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丘彩申,盛学军 主编 页数:287
内容概要
本教材以金融法的特点为核心,以国家(政府)与市场的均衡为框架,以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在联系为标准,分为金融法总论、金融机构及业务法、金融调控与监督管理法、涉外金融法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都是金融法体系的核心内容,充分体现金融法的知识特色。在总论部分,比较简要地阐明了金融法的产生、特点、渊源、功能等基本理论问题,为学生应用金融法奠定法理基础。在具体制度部分,根据金融法专业知识的特点,选择针对性强、实用性强、关联性强的法律制度,采用比较科学的划分方法,形成比较严密的体例结构。在金融机构及业务法部分,重点探讨了银行机构及业务法、保险机构及业务法、证券机构及业务法、信托机构及业务法、投资基金及业务法、其他金融机构及业务法等金融机构及业务法律制度。在金融调控与监督管理部分,重点介绍了货币政策法和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在涉外金融法律制度部分,主要介绍了外资国内证券市场投资、境内资金境外投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等法律制度。同时,本教材引入最新的社会科学知识,将理论与制度、原理与案例恰当地结合起来,避免了教材中可能存在的理论与制度相脱节的弊端。 本教材还突出了以下特色:一是强调教材的基本框架和内容回归到金融法的核心知识体系上来,不搞“大杂烩”;二是强调体系与内容的实用性、创新性与科学性;三是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帮助学生对原理深入理解;四是将基本理论与具体制度研究结合起来;五是后三篇 分别专门用一章介绍和评价相关金融法律制度的改革状况,便于学生更为全面和及时地了解金融法律制度的最新发展。
作者简介
岳彩申,男,1965年出生,山东省嘉祥县人,获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学位,1998—1999年在美国梅西大学(Mercer University)法学院进修,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重庆市首届高校创新团队带头人、
书籍目录
第一篇 金融法总论 第一章 金融法的产生与特点 第一节 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金融法的特点 第二章 金融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一节 金融法的渊源 第二节 金融法的体系 第三章 金融法的原则与功能 第一节 金融法的原则 第二节 金融法的功能 第二篇 金融机构及业务法 第四章 银行机构及业务法 第一节 银行机构及业务概述 第二节 中央银行 第三节 商业银行 第四节 政策性银行 第五章 保险机构及业务法 第一节 保险机构及业务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 第三节 保险索赔及理赔 第六章 证券机构及业务法 第一节 证券机构及业务概述 第二节 证券公司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 第四节 证券中介机构 第七章 信托机构及业务法 第一节 信托机构及业务概述 第二节 信托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 第三节 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四节 信托监督管理和自律 第八章 投资基金及业务法 第一节 投资基金及业务概述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节 产业投资基金 第九章 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法 第一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节 信用合作组织法律制度 第三节 金融租赁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节 期货公司法律制度 第十章 金融机构与业务制度改革 第一节 金融机构与业务制度改革概述 第二节 金融机构制度改革 第三节 金融业务经营制度改革 第三篇 金融调控与监督管理法 第十一章 货币政策法 第一节 货币政策概述 第二节 货币政策目标 第三节 货币政策工具 第十二章 金融监督管理法 第一节 金融监管法概述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节 证券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法 第五节 其他金融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三章 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督管理制度的改革 第一节 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督管理关系概述 第二节 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督管理关系的理论争议 第三节 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督管理职能的经验考察 第四节 我国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督管理制度的改革 第四篇 涉外金融法 第十四章 外资国内证券市场投资法 第一节 外资国内证券市场投资概述 第二节 外资国内证券市场投资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三节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若干法律问题 第十五章 境内资金境外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境内资金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境内资金境外间接投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境内资金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法 第一节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概述 第二节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制度的发展 第三节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资并购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涉外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 第一节 金融全球化与我国涉外金融监管的目标选择 第二节 我国涉外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实践 第三节 深化我国涉外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路径
章节摘录
宪法作为金融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宪法中涉及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条文,如我国《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宪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这些规定都是金融法的立法依据,金融法的立法与实施都必须在宪法的指导下进行。因此,宪法“可以说是我国金融法律规范的最高表现形式,是我国金融立法的基础”①。(二)金融法律金融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是一国金融法的主要渊源,如各国制定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当然,金融法的渊源,并不以上述专门法律为限。《刑法》中有关金融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也是金融法的法律渊源。②在我国,金融法律包括金融基本法律和金融普通法律两大类。金融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和颁布的调整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除此之外,与金融法相关的基本法律还有《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金融普通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依法制定和通过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等。除此之外,其他普通法律也涉及金融活动的有关规定,如《担保法》中关于保证、抵押、质押的规定,《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合同法》中关于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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