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12 出版社:人民大学 作者:基思·E·惠廷顿 页数:304 字数:3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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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讨论的是宪法问题。在《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中,我阐述并为之辩护的是一种由司法部门进行的宪法解释理论。作为一种成文的法律文本,宪法被设计用以限制政府的行动,而司法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实施这些限制。困扰宪法学的问题是,什么是适合于宪法的解释方法。在对这个问题的探究中,我的结论是,宪法最适合于根据原初意图之法理来进行解释。原初意图之法理试图揭示体现于文本之中的宪法批准者的意图,以使它们能够被用来解决现时的宪法论争。为了确立司法审查的恰当解释方法,就需要阐发一种宪法理论和与之相关的司法权理论。重要的是要看到这是两个不同的任务。我主张,司法部门与宪法关系的本质方面在于,法院是宪法文本的解释者。司法部门既不是民主政体中的一种贵族因素,也不是一群领导国家的哲学王。相反,虽然它在自由宪政之共和国中负有特殊的功能,但它依然是一个法律机构。法院权威的基础在于它对最高法律的精确解释。因此,从根本上说,我们需要了解何为宪法解释过程所必需,以及解释之后的宪法究竟又会怎样。我们也需要知道我们之所以应当进行解释的原因。我们必须追问最后的一个问题,不仅是因为我们仍需证立司法审查的实践,而且是因为,为了对司法审查的持续性实践有所理解,我们必须了解其存在的基础。对宪法解释的充分描述必然能够使我们超越解释的过程,而对作为整体的宪法有所了解。这一步展现了宪法的另一面,即主要来说不是法律性而是政治性的一面。宪法的解释可以言之成理,但它只是宪法设计的一部分,并非全部。
内容概要
原旨主义和非原旨主义是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两大基本阵营。虽然当代美国宪法理论以非原旨主义为主流,但原旨主义并非没有自己的理论营地。本书就是一部全面为原旨主义辩护的最新著作。它被美国学界认为是对原旨主义最精致、最强有力的辩白,最佳和最细致的论证。 本书的基本立场是,宪法的解释应该以制宪者的意图为准。因为美国宪法的成文性质决定了宪法必须按制宪者的原初意图予以解释,原旨主义也合乎人民主权理论的要求。对于美国宪法而言,尤为重要的是,只有原旨主义理论才能赋予司法部门以否决立法和行政活动的权威。本书对原旨主义理论的责难者,尤其是对各种文本不确定性理论进行强有力的回应。作者认为,法律文本,如同其他文字作品一样,承载的就是作者的意图。没有作者意图的文本是毫无意义的。虽然作者承认文本不确定性理论自有其道理。但发源于文学理论的不确定性理论并不全然适合于对宪法的解释,因为宪法文本并不是文学作品。 本书还对宪法解释的界限进行了探讨。作者对宪法解释和宪法阐释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区分,作者认为,司法部门对宪法的解释存在特定的界限,因为其他政治部门也以它们的活动阐释着宪法。作者认为,宪法解释的边界,就是宪法阐释理论的开端。宪法解释理论必须由宪法阐释理论来补充。
作者简介
基思·E·惠廷顿,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威廉·纳尔森·克伦威尔政治学教授,著有《宪法阐释:分立的权力与宪法的含义》和《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并与尼尔·迪瓦恩斯一道担任《国会与宪法》的编辑。惠廷顿的作品广泛涉及美国宪法理论与发展、联邦主义、司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宪法解释第二章 当代宪法理论的困境第三章 原旨主义之权威与成文宪法的性质第四章 为原旨主义和成文宪法辩护第五章 人民主权与原旨主义第六章 原旨主义法理的性质及其界限结语:解释与作为法律之宪法注释索引译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宪法解释最高法院在宪法理论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它在很大程度上为宪法学研究确立了学术议程。宪法的哪些方面被认为值得研究和详论,哪些方面不值得这样,都取决于法院的活动。法院的实例有助于对我们所认为的宪法含义以及如何阐明宪法含义的任务进行界定。即便法院所说的并不是宪法,但司法部门仍然是我们理解宪法的主要切人点。聚焦于司法部门并非一无是处。法院在司法审查中扮演着宪法有效含义决定者的角色,这非同小可。法院的体制特征决定着法官们所采用的法律逻辑成为我们所关注的重点。司法部门俨然成为美国人民致力于宪政和有限政府的象征,但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对法院的高度尊重乃是我们政治理想的反映:为了合法性的政府;为了法治的价值;为了保护个人和少数的权利。法院是我们基本政治原则的载体。最高法院代表着美国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即解释宪法的需要。不过它并不是完成这个任务的唯一机构,因为其他法院也解释宪法。而更为重要的是,其他政治官员,而且从根本上说相关的公民也分担着解释宪法的任务。尽管如此,对于宪法解释而言,司法部门的工作却具有代表性。因为非选举产生的法院是美国人公认的负责宪法解释的机关,这被看作是政治权威的基础。司法部门除了解释先前业已确定的宪法之外,它既无强制力量,又无意志。在民主政体中,把这样一个突出地位赋予一个非选举产生的机构,可以缓解由此产生的固有张力。司法审查具有正当性,因为人们认为法院会正确地解释宪法,至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这样。
后记
“真正的翻译是灵魂转生”,这是钱钟书先生曾经引述过的一句话。在《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的翻译中,每念及此,我都自觉如临深渊,不寒而栗。由于《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原文语言比较晦涩,又涉及语言哲学、政治哲学等超越专业界限的内容,再加上译者英文水平不高和中文表达的呆板,所以绝不敢有所妄言。如果不致出现曾经令净坛使者遗憾的情形,译者就感到万幸了。正是基于此,还请方家不吝指教。翻译的分工如下:刘国译前言、第1章~第4章;杜强强译第5章;柳建龙译第6章、结语和索引。之后由杜强强进行了全书的校改、订正和部分的重译。翻译得到了许多人的惠助。《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中诸多疑难之处的翻译,我都得到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阳平博士的悉心指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小平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曾祥明亦提出过修改意见。然责任自负,此固不待多言。《元照英美法词典》的主编薛波先生为我提供了必要的工具书籍。对他们的真诚帮助,我深表感谢!还要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杜宇峰女士,是她宽容了我一次又一次的拖延。
媒体关注与评论
一项非凡的成就……我所读过的对原旨主义法学最精致、最强有力的辩白之一。 ——罗格斯·M·史密斯(Rogers M.Smith)《公民理想和自由主义与美国宪法》堪称经典。我从未见过比本书更能将政治理论、宪法理论和开国时期融会贯通于一体的作品。惠廷顿的著作论证精湛独到,评述细致入微,所有严肃、认真的学者(不管他是原旨主义者还是非原旨主义者)都不能等闲视之。这将是一个获奖作品。 ——罗纳德·卡恩(Ronald Kalm)《最高法院与宪法理论:1953—1993》一本适逢其时、非同寻常、精当严谨的力作,对宪法理论作出了有价值的贡献。我所读过的有关宪法解释的书莫此为甚。它值得广大读者关注。 ——罗伯特·劳里·克林顿(Robert Lowry Clinton)《法律之中的上帝与人》他对宪法学的研究作出了重要的独创性贡献……这本书非常值得研读,因为它复兴了原旨主义法学,并将立宪主义和民主联结了起来。惠廷顿创作出了一本令研究宪法和美国政体的学者认真关注的作品。 ——朱迪斯·A·贝尔(Judith A.Ba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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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为当代世界学术名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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