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与中国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朱文奇  页数:470  

前言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这一论断不仅已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所证明,而且也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人类历史上,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制,依靠法治而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文明进步的例证,可以说俯拾即是。而翻开古今中外东西各民族的历史,完全摒弃法律制度而能够保持国家昌隆、社会繁荣进步的例子,却是绝难寻觅。盖因在摆脱了原始和蒙昧以后,人类社会开始以一种“重力加速度”飞速发展,人的心智日渐开放,人们的利益和追求也日益多元化。面对日益纷纭复杂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持就成为一种必然的结果。而在建立和维持一定秩序的各种可选择方案(暴力的、伦理的、宗教的和制度的)中,制定一套法律制度,并以国家的名义予以实施、推行,无疑是一种最为简洁明快,也是最为有效的方式。随着历史的演进、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作为人类重要精神成果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嬗变演进,不断提升自身的境界,逐渐成为维持一定社会秩序、支撑社会架构的重要支柱。

内容概要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截止到2008年7月,在苏里南(Surinam)批准加入《罗马规约》以后,世界上已有107个国家批准加入了国际刑事法院。由于它对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国际罪行具有管辖权,而且对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都有审判权,所以,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及运作,对国际刑法的发展,对国际法、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发展,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国际刑事法院隶属于国际刑法,成立国际刑事法院是为了惩治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从逻辑上讲,“国际刑法”是研究国际社会中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的一门学科。国际社会在发展。国际关系体系中权力结构变化,自然会引起国际法原则的相应改变;但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一旦确立,它们反过来会对国际关系体系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对传统国际法规则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对构建一个和谐的国际社会也至关重要。

作者简介

朱文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博士生导师。20世纪80年代曾在法国和美国留学;1987年获法国巴黎第二大学博士学位(国际法);1988年在美国完成博士后研究,回国后开始在外交部工作;1994年应聘前往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工作,历任法官助理、检察长办公室法律顾问、上诉检察官等职。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刑事法院入门  第一节 国际刑事法院隶属于国际刑法    一、国际刑法的定义    二、国际刑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国际刑事法院与国际法主体    一、国际法关于主体的基本概念    二、国际法上主体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第三节 国际刑事法院适用的法律    一、国际法渊源的基本概念    二、国际条约    三、国际习惯    四、国际法一般性原则    五、国际法规则在法庭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第四节 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基本概念    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三、国内法庭对国际刑法的适用    四、国际刑法是国内法的补充  第五节 国际刑法在我国的适用    一、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二、中国对战争法的履行和遵守    三、国际公约和我国刑法的协调与完善第二章 国际刑事司法审判机构  第一节 特设国际刑事法庭    一、纽伦堡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二、前南与卢旺达特设法庭    三、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相互间的异同    四、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的意义  第二节 国际与国内混合型的法庭    一、东帝汶特别法庭    二、塞拉利昂特别法庭    三、柬埔寨特别法庭  第三节 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与发展    一、法院建立的背景    二、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    三、对受害人的保护  第四节 中国对国际刑法发展的积极作用    一、中国与东京审判    二、中国与联合国特设国际刑事法庭    三、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第三章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罪行  第一节 惩治国际罪行之必要性    一、国际罪行的基本概念    二、惩治国际犯罪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国际刑事法院与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第四章 国际刑事法院与国际人道法第五章 国际刑事法院与法庭合法性问题第六章 国际刑事法院与“官方身份无关论”原则第七章 国际刑事法院与执行命令不免责原则第八章 国际刑事法院与不予赦免原则第九章 国际刑事法院与“指挥官责任”的理论第十章 国际刑事法院与普遍管辖原则第十一章 国际刑事法院与司法公正原则第十二章 国际刑事法院与司法独立原则第十三章 国际刑事法院与人权保障原则第十四章 国际刑事法院与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第十五章 国家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第十六章 国际刑事法院及我国的对策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国际刑法是由国际法与国内法所组成的,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国际条约是各国自愿、共同制定的法律规范,为了避免因本国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相冲突而承担国际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真诚履行国际义务的国际形象,为了表明自己是负责任的,一个国家有必要使本国的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  一、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国际刑法属于国际法的一部分,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如果从法律方面来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但隶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尽管如此,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仍然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补充,因为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国家意志的反映。  因此,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要考虑到国际法上的规定,国际法在制定时也要考虑到各国国内法的立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表现在:一方面,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国际法是各国参与制定的,国家负有使本国的国内法与国际义务相一致的一般性义务,当本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履行国际法所确立的义务,然后再考虑适用国内法。如果由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抵触而不能遵守国际义务,就会产生国家责任问题。所以,世界各国的国内立法还将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中有关国际犯罪规定的发展与完善起着促进作用。各国国内法在某些问题上的趋同,将有助于有关惩治前述国际犯罪的国际条约的起草和通过,也有助于有关惩治前述国际犯罪的国际习惯的形成,从而促进国际刑事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主要是指国际条约能否直接在国内适用,如果国际法与国内法规则发生冲突,各国又应如何处理。  中国一贯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真诚地履行自己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义务。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国际条约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大致有转化、采纳和混合方式这三种。关于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在法律上作出统一的规定,我国宪法也没有像前述国家一样明文规定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的方式,但是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  我国有些法律明确规定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即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予以直接适用。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行政诉讼法》、《邮政法》、《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些条款,等等。这些部门法不仅规定直接适用国际条约,而且还明确规定,有关国内法与条约发生冲突时,条约在国内适用中处于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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