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胡锦光,刘炳信 主编 页数:292
前言
教育部指定统编的高等职业教育德育课系列教材《法律基础》由我和沈阳师范大学高职学院的刘炳信老师共同担任主编。该教材出版于2002年,现已过去6年多时间。在这6年多时间里,我国法制建设获得了新的巨大发展。我国不仅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而且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229件现行有效的法律。2002年以来,一批原有的法律根据新的情况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同时,又制定了一批新的法律。无论是修改的法律,还是新通过的法律,都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因此,第一版教材中的一些内容,有的已经不能适应今天的形势,有的与现行有效的法律相悖,有的已经有了新的发展。本版教材即是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对原版教材的修订。本版教材在修订时,保持了原版教材的基本特色。在教材内容上,秉承简明、通俗、易懂的特点;在语言上,保持教材体语言的特色;在形式上,增强活泼性、趣味性、可读性。本书第一版由刘炳信、李学书、寻会云、罗杰、郑彦魁、胡锦光、徐振东、潘林元同志编写。因考虑到修订时间的紧迫性,第二版教材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相关专业的博士在原版教材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他们是胡超宏博士、周望博士、沈磊博士、范围博士、贾剑非博士和王剑波博士。《法律基础》出版发行以后,受到了广大教师和同学们的认可,作为本书的作者,我们感到非常高兴。同时,衷心希望本教材第二版也同样能够受到大家的欢迎。我们认为,教材的宗旨就是要为广大师生的教学工作服务,因此,提供从内容到形式都最优质的教材,是我们作者的最大社会责任和使命。为使本教材编写得更好,我们衷心期待着广大教师和同学们能够把在使用本教材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
内容概要
本教材介绍了法理知识、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诉讼法等内容,具有时代感突出、针对性强、系统扼要等特点,有一定的深度,能满足高职高专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需要。教材以案说法,情理交融,叙论结合,教学两便,可读性强。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的本质 第二节 法的作用和法的创制 第三节 法的实施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活动的方式及行政活动监督 第三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主体 第三节 民事权利 第四节 民事责任 第五节 物权法 第六节 合同法 第七节 婚姻法 第八节 继承法第五章 经济法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节 税法 第五节 劳动法第六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 第三节 刑罚第七章 诉讼法 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 第三节 行政诉讼 第四节 刑事诉讼 第五节 非诉讼途径 第六节 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
章节摘录
插图:证实施的确认、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体系。从法的产生和发展可见,法既是一种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也是一种世界性的历史文化。比较法学家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及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对法律进行分类,对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总称为法系。研究法系对了解不同国家法律及司法有重要意义。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系作不同的分类。世界上划分法系的标准主要是依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和司法传统进行。西方国家存在两种对世界影响很大的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我国的中华法系也是对世界很有影响的法。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它是以古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大陆法系的部门法大都采用成文法典形式。法国和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大陆法系发展形成两大支流。属于大陆法系的有:法国、德国、欧洲和世界许多国家。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而后扩展到曾是英国的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英美法系发展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存在两大支流,即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总体上相同,在许多具体而微观方面存在差异。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特色,它们的差别主要是:(1)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行政案例除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2)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英美法系更倾向重视单行法律和法规,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即使借鉴大陆法系制定法的传统,大多也是对其判例法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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