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5 出版社:中国人大 作者:北京万国学校组 页数:1080 字数:20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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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北京万国学校的一线授课老师们多年来一直想联手编辑一本“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经过多方努力,终于在2006年的春天推出了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万国版《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受到广大考生的青睐。为了便于考生使用本书,2009年再次修订之际,就本书的编排体例及使用方法略作说明。一、法律法规汇编的学习功能法律法规汇编是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乃至法学教育必备的工具书,但大部分人仅仅将法律法规汇编当做一个单纯的查找法条的工具,严重忽略了其学习的功能。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大学法学课堂上,每位学生座位上都必备法律法规汇编的情景,在我国大学法学院的课堂上并不多见。据笔者观察,许多法学院的学生终其大学四年学习期间,甚少接触法律法规汇编,更不要说认真研读我国许多重要法学学科的多个部门法典了。这一现象,与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及教育传统并不吻合。实际上,正如有识者所指出的,国内外的法学教学研究实践表明,法规教学是迅速提升法律素养的一个有效手段,法规学习也是迅速提高法律考试成绩的有效和必备手段。具体到我国司法考试,法规教学与学习的意义更是不可忽视。尽管近几年来我国司法考试命题有所改革,但对法律法规的直接考查在司法考试命题中的极基础性、极重要性的地位仍然是难以撼动的。比如,许多年来不少基础与功底较好的考生直接借助李建伟、袁登明等博士主编的《重点法条解读》一书,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打一个类似的比喻,法律法规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环节,宛如单词教学在英语教育中的环节;法律法规学习在应对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宛如单词学习在虚对英语考试中的地位。我们编辑本书的目的,就是为广大考生提供为应对司法考试而学习法律法规的蓝本。二、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的汇编原则显然,专为司法考试汇编的法律法规同其他法律法规汇编有极大的区别,其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色:(1)其范围必须与当年的司法考试大纲相吻合。(2)在全面收录的前提下必须突出重点。(3)必须在繁杂的条目中标明具有关联性的法条之间的联系。但是,仅做到以上几点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认为,真正符合广大考生需要的法律法规汇编还应:(1)在大致吻合当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基础上,要适当地省略一些可有可无的立法文件,以减轻考生的复习压力。(2)列明每个重要条目的立法宗旨,以利于考生迅速地把握重要法条的立法含义。(3)列明每个重要条目的重要关键词,以适应司法考试命题之要求。(4)列明重要法条对应的历年真题,以便考生直接通过法条来把握考试。以上四点,第二、三、四点还较易做到,但做到第一点则需要相当的勇气、胆略以及足够丰富的经验。在本书之前,我们曾经做过一些尝试,如在人民法院出版社最近几年连续出版的《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节本》,只列了重要立法文件的重要法条,不重要的法条予以省略了。这样的编排体例固然突出了重要法条,但随之而来的最大弊端就是人为地割裂、破坏了一个立法文件内容的完整性,这种跳跃式的法条编排也使重要法条本身显得孤单、突兀,缺少整体性、关联性。现今图书市场上也有一种法律法规的编排,就是在保持部门法法典的完整性的同时,将相关的法律解释文件的条文打乱(即所谓的“化整为零”),一一拆分纳入相应的部门法法典的基本法条之后。这样做好像是突出了基本法条与相应法律解释文件条文的密切联系,并方便阅读。其实不然,我们认为,任何一种打破一个立法文件完整性的编排都会产生违反立法文件自身逻辑的诸多弊端。
内容概要
编写本书的目的,就是为广大考生提供为司法考试而学习法律法规的蓝本。 与同类书相比,这本法律法规汇编的最大特色之一也是最大成就之一,就是由授课经验极其丰富的老师立足于自己的教学考试经验,在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列明的立法文件这一大范围中大胆舍弃了一些立法文件,我们选编的宗旨是:不求全,但求准;不求多,但求精;不求最保险,但求突出复习效率;不为增加复习负担,但为适当减负。所以与其他同类书动辄选入近300部立法文件不同,本书只选入了100多部立法文件。 基于以上认识,本书的编排做到了以下几点: (1)以法律法规的必读性为指针,强调选入的立法文件的精确性,去除大而全、多而不当的冲动!只有精确“必读”方名副其实! (2)一部立法文件一旦选入,即保持其内容上的完整性,不再拆分,也不“化整为零”。只有内容上的原汁原味被保全了,“法律法规汇编”才名副其实! (3)对选入的立法文件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加工,以突出本书作者对考生阅读法条的引导性、指导性。 本书编写之宗旨不在于提供中国法律法规汇编之大全,而在于提供司法必读法律法规之精准蓝本,以为考生提供精当、精确、有效、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复习工具。本书对法律法规所作的一系列处理均具有可信性,这一可信性缘于各部门法的作者多年的专业积累和一线授课经验的总结,也历经最近几年司法考试命题之检验。
书籍目录
宪法、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刑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民商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章节摘录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第一百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媒体关注与评论
现在呈献的2009版,是万国一线授课教师历经多载精益求精的心血之作,集萃了万国教师团队的教学经验与授课精华,愿这些精神产品助大家取得司考成功! ——万国学校教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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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对法律法规所作的一系列处理均具有可信性,这一可信性缘于各部门法的作者多年的专业积累和一线授课经验的总结,也历经最几年司法考试命题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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