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出版时间:2008-3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高圣平  页数: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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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对融资的大量需求,促进了现代担保制度的发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以交易类型化上的功能方法与担保交易的一元化而成为现代担保制度之领跑者。自其颁布之始,即广受各国学者重视,其中所包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律改革家作为美国之外的国家的动产担保法现代化的基础。我国不应全面继受其功能方法,但其一元化的担保概念和规制模式应为我国法所采。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之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需求,我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应在设定、公示、效力、实现等方面予以重构。

作者简介

高圣平,湖北省仙桃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1993-1996)、民商法学博士(1999-200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2002-2004),具有律师(1992)、经济师(金融)(1997)、国际商务师(1997)、企业法律顾问(1998)资格。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     主要研究方向和讲授课程有民商法、物权法、债与合同法、房地产法、土地法和物业管理法,出版有《物权法》、《物权法担保物权编》、《担保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动产抵押制度研究》、《保证合同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研究》、《新公司法与国企改制》等多部专著,于上述领域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节  核心概念    一、动产担保交易    二、约定动产担保物权  第二节  研究动机  第三节  研究方法    一、历史方法    二、比较方法    三、分析方法  第四节  研究范围与研究框架    一、研究范围    二、研究框架上篇  各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之考察 第一章  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在大陆法系——以德国法、法国法、日本法为中心   第一节  《德国民法典》上的动产担保制度及其实务发展     一、《德国民法典》上的动产担保制度     二、动产担保制度在德国实务中的发展   第二节  法国法上的动产担保制度实务发展与法制改革     一、原《法国民法典》上动产担保权及其实务发展     二、法国动产担保制度的改革   第三节  日本法上的动产担保制度的实务发展与法制改革     一、日本民法典上动产担保权及其发展     二、日本动产担保法制的改革   第四节  小结     一、从移转占有型担保到非移转占有型担保——现代动产担保利用形态的推移     二、从定限型担保到移转权利型担保——传统动产担保手段的突破     三、从典型担保到非典型担保——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 第二章  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在英美法系——以英国法、美国法为中心   第一节  英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     一、质押     二、动产按揭     三、抵押   第二节  美国传统动产担保交易制度     一、质押     二、动产按揭     三、附条件买卖     四、信托收据     五、贷款人的留置权     六、应收账款的让与   第三节  小结     一、从单一的担保形态到多元的担保形态——为寻求多样化的担保而奋斗     二、多样化担保形态的制度弊端——英美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之亟待改革  第三章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   一、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之诞生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基本内容   三、小结中篇  美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之继受 第四章  美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在加拿大   第一节  加拿大奉行普通法的法域动产担保制度的改革     一、加拿大动产担保法之前的担保法制     二、加拿大动产担保法的改革     三、小结   第二节  加拿大魁北克省动产担保制度的改革     一、1994年之前的魁北克动产担保制度     二、《魁北克民法典》第六编(优先权与担保物权)     三、小结 第五章  美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在我国台湾省    一、台湾传统动产担保制度及其突破   二、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的颁行    三、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基本内容    四、小结 第六章  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的国际化   第一节  国际统一私法委员会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相关国际公约     一、国际统一私法委员会《国际动产设备权利公约》     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动产担保交易法立法指南草案   第二节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     一、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动产担保法援助项目     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动产担保法的核心原则     三、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四、欧发行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指导原则     五、小结 第七章  寻找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中的共通规则   第一节  法形成过程中传统的作用与政策选择     一、法形成过程中传统的作用     二、法形成过程中的政策选择   第二节  北美式功能方法之检讨     一、一元化的担保概念抑或多元化的担保体系     二、北美式功能方法与移转权利型担保     三、北美式功能方法之取舍   第三节  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与物权法定主义     一、物权法定主义的确立及其正当性     二、物权法定主义之检讨     三、物权法定之“法”的界定     四、物权法定的内容   第四节  