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周伟 等著 页数: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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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是由审判方式改革引发的,而“控辩式”庭审模式的引进则是中国改造刑事审判方式的突破口。1996年修正的现行中国刑事诉讼法以控审分离、控辩对抗为基点重新构建了中国刑事庭审方式。在新的庭审模式下,法官虽保留了一定的职权,但控辩双方主导法庭调查与辩论无疑是其基本特征。新庭审方式贯彻控辩举证原则,辅之以法院补充性查证,试图融合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二者之长。然而,自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控辩式庭审方式却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因为,一方面,控辩式庭审方式对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基本理论和诉讼制度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有关庭审的规定比较抽象、原则,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程序与规则和配套的诉讼制度与程序规则。在一个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设计存在缺陷的社会里,需要我们对有关庭审方式的基本理论问题和相关的改革措施进行冷静分析和理性反思。基于上述理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于2001年向美国福特基金会申请了重大研究课题——“中国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的配套措施与保障机制研究”,并获得批准与资助。 我们之所以选择“控辩式”庭审方式作为研究的切入点,是因为审判方式的改革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焦点。而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引进的控辩式庭审方式在中国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致使其在中国的适用性受到了怀疑。我们认为,控辩式庭审方式的改革,体现了诉讼民主与诉讼科学精神,是必然的选择,今后要做的工作应是逐步完善配套机制及相关的具体程序与规则,而不应是怀疑,更不应否定这一改革。控辩式庭审方式要在中国得到切实有效的推行,必须依靠理论上的论证与支持。
内容概要
被害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当事人,切实保障二者的诉讼权利将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实现。但是对二者诉讼权利的保障却存在矛盾的一面。因为被害人与被告人是对造的双方,如果注重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则必然会损害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反之亦然。因此寻求被害人和被告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是刑事诉讼的主要课题之一。”被害人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原有基础上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但是作为刑事诉讼主体,被害人的权利规定仍然存在缺陷。在今后的立法中,应顺应世界潮流和刑事诉讼发展的客观规律,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更加突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一直都是刑事诉讼法的中心问题,也是刑事诉讼走向文明民主的标志。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保护被告人权利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但与国际公约和联合国的规定相比仍然存在差距,仍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必要。
作者简介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2007),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06),第二届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2001),北京市优秀青年法学家(1999)。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期刊上发表论文300余篇,出版独著10部,主编教材、著作70余部。
书籍目录
上篇 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 第—章 被告人权利保障概述 第一节 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历史演进 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c被告人权利的分类 第三节 欧美主要国家对犯罪嫌疑人.c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第四节 国际人权公约对犯罪嫌疑人.c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第二章 司法原则涵盖的被告人权利 第一节 涵盖被告人权利的司法原则 第二节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维护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权利 第一节 维护人格尊严的权利及人道的监禁条件 第二节 不受酷刑及残忍.c不人道待遇的权利 第三节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第四节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被告人的防御性权利 第一节 辩护权 第二节 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第三节 对证人的质证权和得到免费翻译权 第四节 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第五节 不受非法拘捕的权利 第六节 控告的权利 第七节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程序性权利 第一节 被告知权利的权利 第二节 由独立的法庭进行公开.c公正审判的权利 第三节 及时审判的权利 第四节 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五节 请求复审的权利 第六节 其他程序性权利 第七节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被告人的救济性权利 第一节 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第二节 申诉的权利 第三节 获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第四节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被告人的财产权利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财产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财产权保障的基本程序原则 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财产权保障的现状.c问题与改革下篇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 第八章 被害人权利保障概述 第一节 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历史演进 第二节 主要法治国家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第三节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 第九章 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性权利 第一节 控告犯罪的权利 第二节 参与诉讼的权利 第三节 获知诉讼信息的权利 第四节 诉讼性程序申请权 第五节 执行程序参与权 第十章 被害人的救济性权利 第一节 获取补偿的权利 第二节 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节 救济性程序请求权 第十一章 被害人获得援助以降低对其伤害的权利 第一节 国际人权视角下被害人获得援助以降低对其伤害的权利 第二节 我国被害人获得援助以降低对其伤害的权利现状
章节摘录
上篇 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 第—章 被告人权利保障概述 刑事诉讼是代表国家的追诉方与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围绕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应受刑事制裁所作的较量,是国家公权力与自然人私权利的正面对抗。作为矛盾的双方,刑事诉讼中国家公诉权天然地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抗权。刑事诉讼客观上是强者和弱者之间的不平等争讼。在以控制犯罪为首要价值的诉讼模式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更是遭到漠视;在有着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优位,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敌人”予以打击的历史传统的中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始终处于相对弱小的诉讼地位,不足以在控、辩、审三方构成的诉讼结构下与公诉方的权力形成张力,进而支撑起正三角形的可视的程序正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抗权与公诉权显然失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控诉人严重打压的诉讼格局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 现代刑事诉讼在控制犯罪、保护人权并重的诉讼价值观的指导下,以“平等武装”为基准,对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观上的弱者地位进行救济,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日益丰富的诉讼权利。狭义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主要体现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权利。