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新清 等著 页数:453
内容概要
《刑事诉讼程序研究》是为高等院校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撰写的教材。本书共分5编20章,内容涵盖刑事诉讼程序基础理论、审前程序、审判程序、特殊程序和执行程序五个部分。在刑事诉讼程序基础理论一编中,撰写了刑事诉讼程序理念、刑事诉讼程序要素、刑事诉讼程序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国际化和刑事诉讼程序构造五个方面的内容,力求使读者对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理论问题有一个系统的把握。以后四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体例,从立案开始,分析研究了每一个诉讼阶段上相关程序的主要理论问题。
作者简介
王新清,法学博士,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曾兼任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新华通讯社法律顾问。
长期从事诉讼法学,律师法学和刑法学教学研究工作,曾受全国律协委托参与我国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程序理念 第一节 程序正义 第二节 程序优先 第三节 程序安定 第四节 程序民主 第二章 刑事诉讼程序要素 第一节 诉讼主体 第二节 诉讼行为 第三节 诉讼条件 第四节 刑事裁判 第三章 刑事诉讼程序原则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基础性程序原则 第三节 追诉程序原则 第四节 审判程序原则 第五节 证据程序原则 第四章 刑事诉讼程序国际化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国际准则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的国际化 第五章 刑事程序构造 第一节 刑事程序构造基本理论 第二节 刑事程序构造之类型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程序结构与“流水线型”程序结构第二编 审前程序 第六章 立案程序 第一节 立案概述 第二节 立案的功能 第三节 我国立案程序的问题与完善 第七章 侦查程序 第一节 侦查模式 第二节 侦查权的制衡 第三节 侦检关系理论 第四节 对违法侦查行为的规制 第五节 诱惑侦查 第六节 补充侦查 第八章 审查起诉程序 第一节 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第二节 审查起诉方式 第三节 不起诉与暂缓起诉 第四节 公诉变更 第五节 起诉书一本主义第三编 审判程序 第九章 审级制度与审判组织 第一节 审级制度 第二节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第三节 主审法官与合议庭 第十章 公诉案件的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庭前审查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第三节 法官的调查权 第四节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审 第五节 暂缓判决 第十一章 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自诉制度概说 第二节 自诉人适格 第三节 自诉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 第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上诉权 第二节 抗诉权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方式 第四节 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五节 上诉、抗诉对裁判的制约 第十三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权与死刑核准权 第二节 死刑复核的方式 第三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再审申诉问题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第四节 审判方式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造第四编 特殊程序 第十五章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与立法模式 第二节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若干问题 第十六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第一节 单位犯罪案件的当事人问题 第二节 单位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第十七章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理论依据 第二节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前程序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 第四节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执行程序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第五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程序 第二节 自由刑的执行程序 第三节 财产刑的执行程序 第四节 社区矫正问题 第二十章 执行中裁判的变更 第一节 变更执行的启动机关和决定机关 第二节 死刑的变更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与假释的程序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变更的监督
章节摘录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程序理念 第一节 程序正义 一、程序正义的一般原理 (一)什么是程序正义 在现代汉语中,“程序”包含着“规程”和“次序”两层含义,通常被解释为“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其中,“规程”是指按一定的标准、法则或格式对某一制度作出分章分条的规定, “次序”是指“事物在空间或时间上排列的先后”0。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以及由此形成的相互关系。季卫东先生认为,法律程序的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程序没有预设的真理标准,而是通过促进意见疏通、加强理性思考、扩大选择范围、排除外部干扰来保证决定的成立和正确性。② 法律程序的价值或意义,既是指法律程序在运行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又是指人们评价和判断某一法律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价值准则。关于法律程序价值的理论在西方主要有两种: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前者强调法律程序的功利性,即程序对实施实体法或形成优秀的实体法的功用,因而,这一理论对程序正当性的评价往往是从程序所产生的结果上衡量的;后者则强调法律程序本身的正义性,强调程序的内在道德性,主张从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来建立其价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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