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李学军 页数:244
前言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这一论断不仅已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所证明,而且也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人类历史上,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制,依靠法治而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文明进步的例证,可以说俯拾即是。而翻开古今中外东西各民族的历史,完全摒弃法律制度而能够保持国家昌隆、社会繁荣进步的例子,却是绝难寻觅。盖凶在摆脱了原始和蒙昧以后,人类社会开始以一种“重力加速度”飞速发展,人的心智日渐开放,人们的利益和追求也日益多元化。面对日益纷纭复杂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持就成为一种必然的结果。而在建立和维持一定秩序的各种可选择方案(暴力的、伦理的、宗教的和制度的)中,制定一套法律制度,并以国家的名义予以实施、推行,无疑是一种最为简捷明快、也是最为有效的方式。随着历史的演进、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作为人类重要精神成果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嬗变演进,不断提升自身的境界,逐渐成为维持一定社会秩序、支撑社会架构的重要支柱。17世纪以后,数次发生的二业革命和技术革命,特别是20世纪中叶发生的电子信息革命,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不仅直接改变了讯息交换的规模和速度,而且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使人类生活进入了更为复杂和多元的全新境界。在这种背景下,宗教、道德等维系社会人心的传统方式,在新的形势面前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
内容概要
物证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普通的物品或痕迹最终发展为物证,不仅要历经众多法律程序,而且往往还需要物证技术的介入。本书即以物证作为核心研究对象,从技术和法律两个维度入手,探讨了普通物品或痕迹转型为物证以及物证鉴定结论时,所面临的各种技术和法律问题。本书第1、2章探讨了物证和物证技术的基本概念、特点及作用。第3、4章引进并评价了对断离体物证及其鉴定有深刻影响的物质可分性原理,对已有90年历史并一直指导着我们发现、提取物证的物质交换原理进{亍了再思考,并讨论了同一认定理论的基本内容和对实务的指导意义。第5章提出,在发现、收集、保管物证时,应从技术和法律两方面关注物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法性。第6章简要介绍了物证鉴定的概念、种类和基本程。序,着重分析了现行法律规定在物证鉴定启动方面的得失、成败,以及如何确保物证鉴定的技术.性和中立性。第7章论述了物证鉴定的质量干预问题,以期通过一定路径和措施确保诉讼中的物证鉴定结论真实、可靠。第8章就物证及其鉴定结论接受质证、认证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充分考虑物证及其鉴定结论特点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的诉讼程序还应进一步改革、完善,否则将不利于物证及其鉴定结论的质证、认证。
作者简介
李学军,女,出生于武汉。先后就读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学院,分别获理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曾于湖北省公安专科学校任教两年(含在湖北省监利县公安局锻炼半年)。1991年硕士毕业后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任教。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2005-2006年,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一年。主要研究领域:物证技术学、证据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主要兼职: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物证技术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主编、参编若干专著、专刊,如《美国刑事诉讼规则》、《物证技术学(第3版)》、《简明证据法学》、《证据学论坛》等;主译、参译《漂移的证据法》、《刑事证据大全》等;公开发表数十篇学术论文。如《美国传闻证据规则的里程碑式变革》、《预断排除法则若干问题浅析》、《侦查机关强制采取物证比对样本的必要性及合法化路径研究》等。
书籍目录
