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国祯 页数:397
Tag标签:无
前言
土地所有权史研究与乡村社会经济史研究相结合,是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的重要领域和方法,日益引起中国法制史、社会史、经济史研究者的重视。拙著《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是改革开放初期利用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乡村社会经济史、土地所有权史的成果,1988年4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出版10年后,承蒙史学界朋友的关爱和拔擢,荣获首届郭沫若中国历史学奖。事毕,郭沫若基金会要我提供一份内容介绍,我写了如下文字,表述撰写的意图和意义:基于“土地契约文书是土地权利关系的法律文书”这一认识,作者试图透过土地契约文书反映出来的土地所有权内部结构及其历史运动,揭示明清社会演变的底蕴。同以往许多关于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不同,作者没有机械地套用近代欧洲的所有权范畴来分析中国传统的地权关系,也没有纠缠于“所有”、“占有”之类概念的界分,而是通过大量的实证性研究,考察封建土地所有权内部结构的运动,主要着眼于所有权结构中在纵向上多层权利的分离组合。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权,不是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它的内部结构是国家、乡族两重共同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的结合。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的运动,表现为这几种互相结合又处于互相排斥状态的所有权之间在同一结构内地位的更替与消长。在中国传统社会,土地私人所有权的发展,始终未能摆脱国家和乡族土地所有权的附着和制约。明清时期土地私有权的进一步发展,也没有发育成纯粹的、绝对的形态。地权关系的分化只是导向产权的多重分割,并没有导致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崩溃。私人所有权之上附着共同体所有权,是由个人社会地位身份化,个人不具有独立的自由的人格这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
内容概要
本书利用国内外收藏的明清土地契约,对明清时代的经济结构、土地制度和土地契约关系的特点,地权分化的历史运动,贵族地主经济、庶民地主经济和山区经济的变化等问题,作了新的探索,进行了综合性的研究,在法学、比较史学的观照下,以民间文书证史,揭示出中国古代土地所有权的丰富内涵。围绕山东、安徽、浙江、江苏、福建、台湾、广东、广西的土地契约关系的特点,进行区域性的专题考察。两方面互为补充,彼此参照连贯,深入阐述了明清时代乃至秦汉以降中国古代农村社会经济的结构及其演变趋势,为研究中国契约学、明清社会经济史拓展了新途径。
作者简介
杨国桢,1940年3月生,福建龙岩人。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1986年起担任博士生导师。1987—2006年任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所长。1985年至今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主编。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全国政协第七、八、九、十届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四、五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先后应邀赴京都大学、斯坦福大学、牛津大学研究、讲学,兼任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中国海洋大学985工程海洋发展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首席专家、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讲座教授。
长期从事明清史、中国社会经济史和中国海洋历史文化研究,主持“明清福建地区经济史研究”等国家级、省部级项目。著有《林则徐传》、《陈嘉庚传》、《闽在海中——追寻福建海洋发展史》、《东溟水土——东南中国的海洋环境与经济开发》、《瀛海方程——中国海洋发展理论和历史文化》等。编有《林则徐书简》、《清代闽北土地文书选编》、《闽南契约文书综录》。主编《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村经济》、《林则徐全集》、 “海洋与中国丛书”、 “海洋中国与世界丛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明清土地制度和契约关系的发展 第—节 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与明清土地制度的特点 第二节 明清土地契约关系的发展 第二节 和土地经营相关的契约形式与契约关系 第四节 土地契约附属的官文书与官田契据第二章 明清地权分化的历史考察——从永佃权到“一田两主” 第一节 永佃权的产生及其进步性 第二节 从永佃权向“一田两主”的转化 第三节 地权分化与地主阶级的再组成 第四节 地权分化在近代的影响第三章 明清两代的山地经营与山契 第一节 皖南祁门县的营山与棚民 第二节 闽北南平县小瀛洲的山村经济第四章 鲁皖土地契约的侧面研究 第一节 明清山东孔府庄田的契约关系 第二节 从民间文约看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的几个问题第五章 江浙土地契约关系初探 第一节 清代江苏的经账与断杜 第二节 清代浙江田契佃约一瞥第六章 闽台土地契约和农业经济 第一节 明清闽北民间的土地买卖 第二节 清初台湾农业区域的形成 第三节 清代台湾大租述论 第四节 台湾与大陆大小租契约关系的比较研究第七章 闽台土地契约中的权利关系 第一节 明清福建土地私人所有权内在结构的研究 第二节 清代福建农村土地抵押借贷与典当的数理分析 第三节 明清德化土地契约的经济内容第八章 两广土地契约的特点 第一节 《盟水斋存牍》和珠江三角洲土地契约 第二节 清代土地契约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推广参考文献后记修订版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明清土地制度和契约关系的发展明清两代,是以地主制为核心的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发展到鼎盛以至烂熟的时期,也是在土地的占有和使用上普遍使用契约的时期。