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贾林青  页数:410  

前言

海商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是随着海上贸易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和确立的,它以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在各国民商法领域占有一席之地,成为民商法的必要组成部分。海商法的历史悠久,究其原因,在于海上贸易作为人类进行经济交往的手段古已有之,而作为规范和调整海上贸易活动的行为规则,海商法必然适应着海上贸易的发展得以不断发展,经历了从初期的国际性的海事习惯法,到各国国内法,进而走向国际范围内统一的历史轨迹。海商法适用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范畴内,即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这使得海商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不能被其他法律规范所替代。其首要表现就是海商法围绕着海上运输活动,着眼于维护海上运输安全秩序,促进海上运输发展的目的,建立了其特有的海商法律制度,诸如,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制度、船员制度、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制度、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制度、船舶租用合同制度、拖航合同制度、海难救助制度、船舶碰撞制度、共同海损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等,形成了海商法独特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时,海商法又是实践性极强的法律部门,必须结合海上运输活动的实践,才能够切实理解海商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内容。海商法是具有很强的国际性的国内法。这不仅体现在海商法所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是存在于不同国籍的船舶、货物所有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更表现在海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等多种形式。因此,研究各国海商法适用过程中的法律冲突的预防和处理问题。

内容概要

海商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是适应着海上贸易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和确立的,它以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在各国民商法领域内占有一席之地,成为民商法的必要组成部分。本教材便是以海商法为写作对象,全面阐述了有关的法律制度,并分别就各项海事制度涉及的代表性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进行讲解,以帮助读者对海事制度的理解。同时,本教材选择相关的海商案例,加以分析,论证有关的海事制度,旨在帮助读者理解海商法的立法精神和寺法内容。

作者简介

贾林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自1982年任教以来一直从事民商法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先后为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讲授民法、商法、公司法、信托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律师业务等课程。多年来,重点从事商法、海商法、信托法、保险法的研究,独立撰写或者与人合作了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海商法概述 第一节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海商法的内容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海商法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第四节 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第五节 海商法的适用效力第二章 海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海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节 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五节 海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六节 国际海运市场管理制度第三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在海商法中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第二节 船舶登记和船舶国籍 第三节 船舶所有权 第四节 船舶抵押权 第五节 船舶优先权第四章 船员 第一节 船员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第二节 船员的资格与取得 第三节 船员劳动合同 第四节 船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 船长的概念和法律职责第五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节 提单与海运单 第五节 航次租船合同 第六节 多式联运合同第六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国际公约 第三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构成 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第五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节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第七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 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性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八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节 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第二节 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第三节 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海上拖航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九章 船舶碰撞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法律含义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第十章 海难救助 第一节 海难救助概述 第二节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海难救助合同 第四节 海难救助款项第十一章 共同海损 第一节 共同海损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第二节 共同海损的成立 第三节 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节 共同海损的理算第十二章 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第一节 海上油污损害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第十三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第一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概述 第二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适用第十四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海上保险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构成 第三节 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原则 第四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五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种类和基本条款 第六节 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赔付第十五章 海事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 海事纠纷的处理途径 第二节 海事仲裁 第三节 海事诉讼 第四节 海事诉讼时效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三)维斯比海法14世纪末,在波罗的海格特兰岛(现属瑞典)的维斯比港口城市,公布了一部海事法典,被称为“最高和最古老的维斯比法”。其内容主要是收入了阿姆斯特丹、吕贝克地区的海事习惯。当时,该海法主要适用于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地区,并与奥列隆判例法齐名,对后世的影响较大。上述海事习惯法基本上未受到内陆国家法律的影响,自成独立体系。它区别于陆上法律的适用区域,专门用于调整航海通商贸易关系。而且,此类海事习惯法在一定地区的国际间通行,成为国际性海商法。纛三、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海商法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其中,由于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和航海技术的发展,尤其是蒸汽机船的广泛使用使得航海活动具有专业化性质,而船舶投资的成本也不断加大。因此,海上运输作为完成商品的空间位置转移的必要形式,已经进入了“船货分离”的时期,成为一种独立的经营行业。这意味着商人无须再自备船舶,也不再随船航行,而是借助专营海上运输的船东提供的船舶运输货物。与此相对应,船东成为专门经营海上运输,为商人们运送进行贸易活动所需之货物的经营者。这就使得海商法具有独立的、更为重要的社会意义。因为,海上运输与商业贸易的分离,构成独立的船东时代,标志着商品贸易与海上运输各自依照自身的规则独立运作。同时,独立的船东时代,使得船东成为海上运输关系中的独立主体,导致海上运输关系进一步复杂化。虽然,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仍然互为依存,船东作为海上运输的专门经营者,其用于海上营运的船舶不运送货物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但是,船舶所有权的独立又形成了船东与商人——国际贸易中的卖方(托运人)与买方(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故需要海商法予以专门的调整。上述国际贸易与航海实践带来了海商法的长足发展。15世纪以后,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各个中央集权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把海商法纳入国内法范围予以制定,从而使海商法失去了国际法性质,并且,从习惯法发展成为成文的海商法。这对于调整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和发展本国的海上运输业产生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其中,以大陆法系中的法国、德国和英美法系中的英国、美国的海商法最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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