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曾宪义,王利明 总主编 页数:280
前言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最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对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因此,从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中,同样可以看到人类自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历史轨迹。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国家文明发展历史已经无可争辩地证明,法律制度乃是维系社会、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体现。
内容概要
实行和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的前提和基础条件,是要有法可依。因此,必须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本书以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为重点,对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过程和立法技术等立法学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论述。本书在参考国内外有关立法学著述的基础上,力图从理论与应用、历史与现实、国内与国外、静态与动态、宏观与微观等相结合的角度,对各种立法活动及其规律进行科学的说明和综合性的研究,也力图写出自己的特色。本书的编写人员既有在高校长期从事立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学者,也有在实际立法部门进行立法工作的有丰富经验的工作者。因此,本书既可以满足高校本科生教学的需要,也适合在研究机构和实际部门工作的人员阅读。
书籍目录
绪论 立法学概述 第一节 立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第二节 立法学的产生和形成 第三节 立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学习和研究立法学的意义第一编 立法理论 第一章 立法的概念、本质和作用 第一节 立法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第二节 立法的本质与法的形成 第三节 立法的职能与作用 第二章 立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立法的产生 第二节 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 第三节 从古代立法到近现代立法发展的若干规律 第三章 立法原则和立法的指导思想 第一节 立法原则概述 第二节 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第三节 我国的法定立法原则 第四章 立法与利益 第一节 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 立法中的利益选择和协调 第三节 立法与利益群体 第五章 立法民主化与公众参与立法 第一节 立法的民主化及其理论 第二节 我国立法的民主化概述 第三节 我国公民参与立法的形式 第四节 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第二编 立法制度 第六章 立法主体 第一节 立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立法主体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章 立法体制 第一节 立法体制概述 第二节 立法体制的分类 第三节 授权立法 第四节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第八章 立法效力 第一节 法律效力和立法效力 第二节 法的效力位阶和立法效力的裁决 第三节 立法中的法的溯及力 第九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立法程序概述 第二节 提出法律案 第三节 审议法律案 第四节 表决法律案 第五节 公布法律 第六节 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程序 第七节 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程序第三编 立法过程 第十章 立法预测、立法规划与立法决策 第一节 立法预测 第二节 立法规划 第三节 立法决策 第十一章 立法协调 第一节 立法协调概述 第二节 立法过程中的立法协调 第三节 立法听证制度 第十二章 立法的解释与修正 第一节 立法解释 第二节 法的修改与补充 第三节 法的废止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第十三章 立法监督 第一节 立法监督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立法监督体制 第三节 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第四编 立法技术 第十四章 立法与法律渊源、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 第一节 立法的内部协调 第二节 立法与法律规范的结构 第三节 立法与法律规范的分类 第四节 立法中的专门化规范 第十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与形式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与形式概述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第三节 规范性文件的整体结构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件 第十六章 立法语言 第一节 立法语言概述 第二节 立法语言的风格 第三节 立法语言的使用规则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世界上大多数民族都经历过封建制社会的发展阶段。封建制国家的立法是在奴隶社会灭亡、封建制生产方式形成以后,伴随着封建制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这种历史类型的立法在许多国家历时比较长久,在历史上也有重要影响。1.封建制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在世界封建制立法史上,中国封建制的立法不仅开始最早,而且历时最长,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从战国之际李悝编纂《法经》,直至封建社会末期的《大清律例》的制定,在长达两千多年的时间里,中国的历朝历代不仅有自己的立法,而且从秦朝开始都编纂有统一的、系统的“律”,较好地调整了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关系。特别是唐朝永徽年间制定的《唐律》,堪称中华法系的代表和楷模。《唐律》不仅对中国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而且还传到国外,当时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家的法律,多是对《唐律》的模仿。在亚洲的其他国家,伊斯兰教的创始人穆罕默德于6~7世纪在传教过程中以真主启示的名义而发布的经文《古兰经》,对形成阿拉伯法系具有重要影响。在8~9世纪阿拉伯帝国全盛时期,东起印度河流域,西临大西洋,从喜马拉雅山麓到地中海沿岸,在这一广大地区都实行伊斯兰法。欧洲封建社会从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开始,经过封建割据、专制君主制和等级君主制等时期,到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有一千二百多年的时间。欧洲封建社会的立法与中国封建社会立法的统一不同,呈现出极为分散的状态。在欧洲,除罗马法外,产生过各种各样的法,如日耳曼法、教会法、习惯法、普通法、衡平法、地方法、城市法和海商法等。其中比较有影响和代表性的法典有5~6世纪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6世纪初西哥特王国的《西哥特罗马法典》,7世纪伦巴第王国的《伦巴第法令集》,9~13世纪基辅罗斯时期逐渐形成汇编的俄罗斯的《罗斯真理》,12世纪罗马天主教会的《格拉提安努斯教令》,12世纪在大西洋沿岸使用的《奥莱龙法集》和在北海、波罗的海沿岸使用的《维斯比法集》等海商法,13世纪法国的《诺曼底大习惯法》和德国的《萨克森法典》,16世纪罗马教廷的《教会法大全》,等等。封建制国家的立法,虽然因国家和发展阶段的不同,各具不同特点,但是它们又具有一些共同的本质特点:在经济上确认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和政治上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封建制立法在经济上不仅保护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而且还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农奴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的规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确认封建等级制度,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特权。君主在国家中是最大的地主,高踞于封建等级的顶端,在经济、政治和法律上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其他封建主则按照占有土地、财产的多少和掌握权力的大小来确定特权,形成了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形的等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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