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3年01月 出版社:上海远东出版社 作者:张俊岩编 页数:318 字数:348000 译者:徐占军
内容概要
本书共分六编,在概括分析担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全面阐述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形式。每编下又分为两个部分:概述和法律应用。概述部分简单扼要地介绍了担保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有助于宏观掌握该部分法律。在法律应用部分,以案例为分析单位,从“案情简介”、“法律问题”、“法律依据”、“法理和法律分析”、“存在问题”、“参考案例”六个方面对案例进行全面分析。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担保 第一章 担保概述 第二章 担保法律应用第二编 保证 第一章 保证概述 第二章 保证法律应用第三编 抵押 第一章 抵押概述 第二章 抵押法律应用第四编 质押 第一章 质押概述 第二章 质押法律应用第五编 留置 第一章 留置概述 第二章 留置法律应用第六编 定金 第一章 定金概述 第二章 定金法律应用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二、交通银行瓯越办事处诉瓯越粮油食品总公司等借款 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5年2月1日,瓯越粮油食品总公司向交通银行瓯越办事处(以下简称瓯越办事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万元。该公司系瓯越铁井副食品商场(以下简称铁井商场)的常年客户,两家经常有业务往来。铁井商场经瓯越办事处审查认可,自愿为粮油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约后,瓯越办事处发放了为期3个月的30万元贷款。1995年4月20日,粮油总公司向瓯越办事处申请延期两个月还贷,该办事处在原借款合同上批注了同意延期两个月的意见。两个月期满后,粮油总公司因经营不善,商品大量积压,无力还款。瓯越办事处遂以铁井商场系该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井商场和粮油总公司共同承担偿付责任。庭审过程中,铁井商场发现粮油总公司与瓯越办事处对该借款合同曾达成延期还款协议,该办事处也是在延期届满后才起诉的,遂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瓯越办事处称该延期行为已经电话征的商场经理同意,但无证据证明该事实。另外,经法院审理查明,铁井商场系铁井商业开发公司下属企业,领有营业执照,但无法人资格,实际上是铁井商业开发公司的分支机构。 [法律问题] (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2)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的,保证人是否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案发生在、以列举的方式,在第8、9、10条规定了禁止和限制性条款,规定了不得作为保证人或者限制作为保证人的主体,其中未经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被禁止做保证人的。那么在《担保法》施行以前,法律对这个问题是如何 规定的呢?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由企业法人所设立的,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如分厂、分店、银行分行、保险分公司,等等。无论分支机构的经营规模如何,都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它不具备法人资格,只能为实现所属法人宗旨,并在其所属法人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它占有、使用的财产不属于自己所有,而是其所属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它从事业务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属法人承担。因而,其经营活动及其他民事行为只能在法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而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本案所涉及的问题,首先就在于铁井商场作为铁井商业开发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所提供的保证是否有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1988年3月24日颁发的《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1)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不具备法人资格,又无代为履行或代偿能力而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该保证合同应确认为无效。(2)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因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造成经济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保证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上述批复可以看出,法律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法律地位是持否定态度的。据此,本案中的铁井商场作为法人分支机构,因为不具备保证人的资格,其与瓯越办事处签订的保证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且,在诉讼中,铁井商业开发公司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根据该批复的规定,因为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保证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由于债务人粮油食品总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给债权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因此作为保证人的铁井商场应当予以赔偿。当然这里所说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保证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与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是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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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曾宪义 法律制度为每一个现代国家谋求安邦定国进而发展社会、推进文明所必不可少的选择,法的有与无、良与恶、行与毁、守与废,一得一失之间,无不关乎国家、民族、社会的盛衰与成败。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举为治国方略,并经全国人大通过,写入了宪法修正条款。党的十六大重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到二○一○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奋斗目标。 一个国家的法制发展状况,取决于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条件,同时也取决于法律教育的建设与发达程度。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鼎盛必定以其人民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与坚定的法律信仰为一项主要的指标,而在社会整体之中,必定具备一个拥有相当程度法律素养的知识阶层。以法律教育的角度观之,作为教育内容的“法律”绝不仅仅只应涵括作为见诸研究、形诸学说的法律,还应当然地包含作为信念、入于人心的法律,包含作为工具、用于实务的法律。由此看来,法律的教育是具备了不同的互有差别的若干层次的,作为其顶端的是用于培养和造就专门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其教育的对象应当是将来的法学家与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及治国人才,其教育的内容应当是系统而严格的法学知识体系与不同程度的法学研究方法训练,其教育的载体是各所专门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机构。而作为法律教育根基的必然是对广大民众所进行的法律普及,其教育的对象是来自于不同阶层、有着不同文化背景的普通大众,其教育的内容是简要的法律常识与基础的法治观念,其教育的形式多样而广泛,均以达到以上内容的最广泛宣教与传播为目的,以法律理念的普及求得民风敦化、社会规范为其要旨。而连结全社会法律教育的基础部分与尖端部分的中间一环,便是切实使社会知识阶层整体法律素养得以提高,这一环节正是国家法律教育最需要着力的部分,一个社会知识阶层整体的法律素养如何,直接关乎国家法律文化建设的成功与否,作为“国之大典,,的法律制度能否通达、顺畅地在社会各领域实行也直接有赖于此,该层次上法律教育的成败应当是度量法律教育整体成败的最主要标准。对于这一部分的法律教育,其教育的对象应当是广大的高等学校学生以及众多非法律专业的实务工作人员,其教育的内容应当是可以适用于学习者从事实务的一般法律知识及对其法治意识的强化,其教育的形式应当是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公共法律课程以及对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 而在我国当前广大的知识阶层之中,除了专门的法学人才之外,最迫切需要掌握法律知识,在整个知识阶层当中占有最大的比重,最广泛地分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之内的,当属经济与管理方面的人才,包括了在不同战线上从事经济与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也包括了在普通高等学校中求学的经济与管理专业的学生们。他们已经或者即将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经济与管理专业的学生和经济与管理部门的工作者中实施与其专业、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教育,大力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对于他们现在或将来更好地从事各自领域内的工作无疑具有最实际的意义,而对于从整体上增强广大知识分子的法律素养也将不无直接的帮助。 有鉴于以上的认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等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经过长期的酝酿和成熟的准备,决定编写一套“21世纪经济管理类法律应用简明教材”,并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出版。 本套教材选取了与经济、管理专业密切相关的“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与“国际经济法”四个法律部门进行编写,并按照不同的部门法学分成四个系列,每一系列均包括“理论概要”、“典型案例”、“教学法规”三个部分。既立足于基本的部门法学逻辑框架,又注重切合实际,选取了与经济、管理专业关系较为紧密的若干案例、法规加以分析讲解。本套教材坚持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一贯的“高品位”、“高水准"的编写要求。“理论概要”部分由在各自领域内具有全国领先地位的学术中坚独立单科编著,并由其领衔编写“典型案例”与“教学法规”两个部分,力求以强大的学术阵容为广大读者奉献出一套独具权威性、新颖性、针对性、适用性的系列教材。 伴随这一套教材的圆满出版,我们相信,为迎接中国法律文明即将到来的、空前昌盛的美好前景,我们必将有能力不断地奉献出更多的成果,竭尽我们的绵薄之力。 是为序。 200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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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套教材选取了与经济、管理专业密切相关的“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与“国际经济法”四个法律部门进行编写,并按照不同的部门法学分成四个系列,每一系列包括“理论概要”、“典型案例”、“教学法规”三个部分,既立足于基本的部门法逻辑框架,又注重切合实际,选取了经济、管理专业关系较为紧密的若干案例、法规加以分析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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