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张秋华、 王晓红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11出版) 作者:张秋华,王晓红 著 页数:217
前言
金秋送爽,又是一个收获的季节。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31周年的喜庆礼花,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学体系的重要学科也已经历了31年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我国经济法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之初,从诞生伊始,它就与我国社会的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经济法研究的每一点进步、每一次转机,无不深深地打上时代的烙印。一如我国改革开放31年来历经的坎坷、取得的辉煌胜利,经济法学较之滥觞之时也几近脱胎换骨,在其理论研究、体系构建等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目前已形成了比较系统和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学术框架,其源于社会经济生活、服务社会经济生活的本质使其成为颇具社会实践意义的应用科学之一。自21世纪初教育部将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核心课程之一,经济法学已成为法学专业本科、研究生教学的重要内容。不仅如此,经济法学还广泛地作为各类非法学专业诸如经济类、管理类教学活动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最近几年日益升温的全国性各类资格考试,如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评估师考试、经济师、会计师职称考试等,都将经济法知识作为考试的重点内容。这无疑大大推动了经济法的教学和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也为经济法从单纯的校园法学教育及研究走向社会提供了充足的养分。我们作为长期工作在经济法教学第一线的园丁,为能从事经济法教学和研究而倍感欣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法律人才,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推动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我们孜孜不倦以求的目标。面对我国迅猛发展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我们想为推动法学教育、深入法学研究、法律进步尽一点绵薄之力。浏览近年来的经济法著述、教材,我们在从事经济法教学的同时,不免产生些许遗憾:经济法著述、教材虽如丛林般浩繁,但真正适合财经类非法学专业教学的却较为鲜见。已有的教材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未能全面反映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最新动态及立法成果,教材的更新滞后于立法实践及社会发展的现实;二是未能与财经类专业的课程设置要求相结合。具体表现在,章节过多,过分追求经济法学的科学体系结构,未能从教学实际出发,结合学生未来职业前景设计教学内容,导致学时紧张、内容枯燥、学生厌学、教师怠教。
内容概要
《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经济法概论》是关于介绍“经济法”的教学用书,全书共九章,第一章为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二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为公司法,第四章为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五章为破产法,第六章为竞争法,第七章为合同法律制度,第八章为税收法律制度,第九章为金融法律制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四节 诉讼时效第五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第三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第二节 公司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第五节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章 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第五节 管理人和破产财产第六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第七节 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竞争法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第五节 反垄断法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节 违约责任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 税法概述第二节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第三节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第四节 税收法律责任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第三节 证券法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来的。其后,法国的另一些学者如德萨米,德国法学家赫德曼等都在自己的论著中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德国则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煤炭经济法》、《钾经济法》。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在20世纪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国经济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兴起的。经过近三十年的研究和探索,经济法的理论日趋成熟。由于经济法是一个较新的法律部门,关于经济法的概念,目前学界仍存歧见,迄今还未形成具有共识的科学概念。通说认为:经济法应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与经济法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是民法和行政法。我国立法机构在关于《民法通则》的立法说明中就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问题作了解释:“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不作规定。”依此说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一般是基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而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企业内部基于行政管理而发生的经济关系,以及国家与企业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令与服从的行政强制经济关系等。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由于对经济法的概念的认识存在分歧,与经济法概念关联甚大的调整对象问题在学术界也存在争议。基于对前述经济法概念的认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一)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政府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运用经济手段引导、鼓励和限制市场主体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和直接参与国民经济运行的活动,而形成的一种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特点是:(1)它是一种主动管理关系;(2)它不是针对特定的违法行为;(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主要包括金融管理关系、财政税收管理关系、自然资源管理关系、产业结构管理关系、计划调控管理关系、价格调控管理关系等。(二)市场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是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在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中形成的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的特点是:(1)它是一种被动管理关系,一般是在市场活动主体出现违法行为时,国家机关与其形成的管理关系;(2)它是国家对市场秩序规制产生的管理关系,具体包括对活动主体资格的管理和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管理。市场管理首先是对进入市场的主体的管理。企业法人是市场中最重要的主体,对企业依法进行管理的内容和目的,就是使企业有健全的组织和制度,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以适应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机制的需要。调整这方面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国有企业法、涉外企业法、破产法等,都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制是指政府为了防止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破坏性垄断,对市场主体的竞争和垄断行为的管理,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保证良好的竞争秩序。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管理是通过对市场行为的客体——商品、服务或工作的管理,来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国家主要通过经济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来调整这方面的关系。(三)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这里的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经济组织,其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其自身在组织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包括企业领导机构与其下属生产组织之间、各生产组织之间以及企业与职工之间,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三、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的形式,亦称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我国法以成文法为主,成文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国经济法的存在形式体系中分别居于核心地位。不成文法是我国经济法的形式的补充,但判例目前还不是经济法的形式之一。(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在法的存在形式中居于最高地位,其制定权和修改权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较之其他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为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国家政权的总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这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关系或事项。宪法是其他法的立法依据或基础,其他法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内容或精神,否则无效。(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与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是中国法的形式体系的主导。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规定由基本法律规定的以外的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在我国法的存在形式体系中的地位是低于宪法、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其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更为广泛和具体。(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修改,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可以因地制宜,解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不到的一些问题。现阶段,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制定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六)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下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七)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国际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条约也是该国的一种法的存在形式,与国内法具有同等约束力。(八)其他法的形式除上述法的存在形式外,在中国还有几种成文的法的存在形式:一是中央国家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二是“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是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果是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权限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如果是根据立法机关授权制定的,则属于根据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编辑推荐
《经济法概论》: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