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学总论

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马克昌  页数: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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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通过法律和法治实现正义、维护秩序、保障自由,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识。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也是我国迄今能够选择的最佳治国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事业中,刑事法治建设是重要的领域之一。刑事法治建设所具有的这种地位,是由刑事法所保护法益之广泛性与重要性、所采用的违法制裁手段之严厉性和所剥夺权利之至关重要所共同构筑而成的。“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④相对于民事法而言,刑事法无疑更有力地诠释了这一法律格言。当看到刑事司法实践中,那些被判处死刑的人从死亡的恐惧、绝望和痛苦中重获新生,或者就此走上生命的终点,恐怕没有任何其他部门法学者敢说他所研究的法律较之刑事法所保护的权益或者剥夺的权利更加重要。刑事法所关涉的问题如此重要,以致在一些国家,刑事法的重大问题被直接规定在宪法当中。例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而在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中,刑事法的内容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在人权保障已成为全球主题话语的今天,刑事法作为保障善良公民权利和犯罪人权利的宪章,其重要性又从维护上层建筑和巩固经济基础之外的另一个方面得到突显。

内容概要

本书是“大陆法系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之一,全书共分15个章节,主要对外国刑法学的基础知识作了介绍,具体内容包括刑法与刑法学、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要件论、未遂犯论、保安处分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作者简介

马克昌,武汉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兼任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顾问、中国法学会名誉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出版专著、教材二十余部,发表论文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第一章  刑法与刑法学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第二节  刑法的规范与机能  第三节  刑法学第二章  近代刑法理论  第一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第二节  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  第三节  近代学派的刑法思想  第四节  后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  第五节  刑法学派之争  第六节  二战后的刑法思想第三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主义  第三节  谦抑主义  第四节  责任主义第二编  犯罪论第四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节  犯罪的成立要件和分类  第三节  犯罪论的体系第五章  构成要件论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理论沿革  第二节  构成要件的种类和要素  第三节  构成要件符合性及其形态  第四节  犯罪的主体与客体  第五节  构成要件的行为与结果  第六节  构成要件的故意、过失与错误第六章  违法性论  第一节  违法性概说  第二节  违法性阻却事由  第三节  正当防卫  第四节  紧急避险  第五节  基于法令或正当业务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第七章  责任论  第一节  责任概说  第二节  责任能力  第三节  违法性意识及其可能性  第四节  期待可能性第八章  未遂犯论  第一节  犯罪实施的阶段与未遂犯  第二节  未遂犯(狭义)  第三节  不能犯  第四节  中止犯  第五节  预备犯和阴谋犯第九章  正犯与共犯  第一节  正犯  第二节  共犯概说  第三节  共同正犯  第四节  狭义的共犯  第五节  共犯其他问题第十章  罪数论  第一节  罪数论概述  第二节  本来的一罪  第三节  科刑上的一罪  第四节  并合罪第三编  刑罚和保安处分第十一章  刑罚和刑罚权  第一节  刑罚概说  第二节  刑罚权第十二章  刑罚的体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概说  第二节  死刑  第三节  自由刑  第四节  财产刑  第五节  名誉刑第十三章  刑罚的适用  第一节  法定刑与刑罚的加重、减轻  第二节  刑罚的量定、宣告和免除第十四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各种刑罚的执行  第二节  缓刑  第三节  假释  第四节  刑罚的消灭  第五节  前科的消灭第十五章  保安处分  第一节  保安处分概述  第二节  保安处分的分类  第三节  保安处分的适用推荐参考论著主要参考法典

章节摘录

  内容的说明就要由各个正当化事由分别说明。正当防卫中的‘防卫的意思’、紧急避险中的‘避险意思’、自救行为中的‘自救意思’等‘权利保全意思’,及社会的相当行为中的‘正当行为意思’、被害人的承诺中的‘承诺的认识’都是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可能适用各个正当化事由的客观状态只是偶然具备,行为不被认为正当化,要增加该种要素,因为它以上述主观的内心的状态的存在为必要。”  (三)记述的要素与规范的要素  在刑法的构成要件形成过程中,立法者使用描述的(记述的)要素和评价的(规范的)要素,这些要素既可以表明外在的(客观的)情况,也可以表明内心的(主观的)情况。  所谓记述性要素,是指要求法官的单纯认识性活动的要素,换句话说,是指要求法官对外部的、可以感性地认识的客观事实的认识活动。例如,惩罚往饮水中投放毒物、以贩卖为目的持有鸦片烟这样的规定,不过是要求法官进行一种认识活动。不过,即使在这种要素中,也可以同时看到单纯要求认识活动的(要素)和表现出向要求评价活动方向移动的要素。有关事实的真伪的犯罪就是一例,它以“主张不真实的事实”为要素,不过,“散布虚伪的事实”(日本刑法第233条)“欺罔他人”(日本刑法第246条)等,就必须要求在认识活动基础上再加以评价活动。危险犯是另外一例:所说的公共危险的发生与否(日本刑法第109条)、妨害往来的发生与否(日本刑法第124条),无非是比照经验法则而作出判断。伪造和仿造(日本刑法第217条)的判断也是如此。此外,曾作为主观违法要素的“目的”和“明确认识”是记述性的要素。然而也有种种行为对象的心理变化成了要素的情形。譬如,在强奸罪和强盗罪中实施暴力和胁迫时,对方只是现实地受到不许反抗的压制是不够的,其暴力和胁迫还必须在客观上能够完全压制住反抗才行。可是欺诈罪却有所不同,只要对方由于欺罔行为而陷入错误之中就已足,欺罔行为的客观性质是不用考虑的。毁损名誉罪、侮辱罪也都以法官对客观事件的评价活动为必要。照此来看,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也在某种程度上要求评价活动,因而,记述与规范的界限就十分模糊了。不过,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是在一个程度上表示出规范的性质,记述性和规范性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所谓规范性要素,是指要求在此基础上再依据刑法进行评价活动的要素。例如,惩罚猥亵、通奸、受贿、毁损名誉等犯罪的规定要求法官的评价活动。它的含义是不单纯给予事实的认识,还必须要有评价。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不过是给予一种初步的评价,具体的内容还要在充分考虑历史的和社会的各种情况下,由法官来进行补充性的评价。第一,有时要预想有刑法以外的法律评价。

编辑推荐

  选自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之所以将这套系列教材冠名为“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是因为这套教材以现代刑事法治理念为指导,注重吸收当代刑事法学发展的最新研究成果,并且不再像以往的刑事法学教材那样只关注刑法和刑事诉讼两个方面,而是本着“刑事一体化”之精神,覆盖大部分刑事法学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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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3条)

 
 

  •   马克昌老先生经典教材之一
  •   马老,中国刑法的权威,如果三年后能够成为马老的学生就好......
  •   大陆法什么时候能够注重实务,太多理论,头晕脑胀
  •   开阔了眼界。平时用到最多的是本国的法,多见识见识很好。
  •   非常新欢这本书,仰慕作者的学术水平
  •   相当的好的,值得学习研究。
  •   理论多说 观点开放 精道地讲述
  •   不错,要好好读读
  •   首先,书是不错的,必竟是刑法学界那么多高人所编,但内容来说,前三章,对偶们这些一般法律本科来说,虽然是泰斗所写,但确实有些深了,看得头晕晕的,不过相信功力再深些再看会有很大收获
  •   主编名气很大,内容还行吧!
  •   马老的书,非常的好,必须认真研读呀!
  •   整体来看还不错,不过书的纸张好像不是太好,不过也还行
  •   包装不如以前的好啦,有残页、装订不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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