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请求权研究

出版时间:2003-7  出版社:人民大学  作者:刘敏  页数:268  字数:289000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本书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裁判请求权的学术专著。作者从宪法学和民事诉讼学结合的角度,运用系统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深入探讨了裁判请求权的概念内涵、国外裁判请求权立法和保障的一般规律、我国裁判请求权的历史与现状、我国裁判请求权宪 法化的必要性及社会基础、我国裁判情求权的实现机制,对我国的宪法的完善、民事司法改革、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以及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刘敏,男,1964年12月生于上海,江苏海门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教研室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曾在英国设菲尔备大学法律系做访问学者。曾著有《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现代仲裁制度》、《新编民事诉讼法学》等著作十余部,在

书籍目录

导论一、	论题的意义二、	研究对象的界定三、	研究视角与方法四、	理论目标五、	本书的结构第一章	裁判请求权的意义分析一、	裁判请求权的含义二、	裁判请求权的基本内容三、	裁判请求权与相关权利(权力)的关系第二章	国外的裁判请求权:域外的经验一、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裁判请求权的立法、理论与实践二、	国际公约有关裁判请求权的规定与实践三、	国外裁判请求权的共通性分析第三章	我国裁判请求权的历史与现状一、	我国裁判请求权的历史发展二、	当代中国裁判请求权的现状分析三、	当代中国裁判请求权保障存在的问题考察第四章	我国裁判请求权的宪法化:必要性及社会基础一、	我国裁判请求权宪法化的必要性二、	我国裁判情权宪法化的社会基础第五章	我国裁判请求权的保障(上)一、	纠纷可诉性的范围之扩展二、	起诉受理制度之改革与完善三、	诉讼费用制度之完善和法律援助制度之健全四、	小额诉讼程序之构建五、	行政裁决与诉诸法院权利关系之协调六、	组织保障机制之完善第六章	我国裁判请求权的保障(下)一、	辩论主义之确立二、	直接言词原则之确立与贯彻三、	司法公开原则之完善与落实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书摘    (1)裁判请求权的宪法化:完善宪法和加强人权保障的需要    裁判请求权的宪法化或者说宪法确认裁判请求权是完善我国宪法的需要。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宪法的完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制度健全与否的重要标尺。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诚如列宁所指出的,“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当然,除了国家制度以外, 民主还应当包括国家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说,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确认与保障,乃是立宪民主主义政治体系的本质核心。作为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宪法,其完善程度的一个标志就在于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确认的广度和深度,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宪法既确认实体基本权利又确认程序基本权利,宪法所确认的程序基本权利中有一项就是裁判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制定的四部《宪法》都没有明确确认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例如,现行《宪法》虽然专章(即第2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该章并未将公民的裁判请求权确认为基本权利,该宪法制定以后经过了三次修改,三次宪法修正案都没有涉及裁判请求权问题。在现代民主社会,未确认裁判请求权的宪法是不完善的,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中,裁判请求权是不可或缺的,没有裁判请求权,公民的实体权利的法律保障是不充分的;没有宪法所确认的裁判请求权,公民诉诸法院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都是没有宪法基础的,这样,民事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诉权就没有宪法依据,当事人的那些有关公正审判的民事诉讼权利也没有充足的宪法依据,正因为如此,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基础尚存在较大的缺憾。《民事诉讼法》第1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制定”,实际上这一宪法依据是不充分的。在我国,完善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通过宪法确认公民的裁判请求权,宪法确认公民的裁判请求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的一个标志。    宪法确认裁判请求权也是加强人权保障的需要。一方面,裁判请求权是人权的应有之义。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它不但应当包括实体性权利,而且应当包括程序性权利,程序性权利当然应当包括裁判请求权,没有裁判请求权,人权的内涵是不丰富的,人权的外延是不充分的;裁判请求权作为人权基本内容已经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同,《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一些区域性的人权公约都确认了裁判请求权,裁判请求权已经构成了人权国际标准中的一项重要标准,现代国家不将裁判请求权确认为基本人权,是不符合人权的国际标准的;另一方面,裁判请求权是人权(此处指实体性人权)的重要保障。在现代社会,对人权保障的途径是多方面的,但是,人权的司法保障无疑是最重要的保障方式,人权得不到司法保障,人权即使上升为法律权利,也将会落空。当事人如果没有宪法所确认的诉诸法院的权利,一旦权利(实体权利)受到侵害而诉诸法院时,由于诉诸法院的权利得不到宪法的保障,最后将会导致实体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当事人如果没有宪法所确认的公正审判请求权,即使当事人诉诸法院,  当事人也得不到充分的程序保障。因此,只有在裁判请求权被宪法确认以后,人权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裁判请求权宪法化的伦理基础    裁判请求权不仅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经济和政治基础,而且以人的主体性为其伦理基础。关于人的主体性,学者们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认为,“人的主体性是指人作为人具有的自我意识、个人特殊性、独立人格和意志自由”。有学者认为,“人的主体性意味着人的活动是自由的活动,意味着作为主体的人的意志内部潜藏着由主观向客观转化的可能性。从人的自我意识的角度而言,人的主体性实际上就是指人的意志由主观向客观的转化”。我们认为,人的主体性是指人作为人所具有的独立价值的存在——不隶属于任何人的独立存在的特性和地位,它意味着人的意志的自由和活动的自由。人就是人,人存在本身就是目的,人不是他存在的工具。在德国哲学家康德看来,“人,一般说来,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在他的一切行为中,不论对于自己还是对其他有理性的东西,任何时候都必须被当做目的”。人是独立的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德国的法哲学家黑格尔指出,“人之所以为人,正因为他是人的缘故,而并不因为他是犹太人、天主教徒、德国人、意大利人等等不一”。实际上,正如马克思在《批判导言》中所说的,“人的根本就是人奉身”,“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的自由或自主是人的主体性的集中表现,19世纪法国著名的哲学家皮埃尔·勒鲁曾说过,“人是一个处于表现状态的生命体,人存在多久,这生命体就表现多久。……那么用什么词来表达人的表现的权利,因而也是他生存的权利呢?使用一个词并不是为了表达人生的任何时刻所必须的其他两个方面,而只是表达处在人的同类和周围世界之中的我们生命的这一个侧面;总之,一个行动权利的词并不直接包含着其他什么意义。这个抽象的词就是自由。……使人自由,就是使人生存,换言之,就是使人能表现自己。缺乏自由,那只能是虚无和死亡;不自由,则是不准生存”。我们可以说,人之所以是人,因为他是自由的,  自由是人的应有权利,“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昔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一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这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品质,根据这种品质,通过权利的概念,他应该是他自己的主人”。我们甚至可以说,人的本质就在于自由,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因为人把自身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正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使人的主体性得以凸显。    ……