①具体而言,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不仅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要保护其基本人权。身陷图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诉讼权利易于为国家公权侵害,其基本人权也容易遭到侵犯。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保障人权已经被国际社会确立为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且已在为数不少的国家刑事诉讼立法、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刑事诉讼程序中人权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判断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是否确实得到保障,是判断一国刑事诉讼立法、司法是否文明、是否科学的一个重要维度。 在人权保护已经写入我国宪法、在我国已加入众多国际条约、刑事诉讼标准国际化成必然趋势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将从宪法的高度,以国际人权公约和他域刑事诉讼立法为参照,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历史发展路径加以梳理,以期人们从理念上认识到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价值所在,同时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加以探讨。 第一节 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历史演进 纵观人类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刑事诉讼制度经历了奴隶制弹劾式诉讼、封建制纠问式诉讼、现代民主式诉讼三个阶段。与之相对应,刑事诉讼被告人地位的变迁呈现出如下规律:被告人由诉讼客体变为诉讼主体;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刑事诉讼由打击犯罪到保护人权和控制犯罪并重。在一定意义上说,刑事诉讼的发展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日益得到重视的历史。 一、公诉的视野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国家未以职权涉人对“刑事案件”的追究,社会纠纷主要由受害人以私人力量进行追诉,通常以私力救济方式解决争议。在人类早期的弹劾式诉讼中,作为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未得到区分,其与原告作为诉讼地位平等的诉讼主体,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并因为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保持了原始的中立地位,以及弹劾式诉讼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原始民主性,其主体地位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得到实现。①我们认为,所谓受刑事追究者是公诉制度背景中的概念,受刑事追究者是相对于国家作为公诉人的概念。从刑事诉讼本质上解决的是国家权力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私人权利冲突这一领域,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在谈及受刑事追究者时强调的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义务这一角度来考量,受刑事追究者在本书中仅指刑事公诉案件中,相对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因涉嫌犯罪而受到追诉的人。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不包括在本书的受刑事追究者概念之中。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外延界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书中受刑事追究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较之于通说的概念较为狭窄。通说认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在刑事诉讼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刑事追诉的人。从外延上讲,犯罪嫌疑人只存在于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被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诉讼的人。被告人则既存在于公诉案件也存在于自诉案件并且都是存在于审判阶段中,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②由于研究视角的不同,本书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概念的界定在外延上小于通说,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不属于我们研究的对象。原因之一:自诉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地位平等,由于国家公权力未加入追诉,国家公权力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可能性较小;原因之二:我们认为刑事诉讼关注的焦点是国家公权和自然人私权的冲突,公诉是刑事诉讼的本质;原因之三:本书研究的主旨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义务集中地体现在公诉案件中。因此,本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外延只有在公诉的背景下相对于国家追诉机关才能得以界定。 三、受刑事追究者概念的历史演进 受刑事追究者这一法律概念不是一个空洞的称谓,它预设了概念所指称者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与受刑事追究者这一概念紧密相关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受刑事追究者的历史演进,以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时间分界点,经历了从笼统的被告人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科学划分。在1996年3月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中,不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因涉嫌犯罪而受刑事追究者统称为“被告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34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以检察机关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诉讼活动为分界线,在此以前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此以后被称为“被告人”;只有在人民法院经过正当审判程序最终判决一个人有罪时,他才能被确定有罪,这时他才能被称为罪犯。1996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称谓的区分,是以侦查中一审判中作为区分标准的。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被告人”根据所处诉讼阶段的不同、诉讼地位的不同划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是为了突显与国家追诉权力相对而言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刑事追究者的主体地位,强调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这一点和我们所采用的国家追诉权一受刑事追究者的抗辩权平等对抗的研究范式的精神相通。 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区分也符合他域刑事诉讼立法体例。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钰雄先生指出:笼统地使用被告此一称谓时,既不能表明诉讼进行至何种阶段,自无法得知其地位如何。外国立法例上则多半以不同的称谓区别两者,以避免混淆。应以“侦查中一审判中”为标准加以区别。①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被告人这一笼统称谓,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科学地划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彰显了受刑事追究者的主体地位,契合了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对我国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起了巨大的推进作用。由此可见,受刑事追究者的演进基本路径为由早期的含有有罪推定的概念发展为含有无罪推定的概念,由早期的单一被告人概念演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科学划分。 四、“受刑事追究者"称谓演进背后的人权保护价值基础 通观“受刑事追究者”称谓的历史演进,受刑事追究者由早期的“罪犯”、“人犯”这些含有有罪推定思想的概念演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概念,由早期单一的被告人概念发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概念,其背后反映了人们对刑事诉讼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无罪推定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等现代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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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着力于构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体系,力图全方位展现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以及域外立法对于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基本程序架构,并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我国刑事诉讼相关程序和制度的改革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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