将像病毒一样,一代代复制下去。这绝非危言耸听,它为我们敲响了“我们正处于危机之中”的警钟!

内容概要

《法学综合案例教学》内容简介:2009年,我们迎来了新中国60华诞。回望60年艰苦卓绝的奋斗历程,我们无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和伟大祖国的日益强大而倍感自豪和骄傲。新中国教育60年的深刻变革和历史性跨越同样值得我们感佩和讴歌。

书籍目录

第一篇 程序法篇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  一、诉与诉权——赵天祥诉南阳市宛城区环城第一建筑公司案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国阳机械制造厂诉兴业商贸公司案  三、一般地域管辖——陈芳君等与陆伯权返还财礼纠纷案  四、当事人的适格——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五、先予执行——北京国环物业公司诉苏某擅自关停供暖阀门案  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适用——方某诉罗某还款纠纷案  七、第二审程序——龙乡公司诉羽化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  八、审判监督程序——某区房管二所诉胡建平等房屋搬迁纠纷再审案  九、特别程序——认定谢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  十、民事裁判的执行——某建筑工程处与某县民政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事诉讼概述——刘某过失杀人案  二、管辖——罗某泄露国家机密、受贿案  三、强制措施——李某强奸、杀人案  四、立案——丁某故意伤害案  五、侦查——董某强奸案  六、公诉——张某、李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七、第一审程序——江某盗窃案  八、第二审程序——刘某强奸、杀人案  九、再审程序——胡某侵占案 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学  一、具体行政行为——“丰田中心”产权界定案  二、行政许可——葛军诉某区公安分局行政许可违法案  三、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衡南县松江加油站及武跃华诉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违法案  四、行政确认之诉——李晓艳诉平顶山市卫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第二篇 实体法篇第三篇 国际法篇

章节摘录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其二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为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为5年。即该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往往构成确定起诉期限的基础,它们在起诉期限制度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不论起诉期限是15日、30日或者是3个月,都面临着从哪一个时间点开始计算的问题。对于起诉人系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方的情形,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容易确定,即如《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的“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其他法律规定的“接到通知之日”或者是“收到(接到)决定书之日”。同时,《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对于行政相对方“知道”或“收到(接到)”进行了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方权利的解释,即认为行政相对方完整地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应包括“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如果行政机关仅告知了相对方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未告知其诉权或起诉期限,属于不完整的告知,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应从“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相应的,如果行政相对方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应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超过20年)”,同理,这里的“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应理解为知道包括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完整内容。由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很难在诉讼中举证证明,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相对方,或虽然告知但未告知其诉权或起诉期限,实践中相对方于2年或5年最长保护期中均可随时起诉,这也是往往被人误解为起诉期限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发生了变化的原因。由于行政诉讼的起诉人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方,还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而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一般无告知非相对方的其他人(也包括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的程序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往往不知道该行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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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综合案例教学》是实践性、研究性人才培养综合案例教学系列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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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非常基础,没啥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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