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05出版) 作者:王欣新 编 页数:389
前言
我们正处在教育史、尤其是高等教育史上的一个重大的转型期。在全球范围内,包括在我们中华大地,以校园课堂面授为特征的工业化社会的近代学校教育体制,正在向基于校园课堂面授的学校教育与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远程教育相互补充、相互整合的现代终身教育体制发展。一次性学校教育的理念已经被持续性终身学习的理念所替代。在高等教育领域,从1088年欧洲创立博洛尼亚(Bologna)大学以来,21世纪以前的各国高等教育基本是沿着精英教育的路线发展的,这也包括自19世纪末创办京师大学堂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短短一百多年的发展史。然而,自20世纪下半叶起,尤其在迈进21世纪时,以多媒体计算机和互联网为主要标志的电子信息通信技术正在引发教育界的一场深刻的革命。高等教育正在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化、普及化教育,学校教育体系正在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转变。在我国,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构建学习型社会,即要构建由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共同组成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教育体系。教育史上的这次革命性转型绝不仅仅是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的。诚然,以电子信息通信技术为主要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为实现从校园课堂面授向开放远程学习、从近代学校教育体制向现代终身教育体制和学习型社会的转型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但是,教育形态演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变革的需求。恰在这次世纪之交,人类社会开始进入基于知识经济的信息社会。知识创新与传播及应用、人力资源开发与人才培养已经成为各国提高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和基础。
内容概要
企业和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市场主体的调整上起着重要作用,其内容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国有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与合作社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子部门。为了适应企业和公司法的教学、科研与实践工作的需要,本书是在第一版的基础上,根据最新立法重新编撰而成的。呈现给读者的这本新版教材,内容权威,形式活泼,紧跟最新立法与学术前沿,强调知识的系统性与可读性。
作者简介
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合伙企业法》修改立法起草小组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学术研究方向为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法等领域。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政法论坛》、《中国证券报》、《人民法院报》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出版《公司法》、《破产法》、《企业和公司法》、《企业股份制:中国规则》等书籍30余部。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第一章 企业和公司法概说第一节 企业的概念与分类第二节 公司的概念与分类第三节 企业和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历史沿革第二编 公司法第二章 股东与股东权第一节 股东概述第二节 股东权概述第三节 主要股东权利分析第三章 公司资本制度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第二节 资本三原则第四章 公司的设立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概念与立法原则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条件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程序第四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第五章 公司组织机构制度第一节 公司组织机构概述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三节 董事会及经理第四节 监事会第六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一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第七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二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八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一节 股票概述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第三节 股票的转让与上市交易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公司债券第一节 公司债券概述第二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第三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四节 可交换公司债券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第二节 财务会计报告第三节 公积金制度第四节 利润分配第十一章 公司的变更与终止第一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资本变更第二节 公司的解散、清算与终止第三编 其他企业立法第十二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第五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与破产第十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立法概述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企业事务管理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十四章 特殊企业法第一节 国有企业法第二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与合作社法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就我国的立法而言,公司的概念强调其资本与成员的联合性,突出其法人地位,人们可以从公司的概念中了解其法律地位如何。而企业的概念则侧重于表明其为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经营性经济组织,对其民事法律地位如何并无反映,不能使人了解其有无法人资格、能否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等。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公司是法学上的概念,而企业概念则更侧重于经济学上的意义。2.企业与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强调的是某一组织依法取得一种独立于其成员的社会资格。在我国的立法中,取得法人资格就意味着其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人有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财团法人等多种类型,企业法人仅是法人的一种,加之企业本身又有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之别,所以,企业的概念不等同于法人的概念,两者涵盖的范围互有交叉。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将企业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相混淆。企业是一个自成体系的独立组织,所以必然要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法人资格则是一种社会组织身份,在我国立法中,其关键表现为依法取得独立于其成员的社会资格和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企业在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不能直接表明其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相混淆。现在许多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属部门也实行了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施经营管理与责任制度,但它们显然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此外,企业要取得法人资格,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所以,凡是企业均应当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但并非所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都是企业,更不一定具有法人资格。把企业等同于法人,是对企业概念的误解。除法人型企业外,还存在许多无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与联营企业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我国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并不标明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而以是否标明独立核算作为有无法人资格的标志,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企业与法人概念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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