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安东尼·奥格斯 页数:361 译者:骆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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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人书房的书架上已有六套公法译丛了:罗豪才主编,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公法名著译丛》;梁治平、贺卫方主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的《宪政译丛》;陈端洪、翟小波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宪政古今译丛》;范亚峰等策划,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公法译丛》;罗豪才、张志坚主编,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法国公法与公共行政名著译丛》;陈端洪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程序与行政过程译丛》。此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外国法律文库》、商务印书馆出
内容概要
行政法学自己提出问题并自己解决问题的时代已经走到了它的终点……这门学科的基本变量和范围已经被限定,而行政法学者所提出的问题在这些变量和框架内已经不能得到完美的回答……传统行政法学永远不能告诉我们,什么是好的政策,也不能告诉我们理想的政治图景应该是怎样的,而政府规制学的意义就在于此。
作者简介
安东尼·奥格斯(AnIhony I.Ogus),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教授,著名公法学者,在法与经济学、政府规制、社会保障法等研究领域享有颇高的地位。出版有《法律与规制的经济学读本》、《社会保障法》、《控制规制者》、《规制、经济学与法律》、《成本和警世故事:法律的经济学洞察》等著作。
译者简介骆梅英,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英国剑桥大学公法中心访问学者。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规制的性质 第二节 规制与经济学一般理论 第三节 规制的范围和形式 第四节 英国政府规制的历史发展第一部分 规制的一般理论 第二章 规制的语境:市场与私法 第一节 合作与交易 第二节 减少交易成本 第三节 第三方效应 第四节 竞争 第五节 市场体系的假定与局限 第六节 结论 第三章 规制的公共利益基础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经济性目标 第三节 非经济性目标 第四章 规制与私益的追求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共选择理论:主要的观点 第三节 公共选择理论:政治交易的形式 第四节 规制的私益理论第二部分 基本议题 第五章 刑法的运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规制违法的法律框架 第三节 执法与合规(EnforceIilentandCompliance) 第四节 扩展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六章 机构与责任 第一节 规制性法律的立法权限 第二节 规制性立法的授权 第三节 自我规制机构 第四节 规制者的责任第三部分 社会性规制 第七章 信息规制 第一节 正当性与解释 第二节 强制价格披露 第三节 数量披露 第四节 身份与质量披露 第五节 误导性信息的规制 第八章 标准:总论 第一节 规制的性质 第二节 标准的性质 第三节 标准制定的理想公益模式 第四节 标准制定的成本有效性模式(Cost—EffectivenessModels) 第五节 强制成本一收益或成本有效性分析 第六节 标准制定的原则 第七节 私益的考量 第八节 欧共体法律的影响 第九章 标准:具体的规制领域 第一节 职业健康与安全 第二节 消费产品质量与安全:概述 第三节 消费产品质量与安全:食品 第四节 消费产品质量与安全:其他领域 第五节 环境污染控制 第十章 事前批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专门职业许可 第三节 其他职业许可和商业活动许可 第四节 产品许可 第五节 土地利用许可 第十一章 经济工具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经济工具的形式 第三节 评估 第四节 政治和私益考量 第十二章 私的规制 第一节 可转让的权利 第二节 不可转让的权利 第三节 司法的角色 第四节 合理化第四部分 经济性规制 第十三章 公有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有制的公益正当性 第三节 私益考量 第四节 法律结构与生产效率 第五节 分配效率 第六节 民营化
章节摘录
三、私益考量上述一点观察表明,私利益在决定规制由共同体一级还是国家一级作出上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合理假定,关心某一领域规制的利益集团,对于将要制定的规则,其偏好强度与同一领域其他利益分散的集团相比是最大的。[18]因此,举例而言,德国的环境敏感产业与国内强大的绿色环保组织竞争游说,则它们更希望规制政策在共同体一级制定,因为它们能从其他国家的同行中寻找联盟,且此时环保组织的力量被大大减弱了。[19]而且,正如这个例子所说明的,游说组织越是远离本地领域,则具体行业的利益(如工会或者职业协会)就越相对有利于意识形态上的利益(如环境保护和消费保护运动人士)。这是因为后者的组织成本由于地区或国家间的利益差异而大大增加了。基于这一分析,我们有理由期待由集权式机构来制定规则强度更高的管制框架,该框架会对强大且组织有力的行业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当这一预言得到来自美国一些经验研究的支持时[20],却与欧洲的一般趋势相去甚远。[21]可能的解释至少有二。第一,无论布鲁塞尔的机构如何愿意听取利益集团的意见[22],他们都不能像各国政府或者美国联邦政府那样有相同的回应产业者需求的动机,因为欧洲委员会或理事会并不是选举产生的,无须通过立法支持来“购买”选票。[23]第二,基于将规则制定权转移给欧洲机构将削弱国内机构的权力、地位和财政预算的合理推断,国内机构会对这种转移存在明显的抵制态度。在布鲁塞尔谈判的各国政府需要依赖于他们的行政机构,尤其是信息方面,因而可能容易受到他们的影响。[24]
后记
奥格斯教授在本书的开篇序言中就坦言,传统公法与行政法的研究范式已经难以阐述有关产业与商业行为规制的一些关键问题。那些在大不列颠,尤其是戴雪时代所孕育的传统,正在被公法的制度性疆域所深深困扰。而这,难道不也是今天我们似乎感觉到正在面临的问题吗? 近年来,政府规制研究正在逐渐发展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一个新的视角和进路,传统“司法面向”的行政法学,囿于其理论疆域与话语结构,正处于难以回应真实世界中发生的行政法现象并与之有效对话的窘境,而以追求“更好行政”为己任的政府规制研究,则越来越吸引国内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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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不仅是一本政府规制理论的经典著作,同时也是一本公法学的经典著作。1994年由剑桥大学Claendon出版社首印,出版之后即风靡英语公法学界,1996年重印之后,2004年又由Hart出版公司再次出版。◎20世纪后期,随着现代规制国家的兴起,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的作者,借助经济学理论,对公法应当如何应对以及达成产业规制的目标与任务进行了精辟的论述和全方位的解读,并为社会性规制和经济性规制的理论基础与规制工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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