第1章 物证的界说1.1 物证的概念和特点1.2 物证的作用和分类第2章 物证技术2.1 物证技术的概念和种类2.2 物证技术简要史第3章 物证技术中的物质可分性原理和物质交换原理3.1 物质的可分性原理3.2 物质交换原理第4章 物证技术中的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4.1 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的概念4.2 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的根据和条件4.3 同一认定、种属认定与概率第5章 物证的发现、收集和保管5.1 物证的发现、收集和保管的概述5.2 物证的发现、收集和保管的法律问题5.3 物证的发现、收集、保管的科学性及安全性第6章 物证的鉴定6.1 物证鉴定的概念、种类和基本程序6.2 物证鉴定的启动、物证鉴定主体的资质与官方色彩第7章 物证鉴定的质量干预7.1 对物证鉴定予以质量干预的必要性7.2 物证鉴定质量干预的路径及措施7.3 我国物证鉴定质量干预的现状及管见第8章 物证及其鉴定结论的质证和认证8.1 物证及其鉴定结论质证和认证的必要性8.2 物证及其鉴定结论的质证8.3 物证及其鉴定结论的认证附录:专家证人小贴士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1.物证能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线索和依据查明案件事实是正确、公正处理涉诉案件的前提。但因案件事实已成为过去,办案人员不可能亲历之,故所谓的查明案件事实从实质上看是“回溯”或“重建”事实。受认识能力、诉讼资源等因素的影响,这种“回溯”或“重建”只能依据案件事实发生时产生或形成的各种证据来进行,而不可能漫无目标、信马由缰。换言之,案件事实的“回溯”或“重建”必须受益于一定的线索或提示、依仗于相关的证据。而物证往往便是办案人员赖以得到“灵感”的线索并据以完成回溯或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这一点,在刑事诉讼中表现得尤其突出:某事件是否是刑事案件,某刑事案件是仇杀、情杀还是劫财,某刑事案件应从何处人手侦查,某刑事案件的作恶者应有哪些个人特征,某刑事案件的作案地点、作案工具、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人数又如何,等等,诸如此类需要重建的事实,通常能从诸如火灾现场发现的死尸之肺脏内的焦炭、被盗财会室门锁锁芯上的丁具痕迹、死者体内检出的氰化物、现场的足迹或指纹、涉案文书的笔迹或书面语言特征、现场的血痕或精斑等物证中获得线索或得到证实。2.物证能成为验证案件中其他证据真实可靠与否的有效手段相对于以言辞为表现形式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而言,物证是一种客观存在,其真实可靠性要么可凭借人的感官直接加以验证,要么可用技术含量较高的科学方法或手段予以明示,因此,物证通常不会“说谎”。但是,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等言辞证据却可能有虚假的成分存在,尽管严格遵循直接言词原则并确保质证活动实质、公正地进行可以去伪存真,尽管目前国内外均在尝试着用“测谎仪”揭露这些言辞证据中的虚假内容,但凶前者的实施有赖于一个良性的司法环境、后者的可靠性却尚有争议,故以物证来验证案件中其他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应是一个切实可行的做法。大量中外司法实践也证明,物证在这一方面发挥着非凡的作用。例如:被盗房屋由屋里至屋外被击碎的窗玻璃表明被盗者的报案陈述有假;屋中间死者身边抹布里含有的与闪手鞋底相同但只在人口处出现过、在死者周围却没有的砂土颗粒表明凶手的供述——死者自己在死之前即将身边的砂土用抹布擦拭干净了——是真实的;经公证封存的白酒经鉴定为假酒表明原告的陈述——其向被告提供的该酒质量绝对可靠——是虚假的。但是,切不可机械地理解物证的这一验证作用。将物证绝对视为真实可靠、不需加以质证、认证的东西必将引发错案,只有当物证经查证属实无误之后,才能发挥其验证同案其他证据的功用。
后记
五年前,在前往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的前夕,我顺利通过了博士论文的答辩。其实,从那时起,便思考着要将博士论文转变为专著,因答辩前评阅专家周惠博教授、王彦吉教授、何家弘教授、王新清教授、甄贞教授,以及答辩委委员程荣斌教授、崔敏教授、王敏远研究员、王新清教授、甄贞教授在充分肯定了论文成绩的基础上,均中肯地提出了一些问题及意见。这些问题和意见虽在答辩时由我作出了一定回答,但我深知仅此远远不够,需要借专著给以更深入的探讨。只是无论如何,我未曾想到,博士论文的修改也即专著的诞生会如此漫长。虽然我的博士导师陈卫东先生就此只是偶尔旁敲侧击,虽然何家弘教授也以工作繁忙、家务较重为我做了开托,但我知道,专著迟迟不能付梓,更王要还是因为我懒惰、怕吃苦和能力的阙如。懒惰反映在思想上,就是不愿思考、不愿深入探究相关的学术问题;怕吃苦反映在行动中,则是很少因为论文的写作和修改去熬夜、去苦撑;能力的阙如,则集中表现在学术基础的单薄和看问题的单一、片面、肤浅上,突出表现在希冀事业发展顺畅、家庭和美安逸的二者兼得却又偏偏顾此失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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