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林钰雄 页数: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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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设想的定位,在于传递体系性的刑总基础知识。书名表明本书系以2005年大幅翻修的新“刑法”为主要的阐释对象。不管褒贬或喜恶,这部新“刑法”,是台湾地区“刑法”历年来最大幅度的“修法”,这一大变革会带来剧烈的洗牌效应,文献更新与实务调整的脚步也将加剧进行。无论新旧“刑法”的称谓如何引导学生或读者,从具体案例出发来掌握“刑法”的体系,始终是刑法教学者与教科书的基本课题。简洁但抽象,本来是总则式成文立法例的共通特性。化繁为简、不到百条的刑总条文,让人面对千变万化的刑法问题时,有头有绪,但往往过于抽象。弥补之道在于回归具体实例,正因如此,所以本书编排了数以百计的案例来辅助理解。
内容概要
这是一本以我国台湾地区2006年7月起施行的新“刑法”总则为本所撰写的教科书,并收录、归纳及评释截至同年月为止的新法文献与最新裁判,让读者掌握我国台湾地区“刑法”总则的新脉动。全书编排皆从具体案例出发,辅以数十则图表,细说“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与基础知识。除了着重近年来本土的知名实例以外,《新刑法总则》论述兼及刑法国际化的发展,让读者窥见跨国性刑事法与人权法整合的新趋势。
作者简介
林钰雄,台湾台北县人,1964年出生。台湾大学法律系、法研所毕业,司法官、律师考试及格。1993年9月赴德深造,追随罗克辛(Claus Roxin)教授攻读刑事法,获颁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任教于政大学法学院。现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序说刑法 壹、刑法是什么? 贰、犯罪与刑罚 叁、刑罚目的何在? 肆、刑法之双轨制裁体系第二章 刑法之运用与解释 壹、罪刑法定原则 贰、刑法之解释 叁、刑法之效力范围第三章 犯罪之基本类型 壹、故意犯v.过失犯 贰、作为犯v.不作为犯 叁、行为犯v.结果犯 肆、实害犯v.危险犯 伍、继续犯v.状态犯 陆、一般犯v.特别犯v.己手犯 柒、单一犯v.结合犯第四章 行为与行为理论 壹、犯罪行为的基础:人类行为 贰、因果行为论(自然行为论)~ 叁、目的行为论 肆、社会行为论 伍、人格行为论 陆、结论第五章 构成要件之概念与学说 壹、构成要件之概念 贰、构成要件之学说 叁、基本构成要件及其变体 肆、不法构成要件之要素第六章 客观不法构成要件——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 壹、客观不法构成要件概说 贰、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 叁、行为与结果之客观归责第七章 主观不法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之故意与错误 壹、主观不法构成要件概说 贰、构成要件故意之型态 叁、构成要件之故意要素与对应关系 肆、构成要件错误第八章 违法性总论 壹、违法性概说 贰、阻却违法事由概说第九章 阻却违法事由各论 壹、正当防卫 贰、紧急避难 叁、依法令之行为 肆、业务上之正当行为 伍、得被害人之承诺(超法定阻却违法事由)第十章 罪责(有责性) 壹、罪责概说 贰、罪责理论 叁、罪责要素 肆、原因自由行为第十一章 不法与罪责以外之犯罪成立要件 壹、概说 贰、客观处罚条件 叁、个人排除及解除刑罚事由 肆、附论:肇事逃逸罪之“致人死伤”要件第十二章 刑法上之错误 壹、错误理论概说 贰、关于犯罪构成事实之错误 叁、关于禁止规范之错误 肆、关于阻却违法事由之错误 伍、关于宽恕或减轻罪责事由之错误 陆、关于不法与罪责以外之犯罪成立要件的错误第十三章 犯罪之阶段——预备、未遂与既遂 壹、故意犯罪行为之阶段 贰、预备犯 叁、未遂犯 肆、不能未遂(犯) 伍、中止未遂(犯)第十四章 正犯与共犯 壹、正犯与共犯之概说 贰、正犯与共犯之区别 叁、正犯 肆、(狭义)共犯 伍、正犯与共犯之特殊问题第十五章 过失之作为犯 壹、过失作为犯之概述 贰、过失作为犯之构成要件 叁、过失作为犯之违法性:以正当防卫为例 肆、过失作为犯之罪责第十六章 故意与过失之不作为犯 壹、不作为犯之概说 贰、不纯正不作为犯之构成要件 叁、不作为犯之违法性/义务冲突 肆、不作为犯之罪责 伍、不作为犯之行为阶段 陆、不作为犯之参与型态(正犯v.共犯)第十七章 犯罪之竞合——行为与犯罪之单数与复数 壹、竞合论概说 贰、行为单数v.行为复数 叁、行为单数之犯罪竞合 肆、行为复数之犯罪竟合 伍、余波荡漾:牵连犯、连续犯与常业犯第十八章 犯罪之法律效果——刑罚与保安处分 壹、刑罚之种类 贰、刑罚之适用 叁、刑罚之执行 肆、保安处分及其执行 伍、处罚之障碍附录:新“刑法”立法理由参考文献图表及案例索引法条索引关键字索引
章节摘录
插图:以上2.2)要件乃“刑法”所明列(§21Ⅱ但),因此产生了到底下级公务员对于命令违法应采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争论。首先,命令违法有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之分,前者如命令根本欠缺法定程式,后者如命令实质内容违反比例原则。下级公务员对于上级命令应为何种审查的问题,陷于两难:一方面,为了行政组织、权限分级及效率目的之考量,下级公务员对于形式要件完备的命令,应即推定其合法性而予以服从并执行,否则下级实质审查上级,难免上下权责紊乱(形式审查说)。然而,另一方面,既然公务员需“非明知命令违法”始能阻却违法,而违法概念又包含(尤其是重大、明显的)实质违法在内,因此,似乎必须容许、乃至于要求公务员对于命令是否实质违法(诸如是否已超过上级权限范围或权限滥用等)的审查,才能自圆其说(实质审查说)。以上形式或实质审查说只是理解这个问题的两种“原型”而已,通说采行的其实是一种混合了主观认知的折中立场:即原则上仅需为形式审查,但若下级公务员明知命令实质违法时,则不能阻却违法。但这会导致下级公务员无所适从的矛盾:既不能进行实质违法的审查,但又需承担其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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