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徐青森//杜焕芳 页数: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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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面对高等法学教育中的种种现象,我们感到困惑,也产生了很多的忧虑:十年前的时候,法学专业是所谓的“热门专业”之一,现在的热门专业排行榜早已不见了“法学”的踪影;法学本来是很“专业”的专业,但在日前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求职的时候,很多用人单位感觉法学学生似乎最没有专业;很多学生学了四年的法学专业,知道了很多法律上的专业名词,在被问到一个案子如何处理的时候,可以侃侃而谈、头头是道,满口专业词汇,甚至德国如何规定、美国有某个新鲜的理论,但是就是不知道中国怎么规定,这个发生在中国的案子究竟该如何解决;等等。这种现象似乎可以称为“专业教育的非专业化”。2005年贺卫方教授在网上宣布停止招收研究生,就是针对现在考研过于注重公共课程、不注重学生对于专业的喜好这种现象而进行的挑战。法学教育中出现的这些现象,可能与整个大的教育背景有关。很多文科的学生进入大学后,“一半时间在学外语,一半时间在打游戏”。因为文科的期末考试都比较简单,学生混个学分顺利毕业是不成问题的,很多学生对专业的学习都是考试前一个月甚至一个星期前死记硬背对付考试,所以有人戏称,有些文科学生大学四年实际上是学了八个月甚至更少。我们在抨击应试教育而强调素质教育的时候,却把专业教育给“晾”了。这种“不专”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很多法学教育工作者和从业者的忧虑和不安,长此以往,不仅对我们的法学专业学生会造成不利影响,极而言之,可能对我国的法学教育造成戕害。因此,我们建议,法科的学生还是应该学好专业,把这个专业性很强的专业修炼成自己的看家本领,从而能够以专业而谋得生存、谋得尊重。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第二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第三章 与冲突规范的适用有关的制度第四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及其民事法律地位第五章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适用第六章 物权及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七章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第八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九章 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章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一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二章 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三章 国际民事诉讼第十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第十五章 区际法律冲突综合测试题(一)综合测试题(二)综合测试题(三)参考法规目录
章节摘录
(3)国际私法的条约化趋势。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少量国际私法规范后,许多欧洲和拉美国家仿效法国,制定国际私法规范;在1896年德国制定民法施行法后,又有不少国家仿效。同时,从19世纪中叶开始,也有学者尝试制定有关国际条约的工作,接着开展了签订国际私法的地区性和世界性公约的工作,开始了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首先从美洲开始,在缺少专门的国际私法立法形式时,在19世纪70、80年代开始签订区域性国际私法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也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签订了国际私法公约四十余个。如今,不包括统一实体法公约,全世界已有区域性和世界性国际私法公约一百多个。其中,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了国际私法条约化趋势,出现了国际私法统一化和共同性增长趋势,签订国际私法条约的步伐大大加快了。 (4)国际私法立法模式、体例结构和内容完善化。自19世纪末形成国际私法时起,在立法模式上,就存在制定法和判例法两大模式,而在制定法中又可分为制定专门国际私法典和把国际私法规范分散规定在邻近部门法如民法等之中两种模式。在国际私法法典化趋势中,制定法中的法典化模式发展成为主要模式,各国纷纷制定专门的国际私法典。同时,国际私法立法的体例结构和内容也在不断完善和充实,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国际私法体例和内容也日益趋同。例如,判例法国际私法的体例和内容是:司法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制定的国际私法典,如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以及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十编“国际私法”等,其体例和内容,除了当然不同于分散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做法外,也不同于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1898年日本法例、1925年波兰国际私法,而接近于判例法国际私法,更完善和更充实,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国际私法体例和内容。(参见韩德培、杜涛:《晚近国际私法立法的新发展》,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全球化(globalization)。全球化是经济、文化、政治和社会之间相互影响的一个过程,归功于科技的变革,特别是人员流动、货物运输和信息交流的加速以及成本的降低。英国学者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Bauman)指出,“全球化是世界不可逃脱的命运,是无法逆转的过程。如果在一个全球化的世界中处于本土化,那么这是被社会剥夺和贬黜的标志”。全球化与国际事务及其法律框架有着紧密联系,国际关系的一般变化如全球化,也会对国际法学科包括国际私法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伴随全球化而产生的世界新秩序将以下列四组规则为特征:世界性规则,它们在大多数情况下将被包含在国际公约中;地区性规则,比如欧盟规则,它们可能超越国际公约的模式而对成员国及其居民产生拘束力;传统的国家规则;次国家层面规则,比如联邦制国家中的州法,中国国内的四个法域法。国际私法也将面对和处理这些不同层次的立法。 全球化对国际私法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国际私法冲突法新问题的产生。人员、社会和经济相互联系的增强将会使涉外因素的法律冲突案件的数量剧增。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这种跨国活动和交易不断增多。例如,某一外国人在中国举行婚姻,其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国籍原则需要适用外国的婚姻法。随着现代信息交流的发展和国际货币如欧元的引进,在资本投资、保险或消费者合同等领域,我们也可以预见到类似跨国活动和交易的出现。如果这会使得受外国法支配的案件数量也相应地增长,那么这种发展会对整个司法体系产生重大影响。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都不可能像适用和执行国内法那样比较方便地适用外国法,而大量适用外国法也可能会最终损及整个法院体系的运作。因此,有必要反思冲突规则,将外国法的适用限制在保护既得权的必要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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