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 页数:314
前言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可以预见,21世纪必将是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世纪。然而,倘无一种良好适当的法学教育制度据以培养一批批合格的法律人才,人们很难想象中国的法治建设如何能够取得巨大进步。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学教育制度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每年都有众多法学院系培养出来的不同层次的法律专门人才走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人员等各行各业,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成为所在部门的业务骨干,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在法学教育战线工作了几十年的老兵,我为这些成绩由衷地高兴。可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制度并不令人满意,大量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非常严重。我在这里并不对中国整体的法学教育制度发表评论,只想谈谈对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一点意见。首先,我国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迄今尚未树立一个明确的目标。我们现行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究竟是发给那些花费四年宝贵青春的莘莘学子以一纸进入法律职业的许可证,还是使他们养成在未来职业中必备的常识、认识社会的原则以及作为法律职业都应有的良知?究竞是应当培养出精通某一门或几门法律科学知识的专门人才,还是具有一般性法律知识并养成法律活动者应有的良好法律思维的法学通才?我认为,法学本科教育要培养的是法律基础人才,即那些具备社会生活常识以及法律职业基本素质的法律人,就法律职业基本素质而言,作为法律人必须具备的是这样几方面的能力:第一,扎实地掌握了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以及法律制度,并清晰地了解这些概念、规则及制度背后的理念与价值;第二,明晰现行法律体系的框架与结构以及司法救济程序。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组织的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之一,包括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两部分内容,共分十七章。本书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依据,吸收了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的最新研究成果,结合司法实务,根据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系统阐述了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笫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 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 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四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节 夫妻关系的概念和立法例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第四节 夫妻的扶养义务和继承权 第五章 婚姻的终止 第一节 婚姻终止的原因 第二节 协议离婚 第三节 判决离婚 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亲子关系 第一节 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父母与婚生子女 第三节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第四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五节 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 第六节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收养关系 第一节 收养的概念和原则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效力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八章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第一节 祖孙关系 第二节 兄弟姐妹关系 第九章 特殊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节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和收养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十章 婚姻家庭救助制度 第一节救助措施 第二节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与种类 第二节 继承法的性质与基本原则 第三节 继承人 第四节 继承权 第五节 遗产 第六节 继承的开始 第十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第二节 代位继承 第三节 转继承 第四节 应继份与酌情分得遗产 第十三章 遗嘱继承 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第二节 遗嘱的概念与遗嘱能力 第三节 遗嘱的内容与形式 第四节 遗嘱有效与遗嘱生效 第五节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第六节 遗嘱的执行 第七节 附负担遗嘱 第十四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赠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十五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 遗产的性质 第二节 遗产保管人 第三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 第四节 遗产的分割 第五节 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第十六章 涉外继承 第一节 涉外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应当指出的是,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并不矛盾,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前者是就社会关系角度而言的,为哲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广泛适用;后者是就法律关系角度而言的,适用于法学领域。二、婚姻家庭的属性婚姻家庭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但它又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因此,我们应当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关系赖以存在的自然因素。婚姻家庭关系为社会关系,但其又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其不同点就体现在婚姻家庭有其本身固有的自然属性。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繁衍而形成的血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在生物学上的特点。如果没有这种自然因素,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也不可能实现其特殊的社会职能。因此,婚姻家庭立法不能无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违背自然规律的要求。例如,关于法定婚龄的确定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有关禁止近亲结婚的亲属范围的规定,必须考虑到“近亲结婚,其生不蕃”的生物学规律。同时,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以出生的事实作为确定亲子关系的依据等,都是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密切相关的。(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关系虽以自然属性作为存在基础,但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而非自然关系。作为自然因素的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动物界,但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关系。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婚姻家庭制度在社会制度中的地位,婚姻家庭制度类型的演变,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归根到底是由婚姻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决定的。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化等,都不是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的,只有从社会属性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因此,不能片面夸大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作用,也不能将这两种属性并列起来,置于同等的地位。
媒体关注与评论
“我认为,发学本科教育要培养的是法律基本人才,即那些具备社会生活常识以及法律职业基本要素的法律人。” ——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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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2版)》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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