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梅夏英,高圣平 著 页数: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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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众所周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以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以及各项商事特别制度等勾勒出市场交易的基本脉络。这也正是民商法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的原因所在。民商法是私法,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强调意思自治原则的指导地位;民商法是权利法,它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又通过权利制度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我国民商事立法虽然起步较晚,但自改革开放以来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仅有了起着民商事基本法作用的《民法通则》,而且还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法、特别法,如《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企业破产法》,尤其是经过13年的努力,《物权法》今年已获通过并即将实施。另外,《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也已纳入立法规划。可以说,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商法律框架已经初步形成,而民法典在未来的出台更将为这一框架奠定坚实的核心。如同国外的成熟经验一样,立法的每一步进展都离不开理论研究的支撑。二十多年来,我国民商法学研究在不断探索中,逐渐走出了计划经济时代的低迷,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我国民商法学者提供了广阔的历史舞台。
内容概要
本书体例采纳了学术委员会推荐的体例,每章都配有“导读”,概述本章的主旨和内容;文中除了体系化地讲授本章的基本内容之外,还穿插了立法背景、案例评析,用以说明重要的法律问题;开设“理论探讨”与“实务研究”专栏,选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问题,列举各派观点,论证自己的主张;为便于学有余力的同学更深入了解相关信息,特辟“深度阅读”一栏,推荐进一步阅读的著述;每章之末还以本章的重点难点为主设计了“问题与思考”,考查学生对本章知识的掌握程度,并附有历年司法(律师资格)考试的相关试题。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物权法总则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二章 物权概述 第三章 物权的变动 第四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篇 所有权 第五章 所有权概述 第六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十五章 特许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总论 第十七章 抵押权(上)——不动产抵押权 第十八章 抵押权(下)——特殊抵押权 第十九章 质权 第二十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二十一章 占有及其分类 第二十二章 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第二十三章 占有的效力与保护 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一、物权效力的概念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它反映了法律保障物权人能够对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理论上,对于物权究竟具有何种效力,有不同的学说。二效力说认为,物权仅具有优先效力与物权请求权效力。三效力说认为,物权除具有优先效力与物权请求权效力外,还具有排他效力。而四效力说认为,除上述三效力外,物权尚有追及效力。二、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并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性质或内容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与之相冲突的物权的效力。该效力依照通说发端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排他效力的作用在于保障权利主体能够独占支配标的物,享有物上利益。如果物权无排他效力则势必妨害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有效支配,所以为保障权利人的支配权的实现,法律必须赋予其排他效力。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之法谚,故排他效力由来已久,它既是物权的性质,也是物权的一项独立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所有权的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不容二主。同一标的物上,如果已有所有权存在,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即使他人在事实上占有了该物,也不能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第二,他物权的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如担保物权中的质权和留置权,因为二者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故在同一物上不得并存质权和留置权。当然,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他物权如抵押权,则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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