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立新 编 页数: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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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最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对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因此,从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中,同样可以看到人类自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历史轨迹。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国家文明发展历史已经无可争辩地证明,法律制度乃是维系社会、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体现。由于发展路径的不同、文化背景的差异,东方社会与西方世界对于法律的意义、底蕴的理解、阐释存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都曾比较注重法律的制定与完善。中国古代虽然被看成是“礼治”的社会、“人治”的世界,被认为是“只有刑,没有法”的时代,但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数十部优秀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说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突出地位,唯这些成文法制所体现出的精神旨趣与现代法律文明有较大不同而已。时至20世纪初叶,随着西风东渐、东西文化交流加快,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的、传统的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明体系方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的数百年间,在西方、东方各主要国家里,伴随着社会变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运动也一直呈方兴未艾之势。从历史上看,法律的文明、进步,取决于诸多的社会因素。东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均充分证明,推动法律文明进步的动力,是现实的社会生活,是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变迁;同时,法律内容、法律技术的发展,往往依赖于一大批法律专家以及更多的受过法律教育的社会成员的研究和推动。从这个角度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对于法律文明的发展进步,也有着异常重要的意义。正因为如此,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在现代国家的国民教育体系和科学研究体系中,开始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肇始于19世纪末的晚清时代。清光绪二十一年(公元1895年)开办的天津中西学堂,首次开设法科并招收学生,虽然规模较小,但仍可以视为中国最早的近代法学教育机构(天津中西学堂后改名为北洋大学,又发展为天津大学)。三年后,中国近代著名的思想家、有“维新骄子”之称的梁启超先生即在湖南《湘报》上发表题为《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的文章,用他惯有的富有感染力的激情文字,呼唤国人重视法学,发明法学,讲求法学。梁先生是清代末年一位开风气之先的思想巨子,在他的辉煌的学术生涯中,法学并非其专攻,但他仍以敏锐的眼光,预见到了新世纪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发展。数年以后,清廷在内外压力之下,被迫宣布实施“新政”,推动变法修律。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一批有识之士,在近十年的变法修律过程中,在大量翻译西方法学著作,引进西方法律观念,有限度地改造中国传统的法律体制的同时,也开始推动中国早期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20世纪初,中国最早设立的三所大学——北洋大学、京师大学堂、山西大学堂均设有法科或法律学科目,以期“端正方向,培养通才”。1906年,应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的奏请,清政府在京师正式设立中国第一所专门的法政教育机构——京师法律学堂。
内容概要
本教材第二版自2007年4月出版以来,已经使用两年了。在使用过程中,很多法学院系的教师和学生都反映,教材贴近《物权法》的规定内容,结合现实生活实际,阐释准确、简明,语言流畅、易懂,能够理论联系实际,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是一部好教材。 本教材共分十六章,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变动、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权、地役权、留置权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第三节 动产交付第四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第三节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第五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专有权 第三节 共有权 第四节 管理权第六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概述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基本种类 第三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第七章 共有权 第一节 共有权概述 第二节 按份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第四节 准共有第八章 用益物权及特许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特许物权概述 第三节 特许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第九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第十章 地上权 第一节 地上权概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节 分层地上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一章 地役权 第一节 地役权概述 第二节 地役权的取得和内容 第三节 地役权的消灭及其后果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第十三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抵押权与抵押财产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和登记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特殊抵押 第五节 抵押权的实现第十四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第十五章 留置权 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 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第四节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第十六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成立和分类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第五节 准占有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一)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财产法,这是区别于人格权法和亲属法的基本特征之一。自罗马法以来,一直将民法分为人法和财产法,由此形成民法的两大支柱,一是人身权利,二是财产权利。调整人身关系的那一部分民法规范称之为人法或者人身权法,调整财产关系的那一部分民法规范称之为财产法或者财产权法。物权法属于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因而属于财产法,其规范的是基于财产而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当中,规范财产关系的部分不仅仅是物权法,还有债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债权法是规范动态财产关系的民法部门法,知识产权法是调整既具有财产性质、又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但是其主要方面是财产关系,因而将其置于财产法的范畴,被认为是关于无形财产的法律。继承法兼有财产法和身份法的性质,但是以财产法的性质为主,因而属于财产法。在这些法律当中,物权法是最主要、最基本的财产法。(二)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强行法,这是区别于债权法的显著特征之一。民法的基本性质,是任意法为主的私法,即民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任意法,在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是否适用民法的规范,由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因而属于示范性法,立法所规定的,是给当事人设立民事法律行为规范,由当事人决定是不是采用立法所标示的规范。但是,民法的任意性并不是绝对的,其中包含很多强制性的规范,因而具有一定的强行法性质。民法的这种以任意性为主的特征,一方面表现在民法的基本内容上,即其主要内容是任意法,部分内容是强行法;另一方面表现为民法的某一部分主要性质是任意法,某一部分的主要性质是强行法。例如,债权法的基本性质是任意法,其主要规范都是任意性而不是强制性的。而物权法的性质与债权法相反,其主要部分是强行法,主要内容不是任意性规范而是强制性规范,因而具有强行法的特征。这是因为,物权不仅涉及当事人,而且涉及其他第三人,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一旦准许当事人任意设定,这些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物权法对物权的很多规定都是强制性的,除少数例外之外,多数规定不许当事人任意变更,必须绝对适用。例如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等,都不能自由约定。因此,物权法的强行法特征,是在民法中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财产法的一个典型特征。当事人在适用物权法的时候,以及法官在审判物权纠纷案件时,对此必须予以重视。凡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必须予以适用,不得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自行选择不适用物权法的规定的,为违法。(三)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不是民事特别法而是民事普通法。这是物权法与民事特别法相区别的一个显著特征。强调这一点,不仅仅是从物权法的具体内容上研究,而且是因为物权法的形式是独立的法律,它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是否具有特别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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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3版)》: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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