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 出版社:中国人大 作者:张培田 页数: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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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外国法律思想史,全面积累了外国社会文明进化的成果,是关于外国人类法哲学和法学理论发展的知识总结,是大学法学本科教育中非常重要的课程。本书主要向你介绍了有关外国法律思想史的概况,全书共分十七章,主要内容包括古罗马法律思想、基督教法律思想、 佛教法律思想、近代英国法律思想、近代法国法律思想、近代美国法律思想、近代日本法律思想、现代亚洲法律思想等。
作者简介
张培田,男,1992年获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曾任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图书馆馆长,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严文强,男,2008年获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西南政法大学讲师。饶世权,男,1995年获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西南交通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汪荣,男,2008年获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重庆师范大学讲师。魏春艳,女,2000年获四川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四川师范大学讲师。李丽辉,女,2004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昆明理工大学讲师,在读博士生。魏顺光,男,2006年获西南政法大学哲学硕士学位,西南大学讲师。刘卫忠,男,2004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西南政法大学讲师,澳门科技大学在读博士生。陈鹏飞,男,2004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河南财经大学讲师。刘文会,男,2003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生。龙江,女,2003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重庆工商大学讲师。杨熠,女,2005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西南科技大学讲师。朱颖,男,2005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生。戴傅鸿,男,2006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甘肃政法学院讲师。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古希腊法律思想 第一节 古希腊法律思想概述 第二节 法的正义性理论 第三节 城邦与法的理论 第四节 民主与法治的理论第二章 古罗马法律思想 第一节 古罗马法律思想概述 第二节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第三节 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第三章 古埃及法律思想 第一节 古埃及法律思想的历史背景 第二节 国家与宗教权力 第三节 基本法律观念 第四节 婚姻、财产与刑罚理论第四章 古印度法律思想 第一节 古印度法律思想概述 第二节 宗教法哲学理论 第三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第五章 古巴比伦法律思想 第一节 古巴比伦法律思想的历史背景 第二节 神祗与王权 第三节 正义与惩罚 第四节 法律程序与财产理论第六章 基督教法律思想 第一节 基督教神学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基督教罪刑法律思想 第三节 基督教神学自然法思想第七章 伊斯兰教法律思想 第一节 伊斯兰教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 第二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第三节 国家和宪政学说第八章 佛教法律思想 第一节 佛教法律思想概述 第二节 普世法律价值观 第三节 “正法”思想第九章 近代英国法律思想 第一节 近代英国法律思想的历史背景 第二节 自然状态、主权、自然法与法治 第三节 法律的本质与法理学的创立 第四节 法律的起源与发展第十章 近代法国法律思想 第一节 近代法国法律思想的历史背景及思想史地位 第二节 自然权利学说与社会契约论 第三节 分权制衡第十一章 近代美国法律思想 第一节 近代美国法律思想的历史背景及思想史地位 第二节 “自然权利”的实现与政府的建构形式 第三节 邦联实验危机与大共和国方略第十二章 近代德国法律思想 第一节 法的定义及本质 第二节 国家学说 第三节 权利学说 第四节 刑法与刑罚 第五节 历史法学派的兴起 第六节 民法学说第十三章 近代日本法律思想 第一节 近代日本法律思想的历史背景 第二节 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在日本的传播 第三节 近代日本的法律移植 第四节 法治思想 第五节 国家观念 第六节 刑法与惩罚 第七节 民法理论与法典论争第十四章 现代欧洲法律思想 第一节 现代欧洲法律思想的兴起、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法律的概念 第三节 国家学说 第四节 法律与道德 第五节 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第六节 犯罪与刑罚第十五章 现代美洲法律思想 第一节 现代美洲法律思想发展的背景及特点 第二节 司法 第三节 社会学法学 第四节 法律现实主义 第五节 自然法的复兴第十六章 现代亚洲法律思想 第一节 现代亚洲法律思想变革的历史背景 第二节 公法理论变化 第三节 私法理论发展 第四节 国际交往法律观演变第十七章 俄罗斯法律思想 第一节 俄罗斯法律思想概述 第二节 道德与法 第三节 自由与法 第四节 国家与法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先知要求民众听从哈里发或伊玛目的命令与教诲,哈里发由公众选举产生。历代哈里发不可能继承穆罕默德的全部权力,而只是继承穆罕默德的部分权力,即作为真主的使者传布启示以外的其他权力。以哈里发为首的政府通常都遵照《古兰经》的规定和穆罕默德的遗训处理法律问题,只有在出现新的法律问题时,他们才提出新的应对办法,这种新的应对方法必须遵照伊斯兰教的原则和精神。倭马亚王朝虽然以世俗化著称,但迫于宗教势力的压力,政府也未敢公开宣称享有立法权,而是听任伊斯兰法自发地与各地习惯或习惯法存在和发展。阿巴斯王朝虽极力强化政权的宗教性质,政府自称是伊斯兰法的“仆人”,但这个时期的哈里发学说深受封建王权的影响,这种倾向明显体现在“忠君”思想上。教法学家极力主张“国无二君”、“民无二主”,一个时代只能有一位“普世”哈里发,民众应绝对服从其权威。尽管这个时期的哈里发学说含有以教权约束王权的因素,但这种约束不是一种机制,而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说教。阿巴斯时代的哈里发制度,实为一种有限的君主专制,哈里发只要在名义上承认沙里亚的权威,他就可以为所欲为,不受任何限制。伊斯兰经院哲学奠基人安萨里提出“权力转移”说,认为哈里发制不过是权力的一种象征。他说:“我们认为,哈里发职位只是名义上掌握在阿巴斯王室负责这件事务的人的手中,各地政府的职能由苏丹们行使”①。在这里,苏丹实际掌握着国家大权。罕百里学派的著名教法学家伊本·太米叶著有《国家政权与沙里亚》一书,他认为普世哈里发制不再是一种义务性制度。绝对主权属于安拉,但在先知去世后,安拉已将代行主权的职能“转移”至乌里玛。权力转移说表明,哈里发制是一种灵活变通的制度。②哈里发国家长期沿袭乌玛的教俗合一的权力体制,哈里发既是宗教领袖,又是世俗领袖。“伊玛目”是哈里发的宗教称谓,“信士的长官”是哈里发的世俗称谓,哈里发在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前提下具有至高无上的统治权力,臣民无权约束哈里发的行为而只有顺从哈里发的义务。当然,作为哈里发的言行必须符合经训的教诲和沙里亚的原则,否则,民众应当放弃对哈里发的顺从,罢免哈里发的统治权力,直至诉诸暴力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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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律思想简史》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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