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五年真题归类详解及知识清单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季宏  页数:233  

内容概要

  《法律硕士联考五年真题归类详解及知识清单(非法学)》分为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五个部分,每一部分按照知识体系又大致分为3-6个专题。各专题大体按照大纲确定的章节顺序合并数个章节而设置,并保证每个专题的真题数量大体相当。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至今已经进行了多年,这些年联考对考生是如何考查的?考查什么?考查难度多大?能不能把握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找到这类问题答案的唯一途径只能是历年真题。编写《法律硕士联考五年真题归类详解及知识清单(非法学)》的目的就是通过分析、比较和研究历年真题以回答问题,为考生指明高效复习、应试取性的方向。

书籍目录

上篇 专业基础课第一部分 刑法学一、犯罪论之一二、犯罪论之二三、刑罚论四、刑法各论之一五、刑法各论之二第二部分 民法学一、民法概述与民事主体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与期间三、物权四、债五、人身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六、继承、民事责任下篇 综合课第一部分 法理学一、法的概念二、法的制定及其内容与形式三、法的运行、法治、法与社会第二部分 中国宪法学一、宪法基本理论二、国家基本制度三、国家结构形式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五、国家机构第三部分 中国法制史一、古代立法二、古代民事和刑事制度三、古代司法和行政制度四、近代法制

章节摘录

  4.C。某甲获得1万元,致银行受损,但没有合法根据,因此构成不当得利。某甲明知银行多付,属于恶意,因此应当依法返还1万元及1个月的利息。至于3000元的利润,某甲取得该利润没有合法依据,银行取得也没有合法依据,因此依法应当收缴。对此,《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5.B。《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此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医疗费。乙因受力肩上的皮带松动,致车后滑撞伤甲,属于意外事故,当然谈不上侵权(排除选项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该款规定也肯定了乙赔偿责任的存在。  6.AC。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据此,仓储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据此,仓储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85条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但根据该法第387条的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也就是说,仓单并非仓储合同。因此,仓储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  7.AC。《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的目的是让要约不生效,因此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据此,选项A、C应选。选项B、D的情形下,要约已经生效,当然不可能撤回要约。  8.BCD。选项B、C、D符合《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不得撤销要约的两种情况。选项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是要约不能撤回的理由,并不是要约不能撤销的理由。要约的撤销就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的时间进行的。  9.D。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题中,碧溪公司首先签章,浦东公司然后才签章,所以应该自双方都签章的那一刻合同成立,即浦东公司签章之时合同成立。  10.B。《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民通意见》第3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在本题中,签订转让发明协议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因此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应当选择B。  11.BD。字画属于甲所有,乙作为保管人无权处分该字画。乙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尽管丙不能直接根据该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取得字画所有权,但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丙能够取得该幅字画的所有权。  12.C。题干中明确“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当然排除选项A、D,因为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均存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  13.AB。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金钱担保相对。保证属于人的担保,定金属于金钱担保。  14.ABC。《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据此,选项A应选。保证人如果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当然没有任何意义。选项B应选。《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选项C应选。保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据此,选项D错误。  15.ABC。根据《担保法》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选项A、B、C提供的担保违反担保法的强行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此类保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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