各地日常使用的土地契约文书,是研究明清土地制度和农村经济关系极为重要的第一手资料。为了便于对各地散存的大量明清土地契约文书进行具体的考察,有必要先对明清土地制度和契约关系发展变化的情况,作一鸟瞰式的说明。第一节 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与明清土地制度的特点明清两代田制,分官田和民田两种。官田指封建国家掌握或经营的土地。在明代,官田名目繁多,基本上是以其来源或使用形式定名的。《明史》“食货志”一列举的“宋元时入官田地”、“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以及未加列举的沙田、坍田、绝户遗留地、逃户空田、无主荒地等等,系由其来源而得名;而“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蠕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则均以使用形式不同而得名。《清史稿》“食货志”一列举的官田,有“官庄”(包括皇庄,内务府庄田,礼部庄田,光禄寺庄田,王、公、宗室庄田,八旗庄田等等)、“屯垦”(包括养息牧地的招垦,漕运卫所屯田,直隶、新疆、东北、蒙古、青海、热河、台湾等地的屯垦,西南士兵的军田,东南沿江、沿海涨滩的屯垦等等)和“营田水利”(在直隶、陕西开发的水利田)三大类,都是以土地的用途来定名的。民田指私人占有和经营的土地,有以土地的自然性质区分种类的,如水田、桑地、旱园、洋田、洲田、滩田等是;有以耕种情况区分的,如荒田、熟地、小地等是;也有以所有者身份得名的,如僧田、族田、社田、会田、客田、主田等是;亦有以用途定名的,如灶地、备荒地等是。但这种官民田的划分,是法权关系上的,甚至只是名义上的,实质上还有很大的差别,存在土地所有权相混淆的情形。因此,研究明清土地制度,必须根据土地的实际占有情况,判断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它以强制性的确认的方式,肯定个人或集体排他地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的权利。土地所有权的原生形态是天然形成的部落共同体所有。随着历史的发展,它不断发生变化,派生出种种次生、再次生的形态,因而具有各种不同的历史形态。在同一社会发展阶段,各国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传统的不同,土地所有权的表现也显出千姿百态。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的土地所有权概念,不同于西欧和其他“东方国家”。因此,在分析明清土地制度的特点之前,必须对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做个扼要的解剖。土地所有权纯粹的历史形态,是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马克思说:“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恩格斯说:“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不折不扣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这种绝对自由、神圣不可侵犯的土地所有权,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研究,只存在于古典的和近代的社会中,而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得到充分的体现。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权与此不同,由于它和对直接生产者的人身占有权结合在一起,因而不可能是完全的、自由的。一般而言,封建土地所有权表现为共同体所有与个人所有的结合,私人没有纯粹的土地所有权,因而个人对土地的支配是有限的。在中世纪的欧洲,以典型的法兰克社会为例,公元6、7世纪,作为墨洛温王朝时代社会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基础的公社——马尔克,乃是从氏族公社到土地私有的过渡阶段。到了公元8世纪中叶,随着法兰克农村公社本身两重性的不平衡发展,公社成员的私有土地不断地被世俗的和教会的大地主所吞占,公社成员相继沦为大地产所有者的依附农民。与此同时,查理·马特的采邑改革在全法兰克的推行,使王国的土地由于军功受赏而分散到众多的封臣手里。到公元9世纪之后的加罗林王朝,随着“特恩权”的颁赏,采邑制度更形完善。在那里,采邑发展为以后的封地,大小封臣依严格的等级占有土地,成为领主。这样,块块土地随着它的主人个人化了,而且随着主人的宗子(长子)的世代袭替成了硬化了的私有财产。在那里,土地不体现国家的最高权利,习惯上把它称为“等级所有”。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研究,这种建立在马尔克基础上的土地所有形式,在中世纪欧洲具有普遍的意义。在“等级所有”下,领主的土地权利也不是纯粹的,“这种所有制像部落所有制和公社所有制一样,也是以一种共同体[Gemeinwesen]为基础的”,“这种封建结构同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一样,是一种联合”。在那里,原有共同体的土地权利和领主的土地权利结合在一起,领主同时作为共同体的代表和直接生产者发生关系,从而体现了共同体的公有与领主的私有的统一。因此,这种土地所有权的稳定性和垄断性,表现了封建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不自由。在一些东方国家,典型的形态则是:“公社或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在那里的语言中甚至没有地主这个名词。”“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在这里,土地体现了国家的最高权利,作为东方封建国家基础的公社的土地权利和国家的土地权利结合在一起,象征国家的君主又是代表共同体的个人,和直接生产者发生关系。同时,国家得以实现的经济形态——赋税和国家土地所有权得以实现的经济形态——地租也结合在一起了,因而习惯上把它称为“国家所有”。