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邵沙平 编 页数:626
前言
国际法与我国法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国际法的许多重要法律文件是用英文起草的,国际法院的判决也主要是英文资料。国际法的这种特殊性要求国际法的教学必须重视反映国际法规则的英文资料。作为在高校从事国际法教学和研究多年的学者,我们一直在思考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如何在国际法的教材中补充适当的英文资料,以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国际法。结合英文的国际法律文件学习国际法,有助于学生准确理解国际法规则的真实含义和解决国际法领域的问题。四年前,具有远见卓识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在全国策划出版第一套国际法学双语教材。在出版社的信任和邀请之下,我们开始进行艰苦的工作。我们将多年的国际法教学和研究的学术积累和思考反映到教材中,并力图使本教材具有以下特色:第一,结构科学、合理。21世纪的国际法正在发展为一个既有基本原则和制度,又有诸多部门法的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系。作为一个迅猛发展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许多新问题和新领域需要我们去研究,国际法各个部门之间出现的冲突问题需要有效解决。我们在多年从事国际法研究和教学的基础上,在学习和借鉴我国已有的优秀的国际法教材的基础上,认为国际法教材的结构应反映国际法最核心的法律制度和发展趋势,应反映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理性思考,还应考虑我国大学教学的实际情况。
内容概要
国际法与我国法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国际法的许多重要法律文件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均由英文起草而成。结合英文国际法律文件学习国际法有助于学生准确理解国际法规则的真实含义和解决国际法领域的问题。 本套教材具有以下特色: 提供专业外语(国际法教材中的英文不是解决公共外语问题,而是解决专业外语问题)。本套教材注重从核心知识、核心理论、核心制度和核心案例等方面安排英文的内容。为确保国际法英文资料的权威性和准确性,英文资料一般来源于国际公约和国际法院案例。 注重结合中国实际。与国外的英文原版教材相比,本套教材注重反映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这是国外原版教材所无法比拟的。通过学习,学生能够把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维护中国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并且,中英文结合降低了直接学习英文原版教材的难度,有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学习。 结构科学合理,理论与实践结合。反映了国际法最核心的法律制度和发展趋势,并考虑到了我国大学教学的实际情况。在案例方面,本套教材力求反映国际法的经典案例和最新发展。
作者简介
邵沙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1997年)、法学硕士学位(1985年)。历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国际刑法中心主任、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曾在美国哈佛大学(1992年)、荷兰莱顿大学(1999年)、德国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国际法的学说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第一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节 国际法的编纂 第三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联合国宪章原则 第三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第四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第三节 其他的国际法主体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国家管辖权 第四节 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 第六章 领土法 第一节 领土和领土主权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第四节 边界与边境 第五节 两极地区及其法律地位 第七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 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引渡与庇护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难民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 第八章 国家责任法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国家责任的成立 第三节 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第四节 国家责任的形式 第五节 国家责任的履行 第六节 国家责任的新问题 第二编 分论 第九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第四节 条约的生效与暂时适用 第五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 第六节 条约的修订、终止及停止施行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 第一节 国际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一般法律制度 第三节 联合国法律制度 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五节 非政府国际组织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第三节 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国际刑法 第四节 有关外交和领事豁免的中国法 第十二章 国际海洋法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基 线 第三节 内 水 第四节 领海与毗连区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六节 群岛水域 第七节 大陆架 第八节 专属经济区 第九节 公海 第十节 国际海底区域 第十三章 空间法 第一节 空气空间法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第十四章 国际环境法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总论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分论 第十五章 国际人权法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国际人权法的权利体系 第三节 联合国的人权保护监督制度 第四节 区域性人权保护制度 第十六章 国际人道法 第一节 基本概念 第二节 国际人道法的演变与发展 第三节 国际人道法的主要内容与基本原则 第四节 追究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个人刑事责任 第十七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特点与类型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四节 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附录 国际法案例索引
章节摘录
20世纪以来,特别是联合国成立以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国际社会出现的大量问题使国家认识到仅靠单一的国家自身的力量难以解决,这些国家往往通过订立条约的方式确立相互间合作的规则;另一方面,《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际法治的精神以及联合国对国际法的编纂使国际法的法律性更加清楚、明确。许多国家在建立和完善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通过宪法和其他国内法明确国际法的法律地位以及遵守国际法的决心。即使承认国际法是法,一些人对国际法的有效性(effectiveness)也表示怀疑。特别是当有的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则时,例如针对2003年美国对伊拉克发动战争这一事件,许多人对国际法提出质疑。其实,与各国的公民遵守国内法相比,国家遵守国际法的情况要远远高于违反国际法的情况。既然国际法在国际社会得到普遍遵守,为何人们还会对国际法的有效性产生怀疑?这与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性有关。当国家按照国际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规则行事时,一般人可能感受不到,新闻媒体也不会报道。而当国家违反国际法时,全球新闻媒体的报道使人们往往得出错误的结论,以为国家不遵守国际法。国际法之所以得到国家的普遍遵守,是因为主要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需要国际法,而国际法的规则反映了各国间的“共同利益”,国际法又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条约和习惯形成“国际公认”而确立的。国家的个体利益与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从长远来说是一致的,但就某一国家、某一具体事项而言,该国的个体利益与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可能是有矛盾的,如果一国只顾眼前的个体利益而忽视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可能进行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我们看到国际法得到普遍遵守的客观事实,但我们也不否认国际社会确实存在违反国际法的不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受害国和受害人没有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这表明国际法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法律体系。前任纽伦堡检察官本杰明·费伦茨说,“没有正义就没有和平,没有法律就没有正义,没有一个法院来裁定在特定情况下,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合法,就没有有意义的法律”。国际联盟时代的国际常设法院及其运作,联合国时代的国际法院及其运作,已构成20世纪的国际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缺少对犯有国际罪行者进行审判的国际司法机构一直是国际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缺憾。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当进行国际犯罪的个人是一国的政府成员或接受军队的命令时,其本国法院往往不会对其提起诉讼。
编辑推荐
《国际法(第2版)》: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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