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黄京平 编  页数:501  

内容概要

本教材结合近年来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发展变化,对第一版的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以全面反映最新法律的规定;在保持第一版教材完整的体系结构和稳定成熟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借鉴刑法理论研究的新进展、新成果,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以使论点更趋科学、论证更富说明力。本教材反映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新经验、新情况,力求使本教材具有更高的教学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会(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第三节 犯罪对象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 犯罪主体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第十章 共同犯罪第十一章 罪数第十二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第十四章 刑罚概述第十五章 刑罚裁量与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六章 刑罚执行制度第十七章 刑罚消灭制度第十八章 刑法各论概述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十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三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五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六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七章 渎职罪 第二十八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不同情况对其加以规定。概括而言,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由此可见,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存在危害结果,只不过前者不一定要求实际发生危害结果,后者则要求必须发生。  2.以对直接客体造成某种有形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例如,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作为既遂标准;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作为既遂标准。如果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而未能造成特定结果的,构成犯罪未遂。  3.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例如,我国《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根据《刑法》第119条处以较重的刑罚。《刑法》第114条、第116条、第118条以及第124条前半段规定的犯罪,均属此种情况。这种情况下,犯罪构成要件里并未直接要求犯罪结果,而是借助于特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来阐明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内容。危害作为一种客观状态,虽不是物质性的,但却具有现实性。  4.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的构成采取慎重态度,以是否发生法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为标准。例如,只有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才以过失伤害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5.以发生某种特定的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此罪与彼罪区分的界限。例如,我国《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该条第2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说,如果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时,又使用暴力致被拘禁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类似此种情况的还有《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第248条规定的殴打、体罚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等等。  6.以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程度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例如,《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依伤害的结果分为一般伤害、重伤、致人死亡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四种情况,并分别规定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类似此种情况的还有《刑法》第13l条规定的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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