根据近代史学的研究进展,马克思所指的东方国家,无疑也存在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在这种私有土地上,共同体的所有权(在这里体现为国家)和私人所有权结合在一起,但是,由于共同体是单一的,因而也是强大的,国家的土地权利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因此,私人所有权很不发达,个人对土地的支配权力很小。由此看来,习惯上称之为“等级所有”的中世纪欧洲和“国家所有”的东方国家,都程度不等地存在着私人土地所有权,这种私人所有权不是完全的、自由的,都体现了共同体所有与个人所有的结合,在中世纪欧洲,是公社共同体和领主的结合;在一些东方国家,则是公社与国家统一为一个大共同体和私人的结合。这就是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特征。中国传统的土地所有权,既符合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特征(由此也反映各国封建社会的共同性),又有自己独特的变异(由此也反映各国封建社会的多样性)。中国封建社会向有“公田”(后称“官田”)和“私田”(后称“民田”)之别,表示土地所有者的名词“田主”、“地主”,在汉唐就有了。“田主”、“地主”当然并非今天的阶级意义,但它作为土地所有者(总括地主和自耕农在内)的专称,是明确无误的。从商鞅变法以来,历代封建王朝不乏保护土地私有的律令,就连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的私人土地契约也是很早就出现的。因此,说中国封建社会缺乏土地私有的法律观念,是不够妥切的。说田主仅有占有权、使用权,也是说不通的。私田上的所有权,和其他国家一样,不是纯粹的,也是共同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结合。问题在于共同体所有的那部分采取了不同的形式。中国封建社会始终存在着地缘和血缘结合的乡族共同体,这种乡族共同体并没有和某个个人相结合而成为像中世纪欧洲领主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而是和作为个人的地主既有抱合又有分离。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表明,在乡族共同体内部,个人的活动和对其土地和财产的支配是存在的,亦即有私人土地所有权,但私人的土地权利受到乡族共同体的限制和支配,这在私人土地的继承、让渡、买卖时,表现尤为明显。如“产不出户”,“先尽房族”,往往不得乡族同意,私人难以处分其土地。乡族对个人的这种干涉,不能仅仅看做一种传统的沿袭,而是由于乡族共同体对私人土地拥有某种程度的所有权才能办到的。另一方面,中国很早就在乡族共同体基础上组成统一的大共同体——专制国家,每个私人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这样,私人土地还受着国家权力的干涉。这种干涉,仅用国家主权的行政权力来解释也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该承认国家在私人土地上也分享了某种程度的所有权。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既不同于中世纪欧洲(只是国家得以实现的经济形态,是一种比较单纯的赋税);也不同于某些东方图家(是主权和土地所有权合而为一得以实现的经济形态,是全部赋税和全部地租的结合)。它既体现了国家主权的经济实现,又部分地带有地租的性质。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者指地主和自耕农。“民得租而输赋税于官者”是地主,地主所纳赋税中有一部分属于地租的转让。自耕农所纳赋税中是否也同样包含着部分地租的转让呢?我们认为也是如此。因为马克思曾经指出:“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它还可以是这样一种对土地的关系,这种关系,就象在殖民地移民和小农土地所有者的场合那样,在劳动孤立进行和劳动的社会性不发展的情况下,直接表现为直接生产者对一定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既然承认自耕农对一定土地占有和垄断的权利,那就不能否定他们自己占有的那部分劳动成果是自身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在这层意义上说,他们不是国家的佃农。然而,专制国家在自耕农土地上攫取了部分地租的转让,显示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现实存在,自耕农随之而来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因而也就存在着一定的封建依附关系。在这层意义上说,他们又不是自由农民。他们有不完全的等级权利,即具有不完全享有权利的身份。如果我们只承认封建国家对私人土地仅仅拥有任何一个国家都有的那种广泛意义上的国家主权,而不承认拥有某种程度的所有权,那么,就不能解释:为什么中国封建社会里国家对私人土地的干预权力,会远远超过近代资本主义社会里国家对私人土地的干预权力?(日本战后的土改,欧美各国的征用私地,都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国家主权干预私人土地的例证。)
媒体关注与评论
本书可以说是“中国契约学”上的一项重大成果。作者在大量契约的基础上,进行了谨慎而又扎实的实证,令文章充满了分量十足的说服力。 ——《东洋史研究》,第48卷第2号 作者在这部以明清土地契约文书为研究对象的专著中,既继承了业师傅衣凌先生重视民间文献的研究传统,又表现了进一步推动契约研究的系统化和专门化的努力方向。这对明清契约文书学的发展,无疑将有着承前启后之功。 全书以宏观综论与微观辨析相结合,取契约文书与其他文献相参证,不仅材料搜采广泛、研究方法自成特色,而且学术眼光独到、见解颇显深度、结论多有新说,在近年来国内出版的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著作中,堪称佳作。” ——《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1期
编辑推荐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修订版)》:土地所有权史研究与乡村社会经济史研究相结合,是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的重要领域和方法。《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的写作意图,是试图透过土地契约文书反映出来的土地所有权内部结构及其历史运动,揭示明清社会演变的底蕴。修订版对内容作了补充,希望能为深化中国土地所有权史研究提供再出发的基础。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