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徐学鹿,梁鹏 著 页数:431
内容概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应不应当有一部市场交易领域内的基本法,回答是肯定的,我们认为应当有一部这方面的基本法。但是,为什么至今还没有呢?甚至连要制定这方面的基本法的动向也不明显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长期以来我们没有进行市场经济的建设,现在虽然采取了市场经济的体制,但刚刚起步,还很不成熟,因此,缺少市场交易法赖以脱颖而出的市场经济的市场交易实践。二是缺乏与市场交易法相适应的科学、先进的理论支撑。其表现之一是研究的方法跟不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长期以来习惯于用陈旧的、简单的商品经济的思维,来对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交易的法律;重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等各个分支领域的所谓“实务”研究,往往陷于对法条的注释性的解说,而缺乏系统的、从市场交易客观规律的高度抽象出市场交易实践中的一般理论。表现之二是研究观念的落后,集中表现为缺乏主体意识,习惯以特别法的观念研究“特别法”的主张居于主导地位,这就无法摆脱特别法的思维定式,只能在近代商法的框架内游移、徘徊,难于迎头跨入现代商法的新时代。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商法本体论 第一节 市场、商人和交易:商法的三个基础性概念 一、市场 二、商人 三、交易 四、商法中的“商”就是市场交易 五、“交易”贯穿于“市场”、“商人”和“商法”三个概念之中 第二节 商法的概念 一、最初的市场交易行为准则是习惯 二、近代的市场交易准则是国家立法 三、现代商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节 论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原本调整的对象就是市场交易关系 二、“商事关系”是民法“形式理性”的产物 三、现代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现代市场交易关系 四、我国应当建立科学的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现代商法体系第二章 商法的性质和地位 第一节 商法是自然法 一、自然法的本质是规律:对“自然”一词含义的探索 二、商法是市场交易规律的反映 三、自然法精神在商法中的贯彻 第二节 商法是发现法 一、法律生成路径的两种理论:建构论唯理主义与进化论理性主义 二、商法发现路径的三种理论解释 三、商法的发现:商人市场交易实践中的发现 四、商法作为发现法的意义:克服商法制定法的弱点 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 一、硬商法 二、软商法 第四节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一、市场经济解析 二、商法理念与市场经济 三、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三章 原生态商法——软商法 第一节 软法:软商法的理论思维领域 一、软法是什么:传统教科书法律概念的颠覆 二、软法的特征 三、软法与其他相似概念的区别 第二节 软商法:我国商法研究的前沿领域 一、软商法的概念界定 二、软商法的法理基础 三、软商法的价值 四、软商法何以实施第四章 商会(行业协会) 第一节 商会自律的目标:增进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节 商会缘何自律: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第三条道路 一、逐利行为导致的市场失灵 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政府失灵 三、商会自律作为第三条道路 第三节 商会何以自律:自定规则与处罚权 一、自定规则 二、商会处罚权 第四节 商会失灵:商会自律目的滥用之限制 第五节 商会制定软商法的权利:以保险行业协会为例 一、引言:事起“重庆保险行业协会涉嫌价格垄断”案 二、保险行业协会有权制定规则吗 三、保险行业协会规则制定权来源于何处 四、保险行业协会规则制定权的边界何在 五、谁来监督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则制定权 第六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通道:商会 第七节 整合我国的商会第五章 商法的演进 第一节 家商一体的古代商法 第二节 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的中世纪商法 第三节 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 第四节 趋向世界统一的现代商法 第五节 商会对商法演进的影响第六章 现代商法——《美国统一商法典》 第一节 《美国统一商法典》产生的历史背景 第二节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特征 第三节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原则 第四节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体系、结构 第五节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主要内容第七章 我国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第一节 我国商法的历史 第二节 影响我国商法发展的历史原因 第三节 我国商法现代化中的理论陷阱 第四节 我国商法现代化道路的选择 第五节 我国商法典的编纂第八章 市场主体 第一节 市场主体的沿革 一、作为一个阶层的古代和中世纪商法中的商人 二、近代商法中的商人作为一种特殊身份 三、现代商人是素质商人 第二节 市场主体的范围和分类 第三节 市场主体资格的取得 第四节 代理商第九章 市场行为 第一节 市场行为的演进 第二节 我国建立市场行为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第三节 市场行为法律制度的特征 第四节 市场行为的形式和内容 第五节 商务合同第十章 商人权利救济 第一节 商人权利救济的演进 第二节 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 一、为什么商人乐于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二、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的类型 第三节 仲裁是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方法 一、仲裁的性质:契约性与自治性 二、仲裁的优点:商务纠纷为何选择仲裁 三、仲裁事项:为何多为商务纠纷 四、仲裁的发展趋势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从商人的历史来源可知,商人阶层是专为市场交易而生的一个阶层,或者说,由于市场交易的需要,自然出现的一群以市场交易为职业的人。对这个阶层中的个体来说,他们通过贩卖商品、提供劳务等赚取利润,以满足自己生活的需要,并积累资本以便进一步扩大经营。因此,《现代汉语常用词词典》对商人的定义是:“旧社会贩卖商品从中谋利的人;现泛指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人”。这个定义针对的就是商人个体。不过,上述商人的定义属于经济学范畴。我国商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将经济学上的商人概念与法学上的商人概念区别对待,认为在经济生活中,商人主要是指从事货物交易的人。在法律上,商人主要是指从事商业经营或为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一般来说,商人中的“商”是指它的职业属性。“人”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主体。事实上,经济学上的“商人”与法学上的“商人”概念不应当分离,法律中对商人的调整,应该是经济学上所认定的商人。上述将经济学与法学商人相分离的定义,事实上也没有做到分离。法学中商人的概念,是指从事商业营业的主体,经济学上将商人的概念界定为“从事商业营业的人”也未尝不可。现代商人,除了经销商以外,还包括制造商、证券商、保险商、运输商(含海商)、广告商、代理商等。因此,完善的现代商人制度,就是经济学上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用语。不过,现代商法更注重的是商人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商人的定义是:“是指经营某种货物的人,或者其职业表明他对交易所涉及的惯例或者货物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或者他因雇用其职业表明具有此种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代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中间人而被视为具有此种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关于商人的概念及其他方面的问题,我们还要在下文中讨论,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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