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工作实务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晓棠 编  

前言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方略不仅要求司法机关秉公执法、维护司法公正,还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和组织环节。其中,书记员工作就是重要一环。特别是在司法审判实施过程中,书记员是庭审笔录和司法文书的直接承办人,其职业素质和工作水平不仅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办案效率,而且还会对司法机关的声誉和党的执政形象带来影响。因此,提高书记员素质势在必行,规范书记员实务并力求书记员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就成了我们的职业责任和创作动机。本书在编写过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条例(暂行)》,考察了辽宁、广东、北京、上海等省市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状况,进行了大量的实证调研和综合分析。同时,笔者在长达五年的书记员专业的教学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对毕业生职业能力、执业水平进行了跟踪研究,为本书编写提供了比较坚实的实践基础。在此基础上,我们仔细推敲了书记员应具备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关系,依据人才培养规律和素质能力与实务要求的相关度,以书记员工作的基本流程顺序安排编写序列,按照“德能兼备、以德为先”、“能力素质基础为重,理论实践实务为用”的原则依次编撰,着力突出实用价值和操作规范。本书内容可划分为三大模块:前三章为书记员的职业素养模块;后五章为书记员典型工作任务和工作技能操作规范两大模块。笔者希望为学生及广大书记员工作者提供一部书记员“实务通”。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不当和疏漏之处实属难免。作为我国第一部书记员方面的高职高专教材,权作抛砖引玉,恳请专家和业内人士指教。本书由主编李晓棠设计框架体系与内容,编撰大纲。参编人员在主编提供书记员工作实务课程讲稿的基础上分别执笔编写完成如下各章:陈迪第一、五章,曾苗苗第二、七章,尚铮铮第三、四章,李晓棠第六、八章。本书中涉及全部示例均来自一线,除人名外,内容完全遵照现场审判情况,因此格式、体例会有所不同,也存在一些口语化较强现象。

内容概要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仔细推敲了书记员应具备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关系,依据人才培养规律和素质能力与实务要求的相关度,以书记员工作的基本流程顺序安排编写序列,按照“德能兼备、以德为先”、“能力素质基础为重,理论实践实务为用”的原则依次编撰,着力突出实用价值和操作规范。     本书内容可划分为三大模块:前三章为书记员的职业素养模块;后五章为书记员典型工作任务和工作技能操作规范两大模块。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书记员概述  第一节  我国书记员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工作职责和作用  第三节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任职条件和形式第二章  书记员职业素质要求  第一节  职业素质概述  第二节  书记员的政治素质  第三节  书记员的心理素质  第四节  书记员应具备的业务素质第三章  书记员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  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节  书记员职业道德的内容第四章  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启动过程中书记员工作实务  第一节  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职责概述  第二节  立案庭书记员的基本工作任务第五章  人民法院书记员相关司法文书的使用与制作  第一节  人民法院司法文书概述  第二节  民事审判庭书记员工作常用司法文书  第三节  刑事审判庭书记员工作常用司法文书  第四节  行政审判庭书记员工作常用司法文书第六章  法院笔录的制作  第一节  法院笔录制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笔录的制作  第三节  人民法院常见案件庭审笔录的制作第七章  庭审事务  第一节  第一审案件庭审事务  第二节  第二审案件庭审事务  第三节  再审案件庭审事务第八章  人民法院书记员诉讼文书档案的管理  第一节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档案概述  第二节  人民法院书记员在诉讼文书档案管理中的工作任务  第三节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由上可见,鉴于书记员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即使在战火纷飞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也非常重视书记员工作,并为建立和逐步完善人民司法制度中的书记员制度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二)新中国的人民法院书记员制度自新中国成立起,我们党和国家即着手建立人民的司法制度,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制度也随之建立和发展起来。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第七条即规定:“各庭设主任书记员一人,书记员若干人。”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中书记员的设置及职责。1954年9月21日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管理其他有关事务。”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当时书记员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又对书记员的工作作了具体规定。这样,就从法律上把书记员的地位和工作任务确认下来了。我国现行的书记员制度,是实行书记员的独立序列,确立与法官序列平等的、互不交叉的管理制度,在书记员的资格、选任、考核、晋升、培训、待遇、奖励等方面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组织体系和管理体制。目前的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0日共同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此外涉及书记员地位、职责、任务、作用的相关法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编辑推荐

《书记员工作实务》: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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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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