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的应有内涵     一、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的特质     二、我国现行动产担保制度的检讨     三、重构我国动产担保制度体系之建议下篇  我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之重塑 第八章  动产担保权的设定   第一节  动产担保物     一、比较法上的考察     二、我国法上动产担保权标的物的检讨     三、嗣后取得的财产充任担保物与浮动抵押   第二节  动产担保当事人     一、担保权人与担保人     二、国有企业的担保人资格问题     三、公司的担保人资格问题     四、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的担保人资格问题   第三节  担保合同     一、担保合同的要式与不要式     二、担保合同的内容     三、担保权是否可以担保将来发生的债权     四、担保债权数额与担保物价值的相互关系     五、担保合同是否可约定流质契约 第九章  动产担保权的公示   第一节  动产担保权公示概述     一、比较法上的公示方法     二、我国法上的动产担保公示方法及其检讨   第二节  动产担保登记的基本理论     一、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动产担保登记的功能     三、动产担保登记的效力   第三节  动产担保登记系统的构建     一、相关国际机构对我国动产担保登记系统的评价     二、我国动产担保登记系统的现状分析     三、动产担保登记机关的设置     四、纸面登记系统抑或电子登记系统     五、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第四节  动产担保登记的内容     一、“文件登记”抑或“声明登记”     二、当事人     三、担保物     四、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第五节  动产担保登记程序     一、登记的启动:单方申请主义抑或双方申请主义     二、对登记申请的审查:实质审查抑或形式审查     三、检索程序     四、预登记、变更登记与涂销登记 第十章  动产担保权的效力   第一节  动产担保权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一、担保物     二、从物、从权利     三、添附物     四、孳息、代位物与收益   第二节  优先顺位     一、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之间的优先顺位     二、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之间的优先顺位     三、动产抵押权与动产抵押权之间的优先顺位     四、动产抵押权和租赁权并存时的处理     五、混合共同担保问题     六、小结 第十一章  动产担保权的实现   第一节  动产担保权实现的途径     一、自力救济途径     二、公力救济途径   第二节  动产担保物实现的方式     一、担保物的折价     二、担保物的拍卖     三、担保物的变卖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上篇 各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之考察第一章 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在大陆法系——以德国法、法国法、日本法为中心第三节 日本法上的动产担保制度的实务发展与法制改革一、日本民法典上动产担保权及其发展《日本民法典》上的约定动产担保权仅限于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由《日本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调整。 《日本民法典》第342条规定,质权人,作为其债权的担保,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处受领之物,而且就其物,享有先于其他债权人接受对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质权之设定,因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发生效力。日本民法典还分别为动产质权和各种权利质权规定了不同的对抗要件。作为动产的担保方法,质权以将质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为前提,由于生产生息的需要,可供出质的质物大为有限,实际上可以实现质权机能的情况也受到极大的限定。作为动产的担保法,动产的“抵押化”成为必要,但传统的动产公示方法不能适用于动产抵押,因此,日本民法上没有认可这种方法。“民法上规定的约定担保物权,有质权和抵押权,增强这些作用再构筑约定担保法的有两个重要的支柱,第一,从交易习惯到判例法上已确立了‘变相担保’,让与担保、临时登记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都属于这一范畴。第二,关于抵押权有很多的特别法。这些构成了以‘信用,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金融担保法的领域。”日本有关抵押权的特别法有: 《海商法》 (1899)、 《工场抵押法》(1905)、《铁道抵押法》 (1905)、 《矿业抵押法》 (1905)、 《林木法》(1909)、《农业动产信用法》(1933)、《汽车抵押法》(1951)、《航空机抵押法》(1953)、《建设机械抵押法》(1954)、《企业担保法》(1958),其中规定,对于船舶、航空机、汽车、农业用动产、建设机械等可以设定动产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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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中,作者对各主要国家的动产担保制度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示范法和国际公约作了比较研究,在考察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制度特色和世界影响之后,大胆提出了在物权法定原则之下重构我国担保物权体系的设想。作者设专篇对我国《物权法》上的动产担保制度作了全面梳理,对我国动产担保信贷和登记实践作了充分的实证研究,并对相关具体制度的运用和设计阐发了自己的观点。其中,作者对动产担保登记的制度功能和制度设计、公司的对外担保能力、担保物的范围、浮动抵押、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责任分担、竟存担保权之间的优先顺位、担保权实现的途径和方式等均作了深入研究,颇有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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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总体而言还是比较概要性质的介绍,真正的论述颇显不足。但是为动产担保交易领域的比较法研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视角和思维方法,引用的材料和理论也比较齐全,有助于全方位的了解动产担保交易领域的重点问题,是入门的理想材料,但如需进一步研究,仅凭该书的内容则远远不够。
  •   动产担保制度关键是“非转移占有型动产担保权”的构建,而现行物权法体系中,可以通过对“动产抵押”“权利抵押”的方式完成。而这又以“登记”、“通知”等“公式制度”核心。
  •   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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