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9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英]L·赖维乐·布朗等 页数:372 字数:318000 译者:高秦伟,王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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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对于行政法学的研习者来说,法国行政法自有它的分量,但遗憾的是国内目前关于法国行政法的专著或译著并不多见。王名扬先生的专著及其他几本译著成为我们了解法国行政法,尤其是它的最具特色的行政法院制度的主要途径,也为中国进行相关的制度建构提供了重要的素材。但正如《法国行政法》的两位作者L.Neville Brown、John S.Bell教授在该书前言中所讲的那样: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及其他法院的判例法一直在持续地发展与改进,我们需要同当代的法国行政法(droit administratif)与时并进。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我们对该书进行了翻译。《法国行政法》第一版于1962年发行,时至今日已修订为第五版。该书为英语世界的法律人学习和了解法国行政法打开了一扇窗户。译者认为中文版的《法国行政法》的印行,可以为中国的法律人提供多维的视角,从法国法、英国法的经验再次得到有益的智识,为转型时期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服务。包括英国人在内的世界所有的法律人,都对法国行政法充满了好奇,因为在法典化的法系中还存在着这样一个部门法——行政法,它并没有法典化,其大部分的内容均来自行政法院的判决。民法典一旦废除,整个市民社会将发生巨大的动荡,但行政法的废除并不会有同样的后果,因为行政法院会发挥它所独有的功能。可能是基于行政法院在法国行政法具有特殊地位的原因,在法国,行政诉讼也特别受到行政法学界的关注。行政法课程中大量的是以判例作为解释行政法内容的主要方式,行政法原则基本上是从行政诉讼法原则发展而来的。
内容概要
法国行政法与拿破仑民法典被世人称为“法国法律科学最为著名的成就”,甚至在法国人心目中前者更值得他们自豪。这本以英文撰写的著作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法国行政法的全貌,自1962年出版以来就在英语世界产生了非常广泛的影响。 本书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法国行政法的全貌:行政法院的历史、结构、组成、审判程序、管辖权、司法审查的前置条件、宪法与行政背景等。而其中用五章篇幅所描绘的行政法院制度无疑是法国行政法最为吸引人的诱惑。 用两章篇幅对实体法的介绍——行政责任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虽然笔墨不多,但设计内容相当丰富。而以原则来展现实体法,既使原则饱满生动、极具操作性,又使得实体法整体化而不杂乱无章。这是两位作者的高明之处。 为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我们的行政法引起的问题,了解其他高度发达的法律制度中相同或类似问题的处理方式,是有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的……与拥有不同历史和传统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也是有价值的——这就是比较法的魅力。 本书对一些经常引用的判决及新近发生的判决进行了简洁而准确的叙述,其使用的详实而丰富的资料——统计数据、最高行政法院公报资料和文件,为我们提供了法国行政法院无价且易于接受的参考。
作者简介
L·赖维乐·布朗(L.Neville Brown),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比较法荣誉退休教授,法学博士,律师。在法国法与欧洲法方面的著作颇丰。
约翰·S·贝尔(John S. Bell),英国利兹大学公法与比较法教授,法学博士。曾出版过关于法国宪法、法国法原则等方面的专著。
让
书籍目录
法国案例表缩略语与习惯语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宪法与行政背景 一、导论 二、宪法:权力分立 三、宪法委员会 四、行政法 五、现代行政 六、调解专员 七、地方政府 八、文官体制第三章 行政法院 一、导论 二、自治的行政法院的产生 三、与诉累作斗争 四、行政司法体系的整合 五、其他的行政管辖权第四章 法院的结构与人员 一、导论 二、最高行政法院的结构 三、最高行政法院的人员 四、最高行政法院的招聘工作 五、行政法院中的职业结构第五章 法院程序 一、导论 二、诉讼程序的开始 三、预审阶段 四、最高行政法院的预审 ……第六章 法院的管辖权第七章 司法审查的前置条件第八章 实体法:行政责任原则第九章 实体法:行政合法性原则第十章 法国行政法的对外影响第十一章 结论附录A 普通行政法院附录B 最高行政法院的成员附录C 行政法院组织框图附录D 主要的专门行政管辖权附录E 最高行政法院对争议的司法裁决统计附录F 行政法庭与行政上诉法院的司法统计附录G 1980年、1990年、1991年、1996年权限争议法庭的司法统计附录H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附带结论)附录I 行政法院的诉状范例附录J 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附录K 参考书目索引附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导论为什么普通法的法律人要学习法国行政法呢?这是每一位英国法的学习者要径直追问的,同时也是本书主要阐述的问题。答案在于,用比较法来学习自己本国的法律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对于更透彻地理解我们行政法中所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方案,了解另一个高度发达的法律制度中处理相同或类似问题的对应机制是有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的。学习普通法的管辖权可获得巨大的收益,但跳出普通法的圈子,与拥有不同的历史和传统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有时更富价值。在许多的部门法中这种比较方法十分有益,但在行政法中格外重要,这是这一前沿问题的性质使然,特别是政府如何能为国家与公民利益所制约的问题,对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是共同的,对第三世界的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也是现实的。之所以选择法国行政法进行比较,不仅仅归因于作者对这个高度发达、灵活且富于逻辑的制度的深深敬意,而且有着许多非个人的和更多正当的原因。这些原因可分为两类:概括层面(或文化的)与具体层面(或技术的)。在这种跨海峡比较的一般理由中,很明显法国与英国都是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面临着现代世界中的同样问题,即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前提下来控制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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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法(第5版)》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法国行政法的全貌:行政法院的历史、结构、组成、审判程序、管辖权、司法审查的前置条件、宪法与行政背景等。而其中用五章篇幅所描绘的行政法院制度无疑是法国行政法最为吸引人的诱惑。法国行政法与拿破仑民法典被世人称为“法国法律科学最为著名的成就”,甚至在法国人心目中前者更值得他们自豪。这本以英文撰写的著作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法国行政法的全貌,自1962年出版以来就在英语世界产生了非常广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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