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北京万国学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05出版)  作者:北京万国学校 编  页数:1062  

前言

北京万国学校的一线授课老师们多年来一直想联手编辑一本“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经过多方努力,终于在2006年的春天推出了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万国版《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受到广大考生的青睐。为了便于考生使用本书,2010年再次修订之际,就本书的编排体例及使用方法略作说明。一、法律法规汇编的学习功能法律法规汇编是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乃至法学教育必备的工具书,但大部分人仅仅将法律法规汇编当做一个单纯的查找法条的工具,严重忽略了其学习的功能。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大学法学课堂上,每位学生座位上都必备法律法规汇编的情景,在我国大学法学院的课堂上并不多见。据笔者观察,许多法学院的学生终其大学四年学习期间,甚少接触法律法规汇编,更不要说认真研读我国许多重要法学学科的多个部门法典了。这一现象,与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及教育传统并不吻合。实际上,正如有识者所指出的,国内外的法学教学研究实践表明,法规教学是迅速提升法律素养的一个有效手段,法规学习也是迅速提高法律考试成绩的有效和必备手段。具体到我国司法考试,法规教学与学习的意义更是不可忽视。尽管近几年来我国司法考试命题有所改革,但对法律法规的直接考查在司法考试命题中的极基础性、极重要性的地位仍然是难以撼动的。比如,许多年来不少基础与功底较好的考生直接借助李建伟、袁登明等博士主编的《重点法条解读》一书,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打一个类似的比喻,法律法规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环节,宛如单词教学在英语教育中的环节;法律法规学习在应对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宛如单词学习在应对英语考试中的地位。我们编辑本书的目的,就是为广大考生提供为应对司法考试而学习法律法规的蓝本。二、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的汇编原则显然,专为司法考试汇编的法律法规同其他法律法规汇编有极大的区别,其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色:(1)其范围必须与当年的司法考试大纲相吻合。(2)在全面收录的前提下必须突出重点。(3)必须在繁杂的条目中标明具有关联性的法条之间的联系。但是,仅做到以上几点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认为,真正符合广大考生需要的法律法规汇编还应:(1)在大致吻合当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基础上,要适当地省略一些可有可无的立法文件,以减轻考生的复习压力。(2)列明每个重要条目的立法宗旨,以利于考生迅速地把握重要法条的立法含义。(3)列明每个重要条目的重要关键词,以适应司法考试命题之要求。(4)列明重要法条对应的历年真题,以便考生直接通过法条来把握考试。以上四点,第二、三、四点还较易做到,但做到第一点则需要相当的勇气、胆略以及足够丰富的经验。在本书之前,我们曾经做过一些尝试,如在人民法院出版社最近几年连续出版的《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节本》,只列了重要立法文件的重要法条,不重要的法条予以省略了。这样的编排体例固然突出了重要法条,但随之而来的最大弊端就是人为地割裂、破坏了一个立法文件内容的完整性,这种跳跃式的法条编排也使重要法条本身显得孤单、突兀,缺少整体性、关联性。现今图书市场上也有一种法律法规的编排,就是在保持部门法法典的完整性的同时,将相关的法律解释文件的条文打乱(即所谓的“化整为零”),一一拆分纳入相应的部门法法典的基本法条之后。这样做好像是突出了基本法条与相应法律解释文件条文的密切联系,并方便阅读。其实不然,我们认为,任何一种打破一个立法文件完整性的编排都会产生违反立法文件自身逻辑的诸多弊端。

内容概要

  法律法规汇编是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乃至法学教育必备的工具书,但大部分人仅仅将法律法规汇编当做一个单纯的查找法条的工具,严重忽略了其学习的功能。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大学法学课堂上,每位学生座位上都必备法律法规汇编的情景,在我国大学法学院的课堂上并不多见。据笔者观察,许多法学院的学生终其大学四年学习期间,甚少接触法律法规汇编,更不要说认真研读我国许多重要法学学科的多个部门法典了。这一现象,与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及教育传统并不吻合。实际上,正如有识者所指出的,国内外的法学教学研究实践表明,法规教学是迅速提升法律素养的一个有效手段,法规学习也是迅速提高法律考试成绩的有效和必备手段。

书籍目录

宪法、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民商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章节摘录

第七条(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修改)。第八条(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6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条修改)。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九条(自然资源)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土地)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修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2条修改)。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十一条(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增加,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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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律找万国,过司考靠万国”,这已成为广大考生的经验之谈。多年来,万国学校坚持教学与出版结合、教学与出版相长,形成了一线授课教师即图书作者、图书作者即一线授课教师的良性互动,出版了《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国家司法考试四届真题归类解析与自测》、《国家司法考试五届真题汇编与详解》、《国家司法考试案例·文书·论述108例》、《国家司法考试各科单元同步练习》、《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司法考试大纲分析暨新增法规解读》、《国家司法考试重要法条与考点大串讲》、《司考真题告诉我们什么——主观题卷》、《司考真题告诉我们什么——客观题卷》等系列完整、极具权威性的司考辅导书系。现在呈献的2010版,是万国一线授课教师历经多载精益求精的心血之作,集萃了万国教师团队的教学经验与授课精华,愿这些精神产品助大家取得司考成功!  ——万国学校教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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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某些法律不全,像就没有收养法纸质还不错。字体大小也刚刚好。有部分历年真题穿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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