媒体关注与评论

前言司法理念是人们设计和运作司法制度的最高指导原理,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应当以一定的司法理念为指导。考察世界民事司法改革的总体特点,我们不难发现,宪法上的裁判请求权或曰接受裁判权保护已经成为各国设计和运作民事诉讼制度的最高理念,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当事人主义、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原则、价值、原理或制度都是由裁判请求权派生出来的或者说是为了裁判请求权的实现而存在的,甚至可以说,整个民事诉讼制度就是为了裁判请求权而存在的。    裁判请求权是指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都享有的请求独立的不偏不倚的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它包括诉诸司法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近代以来,裁判请求权被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所确认,成为一国国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或曰程序基本权,并且获得了宪法的保障。不仅如此,裁判请求权已经被全球性的国际公约和区域性的国际公约所确认,成为人权国际标准的一项重要内容;裁判请求权的标准和裁判请求权的保障也已经呈现国际化的趋势。    虽然,在我国的宪法上也有一些裁判请求权的保障性规定,但是,宪法没有明确确认公民的裁判请求权,这就使得这项权利得不到宪法保障。尽管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也在关注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我国也在采取措施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裁判请求权保障尚存在一些问题,当事人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都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这不利于人权的保障,不利于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加入WTO的今天.为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为将来履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的缔约国义务,为与国际通常做法相适应,为实现法治,我国应当通过宪法明确确认公民的裁判请求权,并且,以裁判请求权保护作为设计和运作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的最高理念;在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我国应当健全和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得以真正的实现。    裁判请求权保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制度内和制度外的、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多种保障措施。在当今中国,为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应当扩张纠纷的可诉性范围,改革和完善起诉受理制度,完善诉讼费用制度,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协调行政裁决和诉诸司法权利的关系,完善组织保障机制;同时,要确立辩论主义,健全释明权制度,确立和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完善和落实司法公开原则。    每一个人能否较为容易地进入法院并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水准高低和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笔者对裁判请求权的研究的目的,就是希冀在我国实现裁判请求权的宪法化,希冀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尊重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希冀国家设计和运作民事诉讼制度以实现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为最高理念,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同时,也希冀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的构建以裁判请求权保护作为基础法理。需要指出的是,笔者倡导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对裁判请求权的尊重,并不意味着笔者排斥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赞APR(Abuse Of ProceduralRight),相反,笔者主张国家和社会应当增加ADR供当事人选择使用,同时对真正的APR予以制止。

编辑推荐

这套《法律科学文库》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批声望卓著的资深教授和著名青年法学家与其他法学权威联合组成的评审机构,每年挑选若干部具有国内高水平的法学专著,再由出版社精心组织出版的。本书作为其中的精品之一,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裁判请求权的学术专著。裁判请求权研究是一个极具时代意义的开拓性课题,对我国的宪法的完善、民事司法改革、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以及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裁判请求权研究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