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张正钊//胡锦光 页数: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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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最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对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
内容概要
本教材在落实教育部确定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学指导纲要》和“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确定的编写要求的基础上,认真安排了体例和内容,力图突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将全书划分为四编十二章,既概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制度,又使章节结构更为简洁紧凑;第二,以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为主线展开研究,既介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又突出研究重点;第三,注意反映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发展进程,既借鉴以往教材建设的成功经验,又努力吸收新的研究成果。
书籍目录
第一编 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 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 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联系与区别 第三章 行政职权 第一节 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 第二节 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 第三节 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 第四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第二编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第二节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 第四节 行政程序法治化第三编 行政救济 第六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四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程序 第六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七节 行政追偿 第七章 行政补偿 第一节 行政补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第三节 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 第四节 行政补偿的标准与程序 第八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原则与作用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五节 行政复议管辖与复议机关 第六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第四编 行政诉讼 第九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功能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十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和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及涉外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程序 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据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涉外行政诉讼各章司法考试真题答案与解析
章节摘录
插图:关于行政一词,人们在日常生活及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等理论研究中对其有多种不同的解释。不过若以是否把行政与国家联系起来为标准进行考察,则可以将这些形形色色的解释归纳为两大类:1.把行政看成是与国家没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日常组织和管理活动按照这种解释,凡有人群生活的地方,就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活动,也就应当有行政。如美国学者怀德(Leonard D.white)在《行政学导论》一书中所提出的“行政艺术乃是为完成某种目的而对许多人的指挥、协调与控制”的观点,以及我国把各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总务、人事、党务、工会、财务等方面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称为行政人员的说法,都是对这种解释的最好注解。这种意义上的行政,人们通常称之为一般行政。2.把行政看成是与国家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组织管理活动按照这种解释,与国家无关的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不能称为行政,即使是它们的组织管理活动也不能称为行政。这种意义上的行政,很早就出现在我国古代的史籍中。如距今两千多年的古籍《左传》中就有“行其政事”、“行其政令”的记载,《纲鉴日知录》中也有“召公、周公行政”的记载。然而,古代行政的含义与近代行政的含义有很大的区别,它是泛指国家的一切组织与管理活动,并没有近代分权意义上的行政。近代意义上的行政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建立在权力分立或权力分工的基础之上。近代分权学说由17世纪英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首创,洛克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和政治上的腐败现象,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三部分。法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分别由三个相互独立的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掌握,三个机关共同行使国家权力,通过相互制约,以实现国家权力运行中的平衡,防止出现权力的独裁。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而在国家机构的组成上遵循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但国家权力仍有立法、司法和行政这种职能分工,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组织上也是分离的。行政只是诸种国家活动中的一种而不是其全部。近代和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就是这种国家权力分立或国家权力分工意义上的行政,这种与国家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行政,也正是我们的行政法学所要研究和探讨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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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4版)》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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