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许崇德 编 页数: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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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并居于先导性的战略地位。在我国社会转型的新世纪、新阶段,法学教育不仅要为建设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大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近年来,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科数量增长很快,教育质量稳步提高,培养层次日渐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涵盖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完整的法学人才培养体系,接受法科教育已经成为莘莘学子的优先选择之一。随着中国法治事业的迅速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法学教育的事业大有可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前途充满光明。教育的基本功能在于育人,在于塑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法学教育的宗旨并非培养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匠”,而承载着培养追求正义、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洁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务。要完成法学教育的使命,首先必须认真抓好教材建设。我始终认为,教材是实现教育功能的重要工具和媒介,法学教材不仅仅是法学知识传承的载体,而且是规范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对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第一,法学教材是传授法学基本知识的工具。初学法律,既要有好的老师,又要有好的教材。正如冯友兰先生所言:“学哲学的目的,是使人作为人能够成为人,而不是成为某种人。其他的学习(不是学哲学)是使人能够成为某种人,即有一定职业的人。”一套好的教材,能够高屋建瓴地展示法律的体系,能够准确简明地阐释法律的逻辑,能够深入浅出地叙述法律的精要,能够生动贴切地表达深奥的法理。所以,法学教材是学生学习法律的向导,是学生步入法律殿堂的阶梯。如果在入门之初教材就有偏颇之处,就可能误人子弟,学生日后还要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来修正已经形成的错误观念。
内容概要
本书除绪论外共7章:第一章“宪法总论”,包括宪法的概念、本质、分类,宪法与宪政,宪法结构,宪法制定、修改、解释和违宪审查。第二章“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包括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旧中国宪法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章“国家性质”,包括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与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政党制度、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三项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第四章“国家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象征。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和公民的基本义务。第六章“选举制度”,包括选举制度概述、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选举的民主程序。第七章“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机构概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宪法总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第三节 宪法与宪政 第四节 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五节 宪法结构 第六节 宪法制定 第七节 宪法修改 第八节 宪法解释 第九节 违宪审查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 第二节 与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政党制度 第三节 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第四节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第四章 国家形式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节 国家象征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二节 平等权 第三节 政治权利 第四节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五节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第六节 社会经济权利 第七节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第八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第六章 选举制度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选举的民主程序第七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节 国务院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七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八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九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节 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附录Ⅰ 【问题与思考】参考答案附录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章节摘录
插图:1.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最重要的外在表现形态国家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通过内在和外在的多种途径与形式反映在人们面前的。经济基础、阶级结构、文化制度等是国家在内在特征方面的反映,而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标志等则是国家在外在特征方面的反映。在国家的多种外在表现形态中,由于与国家的阶级本质——国体联系最为密切,政权组织形式因而成为国家最主要的外在表现形态。对此,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①没有一定组织形式的政权机关,国家就不能有效地实现统治,因此,掌握国家政权的各国统治阶级,无一例外地都要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采取与自己国家政权的性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以实现国家的各项职能。由此可见,政权组织形式不仅是国家最主要的外在表现形态,也是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步发展、密不可分的一种社会现象。2.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有机体制政权组织形式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简单组合,而是由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逻辑严密的有机体制。一方面,在形式选择上,它要与国家的阶级本质、民族特点、历史传统等相适应,体现为一种特定的君主制、共和制或其他体制,以实现该国统治阶级对国家的统治和管理。另一方面,在内容构成上,它要涉及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各个方面,使各机关能够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相互协调地行使国家权力。具体地讲,在内容上,政权组织形式至少应当包括设立哪些国家政权机关,按照什么样的原则组织国家政权机关,如何在各国家政权机关之间进行权力配置,各国家政权机关如何行使配置给自己的权力,如何处理各国家政权机关之问的相互关系等问题。只有原则明确、结构严密、内容充实、程序合理、能够实际运作的政权组织形式,才能保障国家权力按照统治者的预期目标实施。(二)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在西方的国家学说中,思想家们普遍认为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之间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因此一般也就很少探讨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而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则认为,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国家性质决定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必须与国家性质相适应,并服务于国家性质。以国家性质为基础去研究政权组织形式,强调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之间的内在联系,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关于政权组织形式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都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来反映、体现国家这一社会现象,二者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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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4版)》是由许崇德所编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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