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3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卫东 编 页数: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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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之一,是在第二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内容包括: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律师的执业原则,律师的素质和技能,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管理等。本书内容丰富,体例新颖,讲解通俗易懂,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作者简介
陈卫东,男,1960年7月生,山东蓬莱人,法学博士。1979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1983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诉讼法学研究生,1986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1997年晋升为教授。现为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诉讼法学会副会长,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第二人民检察分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海淀区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河北大学、湘潭大学、上海大学、国家检察官干部学院、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兼职教授。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旧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第二章 律师的性质与任务 第一节 律师的性质 第二节 律师的任务第三章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律师的权利 第二节 律师的义务第四章 律师的执业原则 第一节 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二节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节 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五节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五章 律师的素质和技能 第一节 律师的政治素质 第二节 律师的业务素质 第三节 律师的基本执业技能第六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第一节 律师资格 第二节 律师执业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 第二节 律师执业纪律 第三节 比较与完善 第四节 律师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和终止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四节 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第九章 律师的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 第三节 律师协会第十章 律师收费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及其完善第十一章 法律援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第十二章 律师的刑事辩护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和诉讼地位 第三节 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五节 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 第六节 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 第七节 二审、再审程序中的律师辩护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诉案件的律师代理 第三节 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 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律师代理第十四章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第三节 律师代理的工作程序第十五章 律师的行政诉讼代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代理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四节 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律师代理第十六章 律师非诉讼业务(一) 第一节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节 律师的仲裁代理第十七章 律师非诉讼业务(二) 第一节 律师法律咨询 第二节 律师代书 第三节 律师办理合同事务 第四节 律师代理知识产权中的非诉讼业务 第五节 律师证券业务 第六节 律师其他非诉讼业务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 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三、西欧封建制时期的律师制度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大陆进入封建社会。此时,多数国家为适应封建政治需要,废除了古典的辩论式诉讼,代之以纠问式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很大限制,不能聘请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或参加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盛行,不准当事人抗辩。当事人成为被审讯、拷问的对象,没有任何诉讼权利。法官主动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审判一般不公开进行,实行书面审理或间接审理。宗教势力的膨胀,使得诉讼制度具有浓厚的神秘主义色彩。在这种条件下,传统的律师业务无法开展,这一时期的律师制度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在法国,12世纪以前,只有僧侣阶层才有资格担任律师,他们主要在宗教法院执行职务。世俗法院虽然也允许请律师辩护和代理,但只有僧侣可担任辩护人和代理人。这些僧侣参加诉讼的目的,不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向当事人灌输宗教思想,促使当事人认罪服判。封建时期的英国与法国在律师制度上有所不同:英国在13世纪以前,任何公民只要申请到专门的“国王许可证”,并在法庭上证明其有代理权,都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事实上僧侣是最通晓法律的人,诉讼代理人也基本上是僧侣担任。后来当教会法逐渐渗入世俗法院后,诉讼代理就完全转到僧侣手中,当时规定不是僧侣不得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3世纪末,法国腓力四世因向教会领地征收土地税,和教皇卜尼法八世发生冲突,结果教会权力被大大削弱,僧侣在世俗法院执行律师职务被禁止,代之以受过封建法律教育、经封建统治者严格挑选和严密监督的律师。13世纪以后,英国禁止僧侣在世俗法院从事律师业务.14世纪初,英国成立了格雷、林肯、内殿、中殿四大学院和其他一些较小的法学院,专门负责培训律师。此后,律师行业开始兴旺起来。16世纪,英国律师开始划分为大律师和小律师,形成了延续至今的英国律师等级制度。四、资本主义时期的律师制度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经济萌芽也开始迅速发展,资产阶级同封建专制的等级制度、宗教特权和司法专横之间的矛盾异常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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