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4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欣新 编 页数:322
内容概要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债务关系的保护上,具有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具有的特殊调整作用,基本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实体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和罚则即法律责任三部分。本书为了适应破产法的教学、科研与实践工作的需要,在原版《破产法》的基础上重新编撰而成。呈现给读者的这本新版教材形式活泼,内容权威,紧跟最新立法与学术前沿,强调知识的系统性与可读性。
作者简介
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合伙企业法》修改立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节 破产之含义 第二节 破产法的调整作用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法的概念、性质与地位 第二节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原因 第二节 破产申请 第三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第一节 管理人概述 第二节 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第三节 管理人的指定、更换与解任 第四节 管理人的职责、义务与监督 第五节 管理人的报酬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第三节 取回权 第四节 抵销权第五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债权概述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范围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第四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 第三节 债权人委员会第七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概述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第八章 破产和解 第一节 破产和解概述 第二节 破产和解的申请与裁定 第三节 和解协议的成立、生效与执行第九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破产财产变价与破产分配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章 破产法实施中的特殊问题 第一节 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 第二节 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问题 第三节 合伙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一、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 现代破产法是由各国不同的法律渊源逐步发展形成。具有破产法性质的法律规定,最早萌芽于简单商品经济社会的古罗马国家,其产生的最初动因,是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有序清偿。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债务人的利益、社会整体利益才逐步得到社会重视,被破产法纳入调整范围。 (一)古罗马时期破产法的萌芽 古罗马国家是奴隶社会,但其发达的商品经济基础却诞生了“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体系,破产法也萌芽于其中。早期的破产法完全是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来调整债务清偿关系的。 公元前451至公元前450年间的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的第三表关于债务法中规定,在债务人承认的债务到期后或债务为法庭判决确认后,债务人应在30日内还债。债务人逾期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自行将债务人拘捕起来,押至法官面前,陈述债务人负债及未能清偿的事实,申请执行。如债务人既不能清偿债务,又无人为其担保,法官即裁判将债务人交与债权人带回家中拘禁,拘禁期为60天。在拘禁期间,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谋求和解。和解不成时,债权人应在此期间将债务人于集市日三次带到集市,当众宣布债务人负债数额,看是否有人愿为其担保或替其还债赎身。如拘禁期满债务人,仍无法还债,也不能找到担保人或愿意替其还债者,债权人便有权将债务人售至国外为奴,还有权将债务人处死。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加入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可以公平分享出卖债务人的价金,还可以将处死的债务人的肢体切块,分配尸体,即使尸体的分配与债权比例不符,也不构成犯罪。这些规定表明,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债的公平偿还问题已经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破产法开始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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