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王作富 编 页数: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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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最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对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因此,从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中,同样可以看到人类自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历史轨迹。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国家文明发展历史已经无可争辩地证明,法律制度乃是维系社会、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体现。
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特点是:(1)观点鲜明,语言精练;(2)讲述最基本的知识,区分主次,对于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原则上只讲通说,不展开讨论。刑法分则400余罪名,确定90余个罪名为重点罪,作较全面、扼要的分析、论述,其余只作简单解释。使用这本简明的教材,为教师在课堂上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各问题展开论述,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也可以促使学生在自学过程中多参考其他刑法论著,独立思考,不囿于一家之言。
书籍目录
上编 刑法总论 绪言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十章 犯罪停止形态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制度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二)绝对不确定法定刑绝对不确定法定刑,是指在刑法上只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予惩处,却不规定具体刑种和刑度。例如,笼统规定对某种犯罪行为“依法制裁”、“依法严惩”等。在法制不完备条件下,常采用这种方式。因其仅抽象地表现犯罪与刑罚的联系,对具体量刑起不到规制作用,不利于法制的统一,难以避免量刑畸轻畸重现象,所以,在刑法典上不能采用这种法定刑。既然法定刑是刑法条文规定的对具体犯罪应当判处的刑种和刑度,“依法制裁”、“依法惩处”之类的规定,既无刑种又无刑度,严格说来,是没有法定刑,因而把这叫做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否适当值得研究。(三)相对确定法定刑相对确定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针对不同犯罪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社会危害性,分别规定一个或数个主刑、一个或数个刑罚幅度。审判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在法定的幅度内选择判处轻重适当的刑罚。这是当代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法定刑。其优点是既对审判机关量刑具有约束作用,又为其提供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中的相对确定法定刑,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分则条文只规定一种刑罚,并且只规定最高期限。例如,《刑法》第448条规定,对虐待俘虏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最低期限,依照《刑法》总则第45条的规定应为6个月。2.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刑罚,其中有期徒刑只规定最高期限。例如,《刑法》第277条对妨害公务罪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以及拘役、管制的最低、最高期限,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3.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两个以上刑罚幅度,或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有期徒刑只规定最低期限,其最高期限,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例如,《刑法》第239条规定,对绑架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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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版)》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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