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程荣斌 主编 页数:492
内容概要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并居于先导性的战略地位。在我国社会转型的新世纪、新阶段,法学教育不仅要为建设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大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近年来,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科数量增长很快,教育质量稳步提高,培养层次日渐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涵盖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完整的法学人才培养体系,接受法科教育已经成为莘莘学子的优先选择之一。随着中国法治事业的迅速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法学教育的事业大有可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前途充满光明。 教育的基本功能在于育人,在于塑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法学教育的宗旨并非培养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匠”,而承载着培养追求正义、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洁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务。要完成法学教育的使命,首先必须认真抓好教材建设。我始终认为,教材是实现教育功能的重要工具和媒介,法学教材不仅仅是法学知识传承的载体,而且是规范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对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编 总论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五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六章 管辖 第七章 回避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第九章 证据概述 第十章 证明 第十一章 强制措施 第十二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三章 期间与送达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第三编 分论 第十五章 立案 第十六章 侦查 第十七章 起诉 第十八章 第一审程序 第十九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十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 第二十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四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二十五章 刑事赔偿程序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可谓艰难曲折,其中经历了三起两停的复杂过程。早在195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即着手进行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并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条例(草案)》。党的八大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最高人民法院主持,组成了起草刑事诉讼法的专门机构,于1957年6月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初稿)》,后因“反右”斗争的开始,起草修订工作也随即停止进行。稍后又于1963年4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后因“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致使起草修订工作处于长期停止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又提到了议事日程上。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宣告成立,在抓紧制定刑法和其他几个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的同时,以1963年的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为基础,先后拟定出修正一稿和修正二稿,呈交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1979年7月1日正式通过,同年7月7日公布。至此,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正式诞生了。从总体上而言,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很好的刑事诉讼法典,是与拨乱反正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相适应的,是我国民主法制化的一大里程碑。这部刑事诉讼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共4编、17章、164条。该部刑事诉讼法典基本上采用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结构,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原则主要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应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还确立了回避、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等各项诉讼制度。自1980年1月1日施行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这部刑事诉讼法在正确、合法、及时地惩治犯罪分子,切实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刑事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同时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需要总结。基于上述原因,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强烈呼吁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1993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列入立法的议事日程,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讨论,并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终于在199,5年12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稿),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199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补充修改。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提交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同年3月17日,正式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从刑事诉讼法修改补充的条文来看,由原来的164条增加到225条,除附带民事诉讼、期间和送达、死刑复核未作改动以外,其他的篇章都作了重大的补充修改,使得刑事诉讼制度沿着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具体而言,此次对刑事诉讼程序修改补充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容,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认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被法院最终判定有罪之前,应该被推定为无罪的人。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容,但又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并没有全盘照抄无罪推定的内容,而是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根据这一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废除了人民检察院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免予起诉制度,这对于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促进检察机关履行证明责任.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2.完善了刑事辩护制度。原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介入刑事诉讼,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受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终结,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时,律师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诉讼,了解案情,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意见;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获得了与公诉人平等对抗的权利,大大强化了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3.加强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肯定了被害人的申请回避、申诉权以及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同时扩大了被害人提起自诉的范围,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4.兼顾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了较大修改。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适当延长了拘留的期限,放宽了逮捕的条件,废除了收容审查,同时为了满足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需要,规定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的最长期限可延长到37天;由于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过严,不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逮捕条件中“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修改为“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二是完善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原刑事诉讼法只对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条件、期限和执行方式以及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要求的法律后果,使得这两种强制措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三是规定了各类强制措施的期限。为了保障被采取强制措施对象的合法权利,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各类强制措施都规定了明确的期限,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对于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5.改革了庭审方式,吸收了对抗制诉讼的合理格局,对庭审方式作了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修改为程序性审查,以防止审审判人员“先人为主”,影响审判公正。二是弱化了法官在庭审中的权力,增强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明确规定了公诉人、自诉人、辩护人在法庭上的举证责任,法庭中法官的主要责任是主持审判,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意见,审查核实证据并作出公正裁判。而公诉人和辩护人双方都有义务当庭出示物证,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三是扩大了合议庭的职权,改变了过去合议庭负责审理,而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负责裁判的现象。6.增加了刑事审判简易程序。明确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的范围、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和审结期限。简易程序的增设是刑事立法中世界各国审判程序的一项内容,已被各国普遍认可和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既方便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又可以使人民法院迅速解决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从而集中精力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期问及具体的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总之,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一大里程碑,它的贯彻执行将对惩罚犯罪,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国家安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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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3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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