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房绍坤 主编  页数:633  

内容概要

本书是按照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以大民法的学科体系进行设计的。书中采用全新的编写体例,章前设“引读案例”,以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章后设“引读案例解答”,以帮助学生掌握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和思路。同时,章后设置“课堂讨论案例”和“重点思考习题”,以方便学生课堂和课后讨论、思考。在正文阐述中增加了“例题”及其“解析”,以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内容阐述力求简明扼要,尽量用简洁的语言集中阐述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以便使学生对民法知识能够一目了然。另外,该书还紧密结合司法考试,章前设置了“司法考试要点”,以使学生了解司法考试的基本要求。同时,以“例题”和“课堂讨论案例”的形式将历年司法考试真题收入教材中,以便使学生了解司法考试的考点。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作者简介

房绍坤,烟台大学副校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山东省法学会副会长,全国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民商法国家级教学团队和民法国家级精品课负责人;发表学术论文110余篇,出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  物 第七章  民事行为 第八章  代理 第九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第二编  人身权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第十一章  人格权 第十二章  身份权第三编  亲属 第十三章  亲属概述 第十四章  婚姻关系 第十五章  家庭关系 第十六章  收养关系第四编  物权 第十七章  物权总论 第十八章  所有权 第十九章  用益物权 第二十章  担保物权 第二十一章  占有第五编  债权总论 第二十二章  债权概述 第二十三章  债的履行 第二十四章  债的保全 第二十五章  债的担保 第二十六章  债的转移 第二十七章  债的消灭第六编  债权分论 第二十八章  合同总论 第二十九章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第三十章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第三十一章  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三十二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三十三章  技术合同 第三十四章  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第七编  继承权 第三十五章  继承权概述 第三十六章  法定继承 第三十七章  遗嘱继承 第三十八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九章  遗产的处理第八编  侵权责任 第四十章  侵权责任概述 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四十二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免责事由 第四十三章  侵权责任的主要类型(一) 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的主要类型(二) 第四十五章  共同侵权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第二,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一方面,通过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双方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因收养的成立而消除。第三,收养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基于收养而发生的亲子关系,既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程序而成立,亦可在出现法定事由时通过法定方式而解除。二、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依照《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以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第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依据民政部《关于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中所作的解释,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这里所说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遗弃的出生儿和其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遗弃婴儿和儿童的,一般为生父母,也可能是养父母。作为被收养人的弃婴和儿童,应以其生父母查找不到为必要条件。第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是否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说来,如生父母因经济负担能力、患有严重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或不宜抚育子女的,均可视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二)送养人的条件依照《收养法》第5条的规定,以下自然人、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第一,孤儿的监护人。孤儿已丧失父母,处于他人监护之下,以监护人为送养人是出于保护孤儿的需要。应当指出的是,监护人送养受其监护的孤儿,须受《收养法》第13条规定的限制,即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第二,社会福利机构。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养、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社会福利院。第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以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为送养人,是同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为被收养人的规定相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通过送养、收养变更亲属关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是有利的。

编辑推荐

《民法》有以下特色:·基础性。立足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现实需求,在内容编写上,注重阐释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简明扼要、中心突出、概念准确、条理清晰。·实用性。注重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侧重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创新性。内容和体例开拓创新,文内设计了形式新颖的各种栏目,拓展学生学习视野,引导学生深入思考。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是一套基础性的以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为目的的法学本科教材,适用丁广大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可适用于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自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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