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利明 页数: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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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最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对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因此,从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中,同样可以看到人类自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历史轨迹。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国家文明发展历史已经无可争辩地证明,法律制度乃是维系社会、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体现。由于发展路径的不同、文化背景的差异,东方社会与西方世界对于法律的意义、底蕴的理解、阐释存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都曾比较注重法律的制定与完善。
内容概要
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合同法教学的需要,我们编著了这部《合同法》教科书,作为中国人民大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的一种。在写作过程中,我们根据从事合同法教学的经验,力求全面、系统地介绍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并反映合同法研究的最新成果,使之尽量符合法学本科教学的需要,并对其他读者学习合同法提供指导。 本书基本上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体系编写而成的,共25章。
作者简介
王利明,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兼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建设部顾问、新华社顾问等职。房绍坤,教授,博士生导师,,烟台大学副校长,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法学会副会长,曾获全国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系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王轶,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华南师范大学客座教授等。
书籍目录
总则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十章 合同的解释分则 第十一章 买卖合同.. 第十二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三章 赠与合同 第十四章 借款合同 第十五章 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五章 居间合同附录 历年司法考试相关案例分析题及其解析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一是必须受领的义务,即在债务人作出给付以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债务人的给付。二是及时受领的义务,即在债务人作出给付以后,债权人应当及时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迟延接受,此项义务可以说是受领义务中的最重要内容,债权人如违反此义务也将构成违约。三是在受领中应对债务人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我们认为,对债权人而言,受领主要是一种义务,而不是一种权利。如果认为受领是一种权利,则债权人可以任意行使权利,可以拒绝债务人的给付,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债权人应当负有受领给付的义务,因为:一方面,尽管债权是一种财产权,但这种财产权不同于物权等财产权,它是一种相对权,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才能实现,所以行使这种财产权时就不能不考虑到债务人的行为和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合同大多是一种双务合同,债权人接受给付是与其履行相对的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例如,接受标的物,一定要支付价款;接受承揽物,应当支付报酬等。如果债权人拒绝接受,同时也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显然构成违约。即使债权人在拒绝接受给付的同时,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这种拒绝履行行为也会给债务人造成损害,所以拒绝受领绝不仅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债务人的利益,并影响到社会及信用关系。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看,如果债权人具有拒绝受领的权利,这显然将使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履行不提供任何协助,从而损害了协作履行原则,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律要求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诚实信用义务。同时也违背了法律关于债权人应当及时受领的义务,并且将会使许多债务难以得到切实履行。因此,债权人不仅负有受领的义务,而且还负有及时受领的义务,以及在受领中应对债务人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给付,给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给付义务和受领义务都是合同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都将构成违约,但两种义务仍然有一定的区别。一般来说,违反给付义务特别是主给付义务,不仅构成违约而且可能构成根本违约。而违反受领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根本违约。即使债权人迟延接受标的物,也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由于债权人已构成违约,风险发生移转,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己承担。债务人根本不必以根本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如果确因债权人迟延而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债务人也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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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3版)》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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